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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

2、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3、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公司公告,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

4、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责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差错的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以影响财

5、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

6、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3、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4、公司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7、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3、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8、升。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实施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

9、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二)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

10、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使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并可并用。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

11、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年4月26日 第二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12、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7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市aa科技股份

13、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14、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7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和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XX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15、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

16、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

17、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

18、,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2007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及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

19、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重大信息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经公告披露的信息遗漏,属于重大信息遗漏: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0、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

21、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22、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23、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

24、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依

25、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行。 XX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三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

27、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28、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

29、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

30、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第七条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

31、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及全国中小企

32、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

33、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的;2.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3.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4.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6.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的; 7.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或披露错误的。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即认定为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净资产等交易;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4、;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l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35、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36、露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故意所致;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37、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防止或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对公司内部人员: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38、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外部人员,将提请或建议有权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39、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xx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x月x日 第四篇:重大传染病误报责任追究制度延边社会脑康医院 延边荣军医院 重大传染病误报责任追究制度 1重大传染病包括三类16种法定传染病:(1)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鼠疫、霍乱、sars、肺炭宜、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3)已经基本消灭的疾病:白喉、丝虫病、脊髓灰质炎;多年未发生的或罕见的疾病:狂犬病、登革热、炭宜(除肺炭宜)、新生儿破伤风、钩端螺旋体病、麻风病

40、、血吸虫病、黑热病、包虫病 2负责报告人接诊重大传染病疑似病人后,要立即电话报告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加尔岛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医院领导,同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待上级组织专家鉴定后,负责报告人方可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然后由网络直报员按规定时限进行网络直报3责任报告人未按规定程序直接填写重大传染病病例报告卡者,扣除当月工资和奖金,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4疫情管理人员没有按照程序接受重大传染病病例报告卡者,扣除3个月工资和奖金,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5网络直报人员没有按照程序,直接在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重大传染病病例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41、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第五篇: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

42、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小纪一小第28页 共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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