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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规章制度若干意见.docx

1、社会救助制度若干意见 为切实保障和提高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的要求,以低保为基础,开展医疗、教育、取暖、养老扶助等专项救助,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构建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主体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加大救助资金投入,保证必要工作经费,规范管理运作程序。同时,要积极引导和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 (二)依法救助,规范管理 坚持重在制度建设,把工作重点放在建章立制和完善机制上,从建立最基本的救助制度做起,首先解决生存问题,然后解决发展问题,分步实施,逐步到位,使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确保各类救助对象得到有效救助。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扩面增容,逐步提高 保障基本生活,提高救助水平,使扩大救助覆盖面同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结合,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众都能充分享受社会经济、文明进步的成果。 三、救助项目 (一)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参加市城镇职工

3、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失业下岗或困难企业伤残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承担范围。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但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隔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法定赡(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2.救助标准 (1)门诊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

4、急救的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救助2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住院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执行市统一规定。低保边缘对象、困难优抚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相关补助、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救助30%;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35%;10000元以上的救助40%。最高救助资金限额为8000元。 (3)医疗优惠政策: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和困难优抚对象凭低保证、儿童福利证、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诊治可享受以下优惠: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疗费、

5、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按照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减收20%;、常规化验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减收20%;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减收20%。 3.救助程序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低保边缘对象应提供收入类证明; 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等及其复印件; 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6、凭证及其复印件;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填写区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同时委托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地及时进行张榜公示

7、,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委托街道办事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教育救助 1.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子女、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子女、困难优抚对象(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现役军人)子女、社会散居孤儿等。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孤儿每年救助1000元;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困难现役军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子女按照低保教育救助标准的50%执行; 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电大、夜大、函大、成人教育、进修教育、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教育的,不享受本教育救助; 已享受省、市相关教育救助的,不能重复享受本教育救助; 经举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

8、取消救助资格。 3.救助程序 (1)宣传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过有效途径公开救助信息,包括救助条件以及申请、审核、批准、监督程序等。 (2)申请 教育救助由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 证明材料包括。低保证、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优抚对象提供其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户口薄、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幼儿园)的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低保边缘家庭需提供收入类证明以及区民政局需要的其它证明,所开据证明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调查 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

9、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 受助名单必须在学生家庭所在社区居(村)委会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公示的内容包括救助项目与金额,公示期为3天。 (5)审核、审批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区教育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及学生所在学校复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存档。 (6)发放 教育救助每年申请一次,由区民政局按年度统一发放。 (三)取暖救助 1.救助对象 正在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救助标准 (1)低保对象按市统

10、一标准执行;社会散居孤儿享受低保对象同等救助标准。 (2)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按低保标准的50%执行。 3.救助程序 以10月或11月低保台帐为准,由财政局拨付各办事处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 具有区常住户口的居民。 2.救助标准 (1)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家庭成员死亡,或导致伤残且家庭无力救治的; (2)因遭受火灾及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居民家庭重大财产损失,自身无力解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因其他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在根据市临时救助规定实施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难的,由区予以再次救助。临

11、时救助为一次性救助,每年最高给予3000元。 3.救助程序 在申请、审核、审批过程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申请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调查 社区居(村)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对申请人家庭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3)审核 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

12、,并及时进行会审,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居(村)委会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审批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布。 (五)物价补贴 1.补贴对象 正在我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社会散居孤儿、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 2.补贴标准 低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年补贴200元,低保边缘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3.补贴程序 (1)由区物价局负责监测生活必需品价格,当价格发生较大幅度增长时,对辖区居民实行物价补贴; (2)区民政局负责确定救

13、助对象; (3)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 (六)养老扶助 1.扶助对象 (1)一类标准。年满7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的“三无”孤老,及省(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且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独居且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半护理)或介护(全护理)的困难“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年人。 (2)二类标准。年满70周岁,低保边缘的“三无”孤老;年满70周岁,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困难老年人;家庭有特殊

14、困难,经区民政局委托的评估机构认可的老年人。 2.扶助标准 委托家政服务公司给予一类标准老人每小时9元、每月3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给予二类标准老人每小时9元、每月2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为其提供生活照料、家庭保洁、精神慰藉服务。 四、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及时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工作,按照要求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让困难群众知晓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认真把握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真正使各类困难群众得到救助。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审计制度,加强救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建立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保存。对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和未能落实的,一经查出,严肃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应当追回救助资金,并且两年内不受理其任何救助申请。 区纪检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审计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本实施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于年5月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所需资金并随全区经济增长水平相应递增。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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