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8.05KB ,
资源ID:7066550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66550.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法治视野下沉默权规章制度建设研究.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qwe****66】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法治视野下沉默权规章制度建设研究.docx

1、 法治视野下沉默权制度建设研究 摘要。在法治改革的进程中,沉默权应该纳入刑事诉讼立法中,作为一项具体制度确立下来。本文通过诠释沉默权内涵,剖析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从而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顺应法治改革,提高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程度。 关键词:沉默权;法治;建设;中国化 一、沉默权内涵诠释 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是指特定主体的人在接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问话或者提问时,有拒不回答问题的权利。但对于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和内容范围,目前在实行沉默权制度的国家中,又有诸多差异,总的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在英美法系中最

2、具代表性的英国,确立的是一种广义意义上的沉默权,其表现: 1.享有沉默权的主体范围广,其主体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在诉讼中有作证需要的证人,即任何人都有权拒绝回答其他任何人提问,并且没有不利后果。 2.拒绝回答的问题内容广,只要是有可能自陷于罪的问题都可以拒绝回答,有权保持沉默。 3.行使权利的程序过程广,在刑事诉讼的所有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均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的权利。可见,英国推行的沉默权制度,力度大,范围广,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该国刑事侦查、诉讼审理制度比较成熟。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采取的是一种狭义的沉默权制度,

3、它界定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可自由处分,又被称为“自由供述权”或者“拒绝陈述权”。这种狭义的沉默权与英美法系不同之处在于: 1、享受沉默权的对象差异,其对象仅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知情人和证人;2、实行沉默权的目的不同,其目的重点在于防止以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意志自由的方法进行讯问。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但法学理论界对于是否建立沉默权制度问题,争论很大,也比较敏感。有否定的,认为实行沉默权,会增加司法成本,或者因为缺少口供这条线索,案件可能会长时间甚至永远无法查清,放纵坏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取沉默权制度的条件;有肯定的,认为确立沉默权

4、制度,可以杜绝刑讯逼供,保护人权,避免非法言词证据,顺应国际趋势,履行国际义务;有认为设立有限制性的沉默权制度,原则上应该实行沉默权,但可以做出特殊案件的例外规定,确保重要法益保护,弥补司法资源紧缺和办案经费的不足。笔者倾向限制性观点,因为实行沉默权,能够有效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有力保障,也顺应法治建设进程趋势。我们办理刑事案件要学会习惯从多种途径寻找证据,侦破案件、评判案件,就是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同样不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其实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为将来建立沉默权制度打好了铺垫,如第53条规定,如果案件材料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轻信口

5、供,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案件材料中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我国尚处于法治改革的初级阶段,有许多历史和客观因素存在,也不宜步伐一下放开太大,有个逐步改革和适应的过程。 二、刑事诉讼中设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司法制度逐渐从蛮横、专制转向文明、公正这一历史过程的必然产物,顺应法治改革,其价值体现: 1、是宪法言论自由权利的具体化。宪法第35条规定,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涉嫌犯罪,但公民权没有被剥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供述自主

6、选择权,亦即享有沉默权。 2、是控诉方承担有罪举证责任的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罪的裁判文书生效以前,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没有确定任何人是罪人之前,他就是无罪的。不能对一个无罪之人要求其自己承认和证实自己有罪。如果这样,就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关于有罪举证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的相应规定。因此,沉默权制度实施,是符合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3、有助于保障被讯问方的合法权益不轻易受侵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讯问方,与拥有巨大司法权力、专业知识技能的讯问方相比,差距巨大悬殊。讯问方往往为了找到有罪证据,视口供为

7、证据之王,不惜一切手段,达到被讯问方开口,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只要确立沉默权,就是有效解决之策,拒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4、有利于增强侦查机制活力,提高侦查人员素能。确立沉默权制度,可以打消侦查人员试图动用一切手段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念头,完全放弃把“口供”奉为证据之王的念想,而是脚踏实地锤炼自己专业知识,不断提升业务办案水平,不断积累案件办理经验,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不依靠口供,想方设法从其他方面寻找突破,做实做强。这样必然会促使努力提升侦查技能、方法,穷尽侦查措施,激活侦查机制活力。 5、是有效履行应尽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已经签署

8、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为其成员国,并且没有对该公约第14条关于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作出保留。因此,我们应该履行自己的承诺,树立大国的形象,贯穿公约实施,使沉默权制度在国内法中有相应内容体现,并且适用甚佳。 三、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路径选择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我国刑事法律最直接的目的,但我国特定的法律文化背景和环境,应该适合设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首先,是肯定和确认沉默权,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沉默权制度;其次,是规定享有沉默权的主体不宜过宽,不能采取英国的广义模式,应借鉴日本的做法,只限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范围;再者,遵循沉默权的权利性质,既然是一

9、种权利,可以积极行使,也可以消极放弃,确立沉默自主选择权,即面对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的讯问、提问,被讯问人员有权保持沉默,也有权选择回答。如果选择如实回答,可以坦白情形从轻量刑;如果选择拒绝回答,就不具有坦白从轻情节,但也不能据此加重量刑。同时设定例外规定: 1、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限制沉默权。因为这类案件侵犯的法益特别重大,社会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侦破难度往往特别大,如果不尽可能多途径快速侦破,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恐慌。 2、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生化等高科技犯罪案件限制沉默权,这类犯罪隐蔽性较大,科技含量高,专业

10、知识与技能性强,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研究现代科技,才能查清犯罪事实。 3、是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限制沉默权,这类案件隐蔽性强,人情关系网复杂,社会危害性大,侦破案件的线索难以找寻。 4、是国家工作人员罪犯限制沉默权。国家工作人员是党和国家的指挥者、组织者和管理者,掌握着党和国家权力,其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较高,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往往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腐蚀党性,侵害国家,残害人民。 [参考文献] [1]周玉,周鹏龙.刑事诉讼之沉默权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1(19). [2]戴红玉.浅议我国刑事诉讼中沉默权的确立[j].法制与社会,2011(28). [3]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j].政法论坛,2013(5). [4]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第6页 共6页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