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2 ,大小:72.22KB ,
资源ID:7070553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7055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asd****19】。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asd****19】,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规章制度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asd****19】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规章制度实施办法.docx

1、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公众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确立专业管理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的城市管理模式,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责任区划分 第三条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 第四条临街责任区的范围,为门前外侧

2、周边至人行道外沿,冬季铲雪除冰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则以中线为界。 第五条建设施工单位管理区域、物业公司管理区域、各类市场管理区域、公共服务、游览、活动场所管理区域等责任区范围,外侧周边有道路为界的,延伸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有道路边线的,至道路边线外沿;没有道路边线的,相应延伸520米。 第六条河道水域责任区范围,为其驳岸、护坡包括水面范围;无驳岸的,为其沿岸两侧规划控制线包括岸坡、护坡、水面范围。 第七条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等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范围。 第八条科研园区、工业园区责任区范围

3、,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范围。 第三章责任人确定 第九条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 道路快慢车道、人行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交警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条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第十二条机场、车站、铁路、轨道交通、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

4、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区与区、区与县之间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城管局协调、确定。 第四章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

5、保持外立面干净整洁,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洗、清除和修复。 -1- 第十九条门窗、橱窗、牌匾、灯饰等保持完好、清洁,出现破损须及时更换、修复。牌匾、灯饰上的文字必须规范,无错字、别字、残缺字现象。禁止擅自设置牌匾、灯饰。 第二十条责任人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有序,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门前不得堆放垃圾、杂物,外立面及门窗、橱窗内外不得擅自张贴、涂写、刻画,阳台、橱窗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管)、防盗窗(网)、遮阳蓬、太阳能、热水器等安装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

6、二条责任人须对责任区内新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及时拆除。第二十三条责任区内道路、地面、花坛、树木周围保持清洁,无纸屑、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裸露垃圾、无渣土、无粪便污水。 第二十四条沿街两侧责任人,在每年4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对责任区范围内人行道上的污渍要及时清洗,以保持路面清洁。 冬季降雪期间,应当及时铲雪除冰,保证门前无积雪残冰。白天降雪的,雪停后2小时完成铲雪任务;夜晚降雪的,次日上午10时前完成铲雪任务。 第二十五条责任人所产生的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倾倒,残渣剩饭等不得倒入临街排水口。第二十六条责任人应当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自行设置符合规定的垃圾收

7、集容器,保持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密闭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市城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责任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考核。第二十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落实责任区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城管部门、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检查考评和执法管理工作,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建立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街道、乡镇负责辖区责任区的范围划分,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告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责任,组织责任人开展自治自律相关活动,开展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建立台

8、帐和工作档案。 第三十条责任人要按照街道、乡镇划分的责任区范围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依法履行责任区的责任义务,负责落实责任区的市容环卫作业和管理,自觉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妥善保存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和检查记录,劝阻或及时举报责任区内违反城管规定和损坏环卫设施的行为。 责任人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责任区工作的,其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十一条建设、房产、林业和园林、交通、水务、公安、工商、排水、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六章监督处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实施责任区制度的权利,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

9、当配合城管部门加强对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市民履行责任区义务。第三十三条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责任人的指导,对不履行责任的责任人,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履行责任;逾期未整改的,依据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各区、开发区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列入XX市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 第三十五条街道、乡镇负责将辖区责任人(包括物业企业)履责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责任人履责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选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责任区划分和责任书签订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参照本办

10、法执行。 -2- 第二篇: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年月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年月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XX县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

11、条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

12、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教育,维护城市市容及环境卫生。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歧视、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13、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八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各类建筑物和设施应保持完好、美观、整洁,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和危及安全的,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改造或拆除。 第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墙体米以下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灰渣、废水以及废气的排放口不得朝向道路。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

14、画廊、牌匾、指路牌、阅报栏、宣传栏、亭棚、雕塑等,应做到整洁、美观。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使用期满发布单位应当立即请除。 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 临街的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城市中的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管理部门应维护和保持设施的完好、整洁。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

15、放和搭建的,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临街工地必须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施工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场地内的污水不得外流。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临时设施,请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破挖城市道路必须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应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在市区运行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况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市区行驶。 第十八条禁止在建筑物、设施和

16、树木上涂写、刻画。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应负责整治、清除,保持其清洁完好。 第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等晾晒衣物。临街商店不得倚门设摊、乱挂乱吊商品、乱竖乱挂牌匾。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必须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请运,日产日清。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由各区管委会负责。 责任

17、不清的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范围,明确责任者负责清扫保洁。 (二)小街巷及居民区的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 (三)机场、车站、港口、停车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城市水域废弃物清捞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六)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牌匾、画廊、邮筒、亭棚、绿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洗刷、保洁。 第二十二条在市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 (二)乱倒垃圾

18、、粪便、污物、污水,乱扔杂物。 (三)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以及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区、镇、街道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垃圾实行统一管理,有偿集中消纳、处置垃圾。 所有的生活垃圾必须送到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治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

19、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垃圾袋装后投入垃圾房(箱)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容器,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 第二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以及涉外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消纳、处置的,或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手续。 第二十八条凡从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清运的

20、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地点、时间清运和倾倒。 第二十九条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散装货物,应当采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商场(店)、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机场、港口和群众活动频繁处等公共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兴建、改建公厕,应建成符合标准的水冲式公厕。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厕的清扫保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便池、门窗、四壁的整治卫生,并做到无蝇、无臭、无外溢。化粪池的粪渣定期清运。 第三十二

21、条在进行城市XX县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环卫设施,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卫设施用地或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 因建设确需占用、拆除或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易地建设方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以及人流密集地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废物箱。 单位大院、住宅小区及居民区分别由卫生责任单位负责设置废物箱、垃圾房(箱)。 第四章法

22、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至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元罚款。 (一)在市区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四)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五)道路两侧的广告牌、指路牌、邮筒、亭棚、绿

23、带护栏,道路隔离桩、宣传栏、阅报栏、雕塑、公交始末站等管理、使用单位未尽清洗、保洁责任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送生活垃圾,焚烧树枝树叶和垃圾的;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至元罚款。 (一)未经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影响市容的其它广告; (二)未经伺意,在市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举办社会、文化活动的; (三)临街商店倚门设摊、乱吊乱挂商品、乱竖乱挂牌匾的; (四)未经同意,在道路面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五)临街工地未实行围护、材料乱堆放、施工场地污水外流、工程

24、停工或竣工后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六)未按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及规定的时间、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扫保洁的; (七)公厕管理不卫生,化粪池未及时清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在沿街墙体米以下设置空调机和排气扇的。 第三十八条在市区运送生话垃圾、建筑垃圾和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元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和处置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清运、倾倒

25、建筑垃圾的; (三)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有毒、有害废弃物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卫设施用地的; (二)损坏或擅自侵占、拆除、迁移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在进行城市XX县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兴建大型公用建筑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

26、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专用票据,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四十三条对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27、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辖三县建制镇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XX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的XX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发布的XX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第三篇: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XX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2009

28、年4月30日XX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XX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市容部门

29、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30、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市容和环境卫

31、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臵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

32、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市容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

33、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四条 市容部门应当对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34、。 市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或者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在临街墙体米以下设臵空调室外机和排气

35、扇,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臵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36、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经市容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

37、工单位应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并按照规定设臵临时围墙、围栏,实行封闭式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工地以外堆放机器设备、物料和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工程竣工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好场地。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臵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臵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及杂物。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举办者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保持活动场地整洁。 第二十五条

38、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设臵的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路名标志、阅报栏、宣传栏、亭棚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设臵者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设臵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臵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市容部门的要求设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经批准设臵的沿街条(横)幅,设臵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巷、

39、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臵公共张贴栏。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当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并采取降尘措施。禁止将垃圾扫入城市排水设施和绿化带。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皮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冥纸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40、;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与住宅区隔离。 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保持市场及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臵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破挖城市道路应当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

41、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四条 从事饮食、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第三十五条 市容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消纳处臵。 第三十六条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以及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

42、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臵。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市容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部门的规定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并送至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43、定。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应当设臵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容器。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 第四十一条 处臵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臵。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处臵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十二条居民装饰、装修、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交纳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清运。 第四十三条 推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费用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臵服务项目,市容部门应当制定方案,逐步实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臵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市容部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市容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