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学财产管理制度 学校财产是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的物质基础。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以下简称校产),是每个师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延长校产使用年限,提高校产使用效率,确保其正常运行,是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提高教育事业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方面。为克服财务管理中重金轻物的思想,切实加强校产管理,确保校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校产涵盖的范围 第一条校产涵盖的范围: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教室2、专用室(计算机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会议室、图书室等)3、办公室4、运动场地5、其他公共区域:校门、围墙、卫生间、照明及消防设备、卫生设施、草坪、花圃及宣传廊等。 第二章管理组织系统 第二
2、条校产管理组织系统 1、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总务处具体负责总管学校财产。 2、各类设备、校产根据分块、分线管理原则落实,由各有关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处室内财产负责人为各处室主任;各年级办公室财产负责人为各年级长;各班级财产具体负责人为班主任;各专用室(含计算机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音体美劳室等)的财产负责人为各专用室负责人;运动场(含其它体育设施)财产负责人为体育组教研组长;保管室财产负责人为保管室的负责人。 第三条总务处建立学校固定财产帐并立卡存档,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分类明细帐,所有固定资产和大宗物品(图书、仪器、课桌椅等)都必须登记造册;各处室(包括教室、年
3、级办公室、实验仪器室、食堂以及各专用室等)现有财产均应登记造册,经总务处核对无误后,总务处代表学校与各处室财产负责人签定有关协议,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爱我学校从爱护公物做起的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良好习惯。 第三章购物与领用制度 第五条学校添置财产,须先经校长同意,必要时经党支部或行政会确定,由总务处负责组织购置。 第六条学校基建和较大型维修,较大型物品添置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预算编制,交党支部或行政会确定,必要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基建维修和较大型以上物品添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必要时报请区教育局或委托上级有
4、关职能部门公开招投标。 第七条添置校产经保管员验收签字后,登记入册,方可分配使用,严禁未报购物和购物后未报验收入册擅自领用。 第八条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组织无偿调拨的仪器和赠送的设备,应由验收人员或接收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调拨使用单入帐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各处、室负责人或教职工个人领用公物均需填写领物登记本,写清数量并签字,严格手续,明确责任。笔墨纸张虽属低价易耗品,也力求勤俭节约,减少浪费。 第四章使用、借用和检查制度 第十条处室财产由其负责人负责或由有关人员负责使用管理,总务处每学期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班级使用财产,原则上每一学期清点验收一次。在期初由总务处与班主任签定责任书,中途发生变化
5、(增减),发现损坏应及时记载,由负责人追究责任人的具体责任,期末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清点结算,作为考核和奖惩负责人的依据。 第十二条总务处依据以上规定期限进行检查外,有权利可以对各处室及部门的校产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了解校产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损坏,查明原因及时理赔维修。 第十三条校产原则上不出借。如确实需要的,应由借物单位或借物人出具借条,说明物品、数量、归还时间等内容。出借人签名并经校长批准后,总务处备案方可出借。本校教师确因特殊需要向学校借用财产的,也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借财产由总务处限期收回。归还时应严格验收,遗失或损坏的,应按赔偿制度处理,教学仪器为常用设备,原则上不予
6、出借。 第五章赔偿制度 第十四条财产缺损的责任追究 第一款学校校产被损坏或缺少,由总务处逐级追究财产损坏或缺少者的责任。 第二款班级财产的损坏或损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级中的责任学生并索赔。 第三款各处室财产损坏或损失,由各处室负责人及时向责任人了解并核实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务处,并索赔。 第四款专用室内的财产损坏或损失,由专用室负责人依据借用登记记载情况,书面向总务部门报告,追究借用人的责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五款公共设施被损坏或损失的,由总务处、学生处及有关负责人查实情况,追究损坏人或携带人的责任,并索赔。 第六款各部门如有财产损失,未能查明责任人的,追究有关负责
7、人应承担的失责责任。 第七款报损财产修复后,各相关处室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应在修理单上填上明确回复意见。否则,将分别追究相关处室责任人及修理人的责任,必要时还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款学校贵重物品及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如有失窃,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保安的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照价赔偿的原则和有意损坏,从重赔偿的原则。 第十六条未增值校产损坏照价赔偿,已增值校产损坏按现价赔偿,贬值校产损坏由有关部门或领导估价后赔偿。 第十七条无法评估现价的校产,按原价的一倍至三倍进行赔偿;有意损坏的,原则上按原价的三倍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损坏后经修理仍可使用的校产,考虑
8、到修理后校产内在质量影响及外观影响,按修理价(含工、本费等)的23倍赔偿。 第十九条赔偿途径 第一款由负责人用书面形式向总务处报告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 第二款由总务处核实设备损坏程度,定出赔偿金额,或根据损失财产的价值定出赔偿金额。 第三款由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向总务处缴纳赔偿经费。 第四款专用室内损坏或损失的财物由各专用室负责人查实情况,并通报给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班主任),由负责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径执行赔偿。同时专用室负责人应将财产损坏或损失情况报给总务处备案。 第五款学生在实验操作过程中,损坏玻璃器具等低价易损失物品的赔偿,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一般定价
9、在课后立即索赔,连同书面报告交回总务处。 第六款教师损坏财产的,根据总务处核定赔偿金额,相关负责人应督促责任人直接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金。 第七款教师个人损坏财产而隐瞒实情、谎报或逾期(直至期末检查)不报的,将在工资中予以扣除赔偿金,并视情况按教师岗位责任制的有关条款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八款凡负责人无法查实财产损坏或损失者,由负责人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款教职工调离学校,应如数交回领用的所有校产(含图书、耐用教学用具及寝室、办公室钥匙等),再分别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具校产回收证明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据此开具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损坏或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六章报废制度 第二十条固定资
10、产超过使用年限,并被确定不能使用和修复的,或修复费用大于使用价值的,低值财产或零星校产应由总务处鉴定,主管领导批准,填报废单,调整财产帐。高价值校产或大宗校产的报废须经校长批准或党支部(行政会)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提校产,主要指固定资产即指在多次使用过程中并不改变它自身的实物形态者,不包括高(低)价易耗品、文具纸张、一般低价办公用品、化学药品、低档塑料制品用具、卫生工具、报纸等。 第二十二条在执行学校财产管理制度中有突出成绩或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总务处将呈报校长予以公开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有条款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符,则执行上级规定。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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