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遏制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有效地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依照本公司关于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本部门或个人分管的专业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矿井健康发展。 三、各部门要把矿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与日常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检查(行动)相结合,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工作场所,要责令强制停工。按“五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四、责任追究及处罚处理规定 1、对矿井自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1次查出1条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
2、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隐患单位分管副职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2、对矿井自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1次查出2条或1个月之内累计查出3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部门正职给予记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给予其他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3、对系统自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1次查出有1条或一个月之内累计查出有2条及以上未列入整改计划重大隐患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
3、单位正职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处分。 4、凡被上级单位及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而责任单位(系统)没有自查到的,责任追究比照以上条款,从重处理。 5、凡被上级领导及单位领导查出的应该整改而未按时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追究隐患责任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专业系统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6、凡隐患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业务科室,而该业务科室未及时协调安排处理的,该业务科室领导应负有主要责任。 7、公司及上级单位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和组织处分外,同时对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责任单位1000-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责任
4、追究。 8、对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事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降职、撤职、离职处分;构成其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矿井自查查出的重大隐患,以整改为主,性质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及上级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运输企业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5、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部署,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杜绝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实施制度、技术、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帮隐患,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
6、降低损害程度。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通过开展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开展“百日攻坚战”,全面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监管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培训到位,提升本企业道路运输行业人员新意守法意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标准,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级,健全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风险管近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制定率100%,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问题。2018年,全面落实管控和治理责任、措施,全面管控、整改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切实解决“治不到、防不到”问题。2018年,点、线、面有机结合,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更加精准、有效,企业本质安全
7、水平显著提高,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切实解决事故“不可防、不可控”问题。 二、组织领导 第三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
8、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
9、)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
10、)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
1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
12、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
13、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
14、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
15、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
16、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
17、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
18、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
19、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
20、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50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300元
21、。 负对等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100200元。 负刑事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处理决定执行;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对严重违章、酒后驾驶公车造成事故的给予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处理,并给予30005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罚款600元。 第二十条对承包商、承运商在油库、加油站施工和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对承包(运)商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不及时上报或阻挠、干涉调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公司主要领导5000元、分管领导4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上述各类事故构成玩忽职守
22、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徽石油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事故的报告、调查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如遇国家或集团公司出台新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司安全质量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二八年八月五日 第四篇: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总结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总结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23、安委办函201382号)、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安委20142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切实做好矿井安全生产,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我公司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公司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 一、扎实做好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准备工作我公司在第一时间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组织人员制定了公司遏制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实施方案。同时,我公司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攻坚战的前期准备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公司分别在3月、6月组织了两次安全生产管理和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普及了攻坚战的相关知识和内容,公司编制了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汇编(第一辑、第二辑
24、),分别收集了近几年来国家、省关于煤矿安全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政策和文件、制度、规范、标准,并在“一月一考”中进行检验测试,确保所有管理人员扎实掌握、认真领会相关政策和文件。 二、主要工作及好的做法 (一)对矿井管理人员(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及一线科室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等。 (二)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我公司坚持对标查找,实行“菜单式”管理。对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行业标准等制定了煤矿菜单式检查标准,根据排查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力推进“四化”
25、建设。 1、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各煤业公司制定下发了月度质量标准化计划,并依照计划组织验收,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2、信息化方面,我公司调度室及煤业公司完善了井下通讯联络系统,配备了相关设备,实现了井下与地面的实时互通,在井下的每个角落都可通过通讯设备与地面取得联系,可在第一时间内将安全生产信息反馈到地面调度室。 3、新设备、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永新煤业完成了移支架工作面的安装,经过了几个月也运转,设备性能稳定,多方反应较好,为下步公司全面推广悬移支架提供了技术职称和人才储备。 4、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大职工培训力度。今年以来,我公司严格按照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针对矿井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
26、援预案、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进行了专项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广大干部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素质。同时组织“三项人员”外出培(复)训共计200余人,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满足了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三、攻坚战取得的初步成效 今年以来,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宣讲培训,包括开展一系列的隐患排查活动和强力推进“四化”建设等工作,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了“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领导各部门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中能认真落实,杜绝了轻伤及其以上人身伤害事故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通过开展攻坚战各项活动,大大降低了“三违”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有效促进了矿井安全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7、我公司将继续依照“攻坚战”实施方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认真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一)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抓好“三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和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工作,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全面推行推行“全覆盖、零容忍、菜单式”安全检查模式,确保检查的质量、效率。 (二)科学组织生产经营。深入推进“一矿一策”,找准生产经营的难点和重点,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向成本管理要效益”。 (三)持续提升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着力在安全生产、资金管控、项目
28、建设、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切实提高工作标准,抓好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加强管理团队自身建设,提高梳理和统领工作的能力,促进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我公司技改矿井长期停工,造成许多井下技改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已不能满足当前安全要求和竣工验收标准。下一步,重点是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矿井抗风险系数和能力,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努力打造“装备先进、设施齐全、队伍可靠、质量达标、措施完善、安全到位”的现代化矿井。 第五篇: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实验小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各级决策部署,切实把防范遏制重特大
29、事故摆在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深入排查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场所部位、岗位环节,并有针对性地制订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为抓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学校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涉生涉校安全风险;加强过程管控,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校园及学生事故隐患;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
30、害程度。 二、主要工作目标 构建形成覆盖学校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共同防控安全风险和共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任,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及重点要害部位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安全隐患底数,不断加大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彻底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监控技术建设,建立实行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防范格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有效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学校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确定内容再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隐患”的原
31、则,深入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场所部位、岗位环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台帐,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或一时整改不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死守,制订整改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二)有效提升安全应急救援能力。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制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教师值日值宿制度。加大校内巡逻力度和门卫值班值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学校要全力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下大力气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细化
32、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学校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工作目标,把责任分解到每个岗位和个人,对没有按要求组织实施安全隐患自查、整改走过场而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投入,确保隐患整改。学校要按照“先保安全,再求发展”的原则,加大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投入,保证消除安全隐患所必需的经费。要在人员、培训、经费、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夯实学校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学校安全能力建设,构建平安校园。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针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制订、完善相关安全工作制度,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学校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加大对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此次活动的重大意义,并及时进行总结。 (六)加强联络,保障信息畅通。学校要确定一名专职联络员,负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专项行动工作的信息收集,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重大情况,确保信息畅通。第22页 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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