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6) 第一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6)第六章公证的特别程序 ★公证特别程序:公证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公证中的特殊问题而设置的程序。狭义:指公证机构在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遗嘱、提存这些公 证事项应适用的特殊公证程序。广义。指公证机构处理公证中所有特殊问题适用的程序,包括狭义的公证程序、公证书复查程序及公证调解程序。 ★招标投标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式或受托招标方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拍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拍卖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
2、活动。 ★开奖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 1、有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至迟在开奖7日前提出申请, 2、受理 3、开奖公证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 4、公证员在开奖活动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 ★公证机构的开奖监督权:拒绝公证的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3、违反向社会公布的活动规则的
3、 4、申请人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5、主办单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6、主办单位阻挠公证机构对开奖活动依法监督的★公证员应当对开奖机构建议中止开奖的情况: 1、发生开奖纠纷或秩序混乱的 2、开奖器具出现技术故障的 3、中奖的彩票或奖票需核实真伪而未核实的 4、中奖结果待确定的 5、公证词涉及的中奖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的★招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点: 1、承办公证人员应亲临现场,对活动的过程进行监督; 2、承办公证人员应当当场宣读公诉词,公布公证结果;
4、3、承办公证人员是整个现场活动的监督者,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招标投标公证的特别程序 1、招标人或者受托招标人应当于招标通知(公告)或招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在特殊情况下,也必须在招标开始前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审查 3、两名以上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至少一名公证员) 4、公证员在现场监督结束时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在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拒绝招标投标公证的情况:(1)招标方不具备招标资格的; (2)受托
5、招标方不具有承办招标事项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3)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4)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①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②投标书未密封的;③没有报价的; ④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⑤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⑥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⑦投标书逾期送达的;⑧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⑨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⑩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唱标时,公证员
6、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1)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2)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遗嘱公证的特别程序 1、遗嘱人必须亲自申办公证, 2、应当有两名公证员同办理,并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
7、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就遗嘱人的身份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询问遗嘱人。但是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4、公证机构必须为当事人保守遗嘱秘密。即公证人员在公证遗嘱生效前不得泄露遗嘱人遗嘱的内容。 5、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
8、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机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机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6、遗嘱公证的卷宗应当列为密卷独立保存,不能对外借阅。在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即生效执行,必须对外公开。 ★公证人员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录像的情况: ①遗嘱人年老体弱②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③遗嘱人为聋、哑、盲人;④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公证机关应当出具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保证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 4、遗嘱
9、内容不 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合法。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公证机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公证机构负有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的义务。不同的提存标的物保管期限是不同的,最长为5年;★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公证机构不
10、 得给付提存物。提存受领人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法律文书。因债权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经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无论是提存人或提存受领人)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据此进行审查所适用的程序。 ★公证书复查程序意义:公证书复查程序是我国《公证法》新确立的一项程序
11、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保证公证机构能够对公证书中存在的错误及时加以纠正,从而使公证书真正发挥证明效力,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书复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情况下。具体来说有下列两种: 1、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即公证书证明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证书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2)公证书有其他错误,如文字错误、表述不准确等。公证书复查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不是对公证书内容存在民事
12、权利义务争议。★公证书复查的程序 1、申请人申请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①提出复查的主体只能是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②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公证书有错误;③必须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 (2)审查。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公证书是否存在错误事实进行审查,原承办公证员不得参加复查程 序。 3、处理。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复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即公证书没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
13、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公证书。公证书正确,只是表述不当或文字出现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作补充性的公证书。★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从调解性质看,调解可以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公证调解的意义 1、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对于公证调解解决的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公证, 3、有利于维护公证信誉,保护
14、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安定。★ 3、公证调解的程序 1、公证调解应由当事人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公证机构则不能调解。 2、公证调解的案件范围是特定的,只能是经过公证的事项,并且是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公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公证。公证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于经过公 证调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属于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有强制执行
15、效力的公证书。 第二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1)第十一章民事法律行为方面的公证 (二)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对当事人继承死者遗产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 4、有遗嘱的提交遗嘱原件 5、 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6、代位继承的提交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代位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16、 7、放弃继承的应到公证机关发表放 弃声明或提交已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审查的重点内容及注意的事项 1、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拒绝公证的几
17、种情况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危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赠与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 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赠与人还应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对方,合同才能生效。而在特殊情况下,赠与合同 为诺成合同,即具
18、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从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动。★委托合同公证的特点: 一是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二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它同委托人本人所进行 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四是委托合同为诺成双务合同。★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对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证明的活
19、动。★委托书公证特点:一是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委托人签发的委托书则成为委托人取得对外处理事务的资格和权限的书面证明。★委托合同与委托书的区别: 委托委托合同仅仅是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内部权利义务的协议,而不能用于向第三方声明受托人代办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只有基于委托合同,由 委托人签发的委托 2、是用以表明委托关系和委托权限的对外文件。★办理委托公证审查的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应首先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和委托合同原
20、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完整,以及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 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必须是委托人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名、盖章的。如果作为委托人的法人已事先在委托书上盖了章的,应向公证机构提供本单位的 印鉴和代表人的印章,以便核实委托书上印章的真实性。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当事人申办的委托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与公民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不得委托 他人代理。另外,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当事人提交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5、公证
21、机构在办理涉外委托行为公证时,应特别注意管辖问题。如果委托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申办发往域外使用的委 托书公证,均应由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反之,居住在国外的公民或法人在域外委托我国国内的公民或法人代办法律事务,或者委托中国律师代为诉讼 ,其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我国公证机构不应办理。★声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从事的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某个事件或问题表明其立场或主张的单方法律行为,两种形式书面和口头 ★声明书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声明人书面意思表示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2、意义:防止他人篡改、伪造冒名顶替声明人的声明,★办理声明书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声明是声明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或者承担某项特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在公证程序上,要求声明人必须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上签 名或盖章,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此项公证事务。 2、公证机构办理声明书公证,只依法证明声明人意思表示行为具有真实性,对声明书的内容一般不作调查,只要其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即可。★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 关
23、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当事人办理收养关系公证的手续:收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1、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儿童的还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
24、的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明。送养人提交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1、送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要征的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同意的证明文件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的 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4、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孤儿的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并
25、 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还应提交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能力抚养的应提交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 的有特殊困难证明。因丧偶或配偶下落不明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被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 公证的有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7、被收养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收养关系三方当事人共同提交的材料: 1、各方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 2、已向民政部门办
26、理收养登记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3)审查收养的动机、目的和理由是否证当; (4)收养人的经济状况、健康情况、道德品质和抚养能力; (5)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对三方都有利;(6)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办理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前申办公证的,公证机构只能就
27、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收养关系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承办公证员 应告知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为这是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 ★涉外收养关系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外国人收养我国公民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涉外收养关系公证须办理的手续 1、书面收养协议; 2、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各方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还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
28、办理收养公证。 ★对临时来华收养子女,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办理。有特殊情况的,由有关部门酌情处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 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重点审查: 1、财产共有人的人数、身份证件和行为能力; 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坐落地点等基本情况;
29、 3、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是否明确、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然后,公证机构对于既真实又合法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办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 产权归属事宜的协议,以及夫妻或者未婚夫妻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权利的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关系夫妻双方切身利益的一项重
30、要的民事法律行 为。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 4、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第三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17)第十七章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
31、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 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
32、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并报原审核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组织律师进行政治学习,保证律师工作的正确方向。
33、 2、组织律师学习业务,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3、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一般来说,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和律师会议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律师事务所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国资所的主任、副主任由组织任命,合作所、合伙所由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律师事务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会议由全体专职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也有的律师事务所由本所全体专职律师选举产生律师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权力机构。 ★律
34、师事务所的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统一收案和收费制度 2、案件讨论制度 3、请示汇报制度 4、归档制度 5、工作总结制度 6、其他工作制度 七、合伙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2、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
35、 3、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律师。对合伙律师对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主要责任的合伙人三年内也不得担任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退出合伙。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36、不得聘用执业律师。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国资律师事务所特征 1、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 2、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国资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律师会议制度,由全体律师组成,民主管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将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提交律 师会议讨论。 国资律师事
37、务所主任由本所全体律师推选,报请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由本所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担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 2、对设立该所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律师收费的原则 1、统一收费的原则。 2、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标准收费的原则。 4、协商一致的原则。 5、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代理案件和刑事辩护、代理案件及各类申诉案件。 6、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
38、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禁止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费。 律师收费的计算标准 1、按比例收费。 2、计时收费。 3、计件收费。 律师服务费的减免与缓收★ 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2、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39、 3、请求劳动保险金、扶恤金、救济金的; 4、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减免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第四篇:《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9)第九章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公证的法律责任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从思想到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意义: 1、工作成败的关键 2、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赢得公众信赖的根本保障 3、保证公证工作真实正义、提高信誉和发展壮大的重要方略★公证员职业道德内容 1、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
40、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仅适用于我国的公证员,而且还适用于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 ★公证员执业纪律,指公证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证员执业纪律意义: 1、提高公证业务水平的重要保障 2、保障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3、提高公证员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的手段。★公证员执业纪律内容: 1、公证员不得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公证员不得
41、为本人及近亲属办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公证员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 5、公证员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公证员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 7、公证员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9、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必须遵守《涉外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10、公证员不得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
42、违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根据过错程度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责任,因公证的错误给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向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或者因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刑法被追究的 刑事责任。 ★公证法律责任意义:确保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3、提高公证质量和效益 4、提高公证机 构的社会公信力。 ★公证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是包括因公证引起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公证法律责任是由公证机
43、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根据规定公证行政责任是由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的责任;公证民事责任是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有错误的公证员行使追偿权;公证刑事责任是由触犯刑法的公证员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的刑事责任。 3、引起公证责任的原因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违反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按照规定应当被处罚、处分,或者应当给予赔偿,或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3、公证
44、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定情形: 1、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5、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或办理以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6、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7、为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出具公证书的 8、侵占、挪用公证费或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的 9、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 10、泄露在职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
45、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1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与处罚的其他行为。 四、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处分权的权力人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以上行政处罚权或处分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其他机关部门无权行使。★公证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为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错证引发的责任,伪证与假证不引起公证的法律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特征
46、 1、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一,必须有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行为。第二,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属违法行为。 第三,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四,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过错与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公证赔偿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证赔偿基金
47、公证机构每年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公证赔偿基金用于支付公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于支付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公证责任理赔及赔偿费用。理赔费用包括:法院诉讼法、律师费、公证责任赔偿委员会办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公证责任保险。公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我国的公证处。公证员执业保证金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公证投诉的主体:公证当事人★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受诉机关是指不法行为所发生的公证处
48、直接主管被投诉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 员协会。 第五篇:《律师与公证制度》整合资料公证与律师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公证:由国家依法授以权利的机关(法院或公证处)对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4.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
49、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5.赠与公证。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赠与财产给与公证的法律程序。 6.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 8.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律师事务,亦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9.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
50、法执业是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10.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他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11.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13.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自家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的调查。 14.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式,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