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业导报 2022 年第 9 期 理论探讨268浅析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刘 军(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山东省 东营市 257300)摘要:由于当前中国人民法院内部机关的设置,深受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诸多原因的影响,再加上中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至今的制度形式,导致了当前人民法院内部机制建设中存在着相当高的职权层次与行政色彩,而独任法庭、合议法庭等则在职权的最末端,因此要使这一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就一定要积极变革当前人民法院内部机关的设置形式,使人民审判机关的职能与作用得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内部各机构的制度必须坚持一定的思想和准则,科学合理的运行,使之合理化运作。关键词
2、: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在当前社会,中国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导致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益方面遭到巨大的冲击。为了使执法行为得以进一步完善,促进效率的提高,从而降低执法的困难与弊端,就必须按照执法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切实解决管理工作中各种因素间的相互作用,根据人民法院的实际运行状况,逐步完善部门的工作制度,转换为传统的部门管理机制,对各庭、室的工作职责作出了科学合理的界定,改变了内部组织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必要条件 当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功能不足改革问题迫在眉睫,且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3、和提高,进一步促进了司法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一)审判方式上出现了的重大转变,使内设机构的变革有了更扎实的物质基础。改革后的庭审形式,对法官素质能力的要求也有了更高的标准,同时随着诉辩制审理改革的实施,加强了法官对审理过程的驾驭能力,1促使了人民法院对内设部门的改革,有了更加完善的依据和条件。另外,随着审理手段的变化,也促使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意识也逐渐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也呈现出了逐步提高的态势,而审判体制改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检察院等内设部门的改革也有了更强大的社会背景作为保证。(二)各级法院的办公条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使得法院内设行政管理机关的改革有
4、了更充分的物质要求。现如今随着社会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的法制化建设正在逐步推进,而司法机关队伍也呈现了壮大的态势,为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对法庭的办公条件也进行了较大的优化和完善,对不需要设有法庭的区域可将其撤除,2机关也能够为法院干警的工作创造了办公条件。(三)法官素质能力的提升也要求内设部门有一定人才保障,审判制度以司法制度为核心,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将直接关系到审判的公正性。人民法院内设部门的改制需要优秀的审判员为条件和保障,现如今司法考试和审判制度的完善使人民法院获得了大批的优秀司法人员,他们具备先进的司法理论知识以及审判经验,可以适应审判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促进体制改革的平稳前进。二、人民
5、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意义 人民法院内设管理机构的合理配置改制,对办案效益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作用。首先,由于合议庭并没有稳定的业务联系单位,所以对服务庭的执法检查较为公正、廉洁,也可以防止在服务庭办理应急事情时的反复请示。对部分法庭撤除,可以减轻法院办案受到的限制,降低执法工作量和管理人员。其次,将业务庭撤掉之后,合议庭法官就需要积极对业务进行钻研,转变以往法官不学习的现象,增强法官的危机意识,避免法官长期在业务庭工作时产生惰性和自我良好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就必须以人为本,在改革进程中让法官们意识到必须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以符合工作要求,从而塑造良好法律环境。同
6、时逐步健全法官的准入制度,进一步健全职业培训、保险、奖励等制度,并全力促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成长。再次,内设机构的改革并不能占用大量审判资源,而是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调配。人民法院有了高素质的审判人才就可理论探讨2022 年第 9 期 乡镇企业导报269 以组建合议庭。但当前出现了一个现象,有的业务庭案子办理不完,有的却很清闲,而内设机构的改革就可以促使这些现象得以减少,把案子重新分配到合议庭进行审判,从而避免了案子发生积压的现象。促进司法流动的顺畅,确保庭审的准确、有序。最后,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也有助于激励机制的完善,当前尽管法院积极推进创先争优的活动,但是使用相同的标准评价不同地区是不科
7、学、不合理的。内设机构改革之后,法院合议庭的工作任务、性质等都是一致的,能够进行统一评比与管理,有助于激发法官学习、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法官队伍的建设。三、当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中的不足之处(一)人情案、关系案出现 在当前制度中,中国的法院系统和地方政府系统之间是有共同点的,也就是上层对下层的权利限制是相当严格的,院长、庭长都对案情拥有决定权,而且法官内部还存在着非常浓厚的官僚等级。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及其家属等可能会采取各种渠道、形式同法庭的主任、庭长等进行接触3,使得不准许审判员单独接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要求变为虚设。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平性受到影响,合议庭、审判员并没有独立审判的权
8、利。不同业务庭审理的案件是不同的,有些企业单位需要经常到某一业务庭参与诉讼,长此以往,这些企业单位就与业务庭保持良好的联系,甚至形成友好的关系,使法院能够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使得对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即使有些法官最开始是公正不阿的,但是由于长时间接触,容易受到个人情感的影响,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中,法官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二)影响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建设 审理目标的顺利完成,必须有优秀水准的法官团队为基石和前提,但目前法官内设机构对法官队伍素质水准的提高是非常不利的。由于法官队伍长期在同一业务庭中操作,所审判的案子往往非常相似,而这些情形也易使法官队伍产生懒惰,缺少进取精神,以及先进的司法
9、理念,在案件处理中也过于强调个人经验,从而不利案件审判质量的顺利实现。此外,由于审判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不全面,如果由业务庭中调离,改变了职业性质,将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应对新职务,也难以进行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执行能力不足,对案情说理也不清晰,难以及时高效处理争议,从而导致司法权威难以彰显4。(三)不能科学配置审判资源 大部分审判人员都在非业务庭中上班,一线的审判工作人员总量也不够,但具有审判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基层法庭审判中仅有三成左右,而有些基层的法院甚至只有一名审判员,尽管内设多个庭室,其中也有负责工作人员和领导班子委员,但是他们的各项工作责任划分中却没有办案,仅限于对各类关系进行统筹管理。
10、还有些业务庭的人员配置比较多,闲置现象严重,比如审监庭,对于基层法院而言再审的案件数量并不多,配置众多人员只能造成人才资源的浪费。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意见(一)树立科学的内设机构改革理念,实现内设机构的合理配置 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在于严格地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实施审理,而审理又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在部门配置上,必须提高各审判庭的重要性,以避免综合部门一审判庭的人员数量出现倒挂局面,以更健全、完备的机制进行管理,而不是让更多的人去管人。在人才配备上,必须继续完善在办案第一线的工作人员数量,形成对司法公正程度和法律水平层次的极致需求,让审判员们可以切实地实现公正、平等。同时避免由
11、没有专业训练以及法学理论知识的人担任审判员,以对综合部门和审判庭内的人才数量实施有效控制。就审判权和司法监督权来说,必须把审判管理置于重要、中心的地位上,实施审判管理就必须保障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二)明确内设机构改革思路,实现法治、专业、精简 人民法院内部设置机构改革流程中必须掌握法制、专业以及精简三项原则。首先必须积极贯彻法制化理念,也就是在建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之后必须对立法进行更全面的体现,以确保内设机构的职责、地位等与宪政、法律相匹配。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司法规范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得接受政府、组织及个人的干预与限制。其次要重视规范化的推进,在当前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
12、重点强调把审判人员、法官视为核心,将人民法院视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其作用主要是对案件实施审理,注重审判权的使用,并以此为基础完成了人民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建立,同时进行了人才的优化配备,让广大人民群众都可以更有效地区分普通的执法单位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差别,从而实现了标准化。另外,专业化的力度并没有过多精细,因为按照中国的司法传统,是需要按照各个专业设置审判庭的,而这个乡镇企业导报 2022 年第 9 期 理论探讨270方法也符合我国法官法律素养水平和法律教育的实际状况。其实,在法院内设机构及其人员分配时根据三大诉讼法的不同规定进行,与审判工作的现实要求是相适应的5。最后还必须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内设
13、机关的简单化,因为法院内设机构数量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将会导致其运作和监督成本提高,对诉讼受理的效果也降低。在精简机构后,审判力量和办案的效果都将获得极大的提高。人民法院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均能够通过较简单的法律程序实施,使审理能力实现相对集中,并避免了部分职能的交叉重叠,使业务部门与综合职能有效地匹配,从而确保了人民法院及其内设机关队伍的人员年龄、构成比例等呈良好的阶梯形,并通过机关的精简实现了人力的精简,建立了合理的布局。(三)整合法院内设机构,实现机构优化运行 综合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根据工作内容及其特殊性区分各个组织,进而对法院的领导人员、党政、行政等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从而使综合行政管理
14、机关的领导干部职权有所削弱,使之更好的为审判工作进行服务,减少行政部门领导干部配备数量,从而达到行政部门领导人员和审判工作人员之间的职权均衡,从而使得审判机关可以独立地行使审判裁量权。对行政、刑事和民商事诉讼由专门设立的司法事务机关实行联合管辖,并按照诉讼法的特性实行庭室区分,而不再精细化分类。法庭室长和其他审判员享有同等待遇,使得主任的行政监督作用被大大削弱,甚至可以撤销,改由主管院长承担法庭室职责。由主管院长组建审判业务领导机构,履行审理委员会的职责,但必须注意的是审判业务领导机构和司法业务部门之间并没有直接行政领导的联系,而只有咨询和引导的联系。当前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才刚开始,改革并不会
15、一蹴而就,因此司法业务主管机构还是有必要存在的,但随着主审法官职责制度的实施,这个部门的作用逐步减弱甚至消失。由审判人员担任法院业务中心的主要人员,除主管院长之外,他们都是按照法官序列独立晋升和管理的,并把审判人员的司法职责分配在其他非审判人员中,主审法官有权利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负责。当前的立案庭、审监庭等司法服务机构已由司法事务工作机构所代替,对诉讼过程做好了记录、分配,进行起诉前的调解工作,再审确认、监管审理过程、重新评估及审理案件后的工作。6 法院业务事务管理机构接替负责法院的电子政务建设的工作,统一管理、公开监管办案流程。这一管理机构中将减少审判人员和法律助理的配备。人民法院中的审判员
16、助理、书记员,以及司法警察等机构逐渐被司法工作的辅助机构所取代,对三种司法工作辅助机构均实行时间序列控制,根据审判员、案件的数量和办案的类型决定了法官和书记员的配备规模。防止了当前政府司法机构中书记员之间忙闲不均等的局面发生。司法警察主要职责是承担人民法院庭审的安保,押解、管理被告人,并配合业务庭进行辅助性的法律服务工作,对司法警察依旧进行独立的垂直控制管理 7。此外还需要设立纪检监察机构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任,监察室中需要配置纪检监察组长,进而对纪检工作负责。结束语:综上所述,为达到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权威就必须对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加以完善整合,确保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如今,党和国家早
17、已描绘出了司法改革的美丽图纸,人民法院必须对其内部组织加以整合,并不断优化配置,保障部门机构、工作人员都可以最大化发挥各自的功能,同时积极改革原有的人员领导方式和承办人责任方式,在执行庭下设立综合执行部门、强制执行部门和财产的统一检查机构,进行人民法院内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互动,对人员资源实现合理化分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活动中存在不作为甚至是胡乱作为的现象,促进司法机关人力资源的合理调整,从而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进程。参考文献:1劳瑾,朱斌,韩志鹏.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问题研究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重构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4,33:155+157.2刘席宏.省直管县改革与行政编制制度
18、改革研究基于以省直管县为轴的耦合关系分析J.行政与法,2015,05:13-19.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何鑑伟.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定位及完善的调研J.法律适用,2012,12:73-79.4汪建成,王一鸣.检察职能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01:43-59+173.5王胜华,李姝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模式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06:140-143.6黄忠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深度透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4:169-178.7杨庆海.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4,16:25-26.作者简介:刘军,出生年月:1977 年 9 月,性别:男,学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籍贯:山东省东营市,民族:汉族,研究方向:司法政策及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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