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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核心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1、 XX市医疗核心制度(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 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的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需要请假治疗或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二)事假 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

2、面申请,但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3]285号),女职工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或足月死产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

3、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1- 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四)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规定,延长婚假1

4、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后可给予丧假3-5天。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丧假1-3天。 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若确需非寒暑假探亲的,一律按事假处

5、理。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产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请假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需要请假,报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副职请假三天或三天以内、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或七天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副职请假三天以上、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以上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各单位对教职工的请假手续要妥善保存,及时记录,并作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三、请假应履行的手续 (一)请假需报县教育局批准的手续: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请假报批单》,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

6、盖单位公章(写明批准理由、同意假期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病假的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住院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产假的要附上准生证、出生证、户口本、接生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意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所有请假都必须待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开始休假(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无法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可以每学期初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教育局备案。 请假不需报县教育局批准的手续由各

7、单位自行制定。 (二)教职工请假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超越权限,擅自允诺,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三)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工作,并书面或口头向批准单位销假,如请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到岗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请假理由不足或请假对工作有很大影响时,领导可不予批假,也可延期给假。如请假理由不实,领导除不予批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工资构成情况 1.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8、 (2)基础性绩效工资(即绩效工资的70%部分)。岗位津贴(XX县区工资软件上的名称叫职岗津贴)、生活补贴、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贴。 (3)其它津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行业特贴(如特教校教职工享有的特殊津贴)、特岗津贴(如特级教师津贴)等。 2.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30%部分、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待遇根据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执行(因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或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的精神病患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上述人员的

9、界定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予以证明、县教育局审核)。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20%。 4.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因公负伤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0、 1.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2.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的,从第11天起,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日工资=月工资÷21.75)的4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6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天扣发全部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四)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视为出

11、勤,在此期间,工资不扣。女教工产假期满后需请病假、事假的,按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合法生育时的产假待遇。 (五)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请假期间,工资不扣。 (六)病假、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病假、事假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病假、事假人员在病假、事假期间,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

12、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或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旷工3天以内(含3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平时按月发放的全额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下个月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

13、要及时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 若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和《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教育局。 五、上述病假、事假及旷工所扣款项全部计入本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需征得县财政、人事等部门同意) 六、相关

14、要求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三)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局以往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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