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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理财制度 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成员的监督。成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二、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成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 1、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2、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3、检查会计账目。任何

2、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需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五、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县合作办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县合作办对其进行审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

3、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七、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八、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理事会职责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

4、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议事规则 一、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本社股金分资格股(基本表决权股)、附加股(附加表决权股)。 二

5、、每股资格股的表决权为一票,每股附加股的表决权为一票。其中,认购附加股的必须具有资格股的股东身份。附加股的总股份不得超过资格股总股份的20%。 三、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会议制度 一、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

6、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2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三、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

7、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四、本社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三日向全体理事通报会议内容。 五、本社每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会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月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本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

8、效果,及时向理事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本社参谋; 三、做好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工作;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完成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许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审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9、 二、监督本社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本社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本社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本社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本社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理事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10、,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四、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理事会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五、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理事长,并报送县合作办。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六、财务工作人员对本社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七、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八、财务工作应当建

11、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九、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理事长; 十、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会成员监交。 支票管理制度 一、支票由出纳员或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理事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二、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理事长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

12、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三、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领用单”转应收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四、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财务人员要及时催办,到月底按本制度前款规定处理。凡一周内收入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收入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理事长。凡与本社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理事长; 五、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理事长; 六、本社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

13、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理事长签字。如果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现金管理制度 一、本社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理事长确定; 二、除本制度前款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三、本社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四、日常

14、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五、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本社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理事长批准; 六、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七、协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理事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八、符合本制度第一款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正规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理事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九、发票及报销单经理事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

15、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十、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理事会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理事长审核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十一、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后,送理事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十二、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理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十三、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凡是本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16、均应归档; 二、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三、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四、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理事长批准。 民主理财制度 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要按月公布有关账目;年终进行全面的财务检查和清理,公布全年财务收支账目,接受成员的监督。成员有权按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二、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具体

17、监督。监事会可以组成由监事和成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 1、财务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及风险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人员工资的确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2、检查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 3、检查会计账目。任何人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 三、监事会应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合作社的重大事项除需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外,下列事项也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2.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18、 3.合作社管理人员工资的数额; 4.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五、合作社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需要进行审计的,合作社可向县合作办提出财务审计要求,由县合作办对其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制度 一、合作社的财务报告分为月份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月份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明细表、科目余额表、利润表。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报表附注。合作社给成员提供的担保、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等应在报表附注中做出披露。 二、合作社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提供给县合作办,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合作社财务报告需要审计的,应在审计后报送县合作办,并向全体成员公

19、布。 三、合作社总结和评价本社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股金收益率、交易额返利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全部资产总额 .流动比率是用来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 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是衡量合作社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

20、产存货 .销售利润率是衡量合作社每百元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销售利润率 销售净额 5.股金收益率是衡量合作社成员每百元股金取得的报酬水平。计算公式为: 股金分配额 股金收益率= 股金总额 6.交易额返利率是衡量合作社成员每百元交易额的返利水平。计算公式为: 交易额返利 交易额返利率= 成员交售商品总额 盈余分配制度 一、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二、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

21、额的百分之二十。 三、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四、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五、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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