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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规章制度.docx

1、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建立和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和XX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为补充,以医疗减免为配套,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户口的下列优抚对象适用本办法: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 (二)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

2、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 第四条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执行。对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医疗保障渠道不变。 第六条城镇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督促其所在单位及时缴费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3、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立个人账户、单独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原工作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因生活困难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

4、疗。 第九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十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补助。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我市离休人员门诊定额标准的,由医疗保险经

5、办机构补足到离休人员门诊费定额标准;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每年划入个人帐户资金低于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90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到我市离休人员医疗费门诊定额的90。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并拨付到其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后,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第十三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虽已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但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分别给予每年500元或每年800元的医疗补助。 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规定待遇,医疗终结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提出意见后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每年1000元的医疗补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因患重大疾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7、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给予救助,具体按*市城乡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医疗优惠 第十五条卫生部门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鼓励优抚对象就近到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凭光荣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或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凭抚恤补助金领取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市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减免及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就医优先

8、优惠项目,对优抚对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照城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省级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款等。 (一)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医疗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拨付; (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优抚对象实际支付需求,每年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安排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9、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医疗补助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对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平衡预算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医疗补助资金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

10、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审核民政部门提出的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会

11、同财政、民政部门协商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负责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优先、优惠、优待、减免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优惠、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医疗待遇按就高原则享受一种待遇。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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