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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及规章制度建设分析.docx

1、 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及制度建设分析 【摘要】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为提升教学质量,增加学生社会活动经验,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在职业教育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过,在《职业教育法》中虽明确要求各行业、企业和事业组织需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但因为对这些事企业单位在职业教育中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方式没有做出详尽的要求,大部分事企业组织的校企合作架构其实还相当随意,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校企合作中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意见。

2、关键词】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法治制度;问题及建设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国家推行的职业教育发展及教育质量提升的主要方式。从1991年到2019年,我国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和产教融合相关联的政策,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1]。不过,因为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承担责任还不够明确,导致了企业在参与办学和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存在参与度不够,内在动力不足的现状。 一、校企合作中的法律问题 在当前的校企合作法律

3、制度建设中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关系不明、法律风险无法规避等弊病,这些问题导致当前的产教融合在建设过程中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整个校企合作体系缺乏长期维持和运转的问题,这使得未来的产教融合建设困难重重。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职教发展,国家很早就给予了重视和关注,先后颁布了数条相关法律,较早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甚至已经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但是,在经济形式逐渐发展和变革的当下,法律制度却没有及时更新内容,很多法律依据和产教融合的建设环境不匹配,譬如《职业教育法》中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校企合作”的法条内容,大部分法规只是侧面提及事企业单位需要履行义务教

4、学,而没有针对产教融合中的职教人才培养提出明确规定[2]。这使得产教融合过程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需要承担哪些教育责任,校方应该如何处理学生与企业间的关系,应当为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和工作支持,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予以明确。现下,国内的校企合作主要依赖于政策性文件来解决彼此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制度的运用则较少,这从侧面也显示出在校企合作上的法律依据缺少。同时,虽然政策性文件起到了处理法律问题,维护校企合作发展的作用,但政策毕竟不是法律,在职教校企合作的法制建设中不能完全依赖于政策性文件,让“依文件治校”代替“依法治校”。 (二)法律风险无法

5、规避。法律体系不健全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校企合作过程中,参与各方的主体法律关系无法明确,彼此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无法预估。针对这类问题,以教育部为主导的“六部”曾在2018年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在该《办法》中,政府指出,校企合作的主导者为校方,推动和行业指导者为政府,实施主体为校企双方,该《办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在产教融合中的身份和作用,但对于产教融合中作为直接实施主体的学生,以及学生和企业、学校之间应该表现为什么样的关系,三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该怎么界定,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譬如学生是校企合作中的参与主体之一,但学生地位却远不如校方和企方一样重要,

6、这样结果造成了学生在校企合作中通常没有主动权,被侵权的风险极高。举例来说,顶岗实习是校企期间的主要开展方式,但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和实习单位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虽然用人单位和学生可以签署劳动协议,但根据相关教育法规,学生实习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理论知识的实践,工作与劳动是次要,企业在这其中是培养方案和培养环境的提供者与执行者,学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劳动者,彼此没有形成合法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的相关对应也没法对学生的权益形成保护,学生有很大可能被作为免费劳动力使用,而且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伤害事故,以《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补偿的规定,非正式员工的实习学生除了依靠商

7、业保险取得补偿保障,也难以获得与正式员工对等的工作赔偿。加上商业保险的购买并非产教融合的硬性规定,这使得校方和事企业单位会刻意忽略或者将购买行为转嫁给学生,加重学生负担。 二、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策略 社会学家劳伦斯X8226;mX8226;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中说“法律制度是一种配给制度,是对社会权力分配的映照。”劳伦斯认为,权利是建设和完善法律体制的基本材料[3]。校企合作中的法律问题在于权责利划分不明确,参与主体的承担义务和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针对当前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对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做出详细解释。

8、 (一)教育行政关系的确定。校企合作是在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协议上实施的教育模式,尽管它的实施主体是学校和企业,但二者并不是唯一的法律关系,政府和学校,政府和企业,学校和企业,学生和企业,这些都是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权责利对象。政府是校企合作项目的主导者,也是引导和评估者,学校则是校企合作的方案制定者,负责开展公共课和就业指导等,因此需要按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履行对应的评价和考核义务。在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是关系最紧密的领域主体,它们各自的领域性质不同,学校是负责教育,企业则代表生产和经济,校企合作严格意义上说是跨界合作,因此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协议必须基于一种针对该合作行为的特殊法律关

9、系而实施。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为教育合同关系,这个关系中,企业承担入职培训、实习管训,发展和终结性评价等权利,在学生实习中需要承担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包括配备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普及等。而学校则要负责企业选择以及学生的就业推荐等任务,确定实习计划和实习内容是否对学生有利,如果发生相关问题,校方也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同时,在校企合作中,学校需要明确承担对学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学生进入实习岗位便解除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如果学生在工作期间遭遇到相关问题,校方也应该作为学生法人组织对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依法处理,同时以学校名义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风险的

10、规避。由于学生不是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双方的关系更接近于教育关系,所以《劳动合同法》中的诸多法律依据并不能有效应用。这使得学生在岗位实行期间,是否需要履行企业义务,是否需要遵守企业规定,企业是否应该给学生提供正式员工的法律保障都成为大问题。基于此,《职业教育法》应当对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义务予以明确,即学生虽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因为在岗位工作,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了劳动力支援,故双方本身是准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必须为学生的实行提供对应的员工保障,给予匹配的劳动报酬,学生则需要尊重实习企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文化,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在学生发生商业泄密或者对企业生产及经济发展造成破

11、坏的情况下,校方和学生需要为企业的损失承担对应的法律赔付责任,而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工伤意外等情况时,企业也必须为学生提供正式员工应当享受的赔付保障。除此之外,《职业教育法》还应当针对“校企合作”中涉及到教育执法给出详细的条文规定,明确对应的教育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地方政府也需要尽快打造教育执法队伍,对校企合作的参与者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校方或者事企业单位逃避法律责任,侵犯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三、结语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未来的发展方向,只有明确参与主体的各方权益和责任,才能保障该教育模式的顺利实施。校企合作中,无论是校方还是企业组织,他们都承担着对学生的教育责任,同时也得到了学生的劳动力回馈,因此各方参与者不能单独承担教育责任或者民事责任,而逃避另一方的法律义务,《职业教育法》必须明确对应的责任权限,以此确保产教融合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娟娟.校企合作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j].科技经济导刊,2019,27(09):33-33. [2]曹玉梅.以法制建设推进校企合作深度发展[j].江苏教育,2019,05:44-44. [3]张丽佳.职业教育视域下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2019,06:5-7.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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