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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规章制度 .docx

1、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2、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 (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我市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3、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发扬光大我市优秀的传统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4、 (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较高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民族民间活的文化传统的价值; (六)对维系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

5、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6、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工作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工作办公室提出申报。县、区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在县级非

7、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遴选产生。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重要申报辅助材料及县、区申报意见; (三)申报录像片:对申报项目进行简明扼要的形象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市工作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

8、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召集有关专家对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评定。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由市工作办公室将推荐项目提交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市工作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已审核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六条市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定、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以及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报省文化厅备案。 第十

9、七条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已进入省、国家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市级名录,已进入市级名录的可直接转入县级名录。 第十八条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其保护经费按照分级负责、以县区为主的原则,由县区安排专项经费予以重点保护,市财政对市本级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予以经费补助。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工作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市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保护指导、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指导改正并提出批评,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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