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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2).docx

1、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降低用车成本,减少管理脱节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务用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员管理。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三条公司公务车辆的管理、调度、养护、年检等事务由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中心的行政事务专员担任车辆管理员。 第四条公司公务车辆由专职司机定期对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车辆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 第六条公司公务车辆的所有权证书、年检、保险等有关资料由管理中心保管。 第三章车辆调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接待活动、各部门XX省区的公务活动、XX省区以外的长途公务出行及紧

2、急处理突发事件,由管理中心调派公务车。 第八条部门有紧要公务申请使用公务车时,需由各中心负责人提前填妥用车申请单,标明用车事由、时间、目的地、乘坐人员等,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总监审核确属派车范围的,给以合理调度,保障用车。各中心负责人外的员工无权申请用车。非紧要公务不能申请用车。 第九条超过第七条范围的用车申请,须经总经理批准后,管理中心方可派车。 第十条各部门派车洽谈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仅供执行公务,不得搭载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人员或物品; (二)车辆应严格按预批路线行驶,不得绕行办理其他事务; (三)为确保行车安全,严禁无证驾驶。驾驶员亦不得违章驾驶车辆。如出现无证 驾驶、

3、酒后驾驶、闯红灯、违法停车等一切违章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交通事故除保险理赔外的一切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公司不予负责。 (四)驾驶员用车结束后,应马上将公车钥匙交至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员处,并认真填写完用车申请表,将用车时间和行车里数填写清楚。 第四章油料管理 第十一条为加强油料控制,公司的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由专职司机在定点加油站以加油卡加油。 第十二条驾驶员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里程或绕道时,要及时报告管理中心,有同乘人时需经同乘人签字证明,否则,油料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三条长途出差需在定点加油站以外站点加油的,需由同乘人签字证明。 第五章维

4、修管理 第十四条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故障情况应立即报告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如管理中心不能鉴定的,需要到有关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五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须报管理中心总监批准后再安排专职司机进行修理。维修费用超过500元的,管理中心总监核准后,须再报总经理批准方可安排专职司机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外维修,否则费用自付。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要本着注重质量、价格适中、选择修理单位的原则进行。维修方必须对经修理的车辆必须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的

5、,应立即报告管理中心,维修费超过500元的,再由管理中心及时报总经理审批。报销时须有同乘人签字证明。 第十八条车辆修理期间,专职司机应随车进行监督修理,严格把好质量关、时间关,凡涉及需要更换材料的,大件、废旧材料必须全部回收。 第六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警惕和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 第二十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以及自身证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驾驶员负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职司机负责适时清洗公司公务

6、用车,保持车辆的整洁(包括车内、车外、底盘、引擎、玻璃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申请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时,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车辆管理员进行加油。 第二十三条车辆管理员负责每次将用车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用车申请表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表相符,不符数额应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差数里程的油料费。 第二十四条晚间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出车执行公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车辆管理员并说明原因。如不及时通知,出现任何后果自负。 第二十六条

7、驾驶员手机必须保持开通。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不得将自己驾驶的公车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或同乘人须迅速通知车辆管理员或管理中心总监,并在回到公司时立刻填写车辆交通事故报告呈报管理中心总监。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总监接获通知后,必要时应立即派专职司机赶往事故地点勘查 处理。 第三十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驾驶员有肇事责任,由管理中心报请总经理审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应负主要责任的肇事驾驶员的处分: (一)如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出部分由当事驾驶员负担;并按其肇事性质与理赔金额予以经济处罚。 (二)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公司予以辞退;经判决服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三)肇事后畏罪逃逸者,即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司法机关缉办。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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