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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信访复查规章制度.docx

1、 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和《**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属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负责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交办、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进

2、行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受理范围的; (二)请求复查、复核应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三)提供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书。 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信访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以及请求复查、复核的事实和理由。信访人应当在复查、复核请求书上签名或盖章。复查、复核请求书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信访人可以以信函方式向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邮寄

3、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到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递交复查、复核请求。 第六条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查,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1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告知信访人、受理或复查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的,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人的复查、复核请求及相关资料,转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七条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 (一)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复查、复核。也可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复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一个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查、复核。 (二)跨县(区)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或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委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协调有关县(区)进行复查、复核。 (三)涉及本市之外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调办理。 (四)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自决定受理复

5、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 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委托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答复意见,报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审核。 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加盖“**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通过直接、邮寄、公告三种方式送达信访人,并抄送受委托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 第八条信访人对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出具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提出复核请求。 对信访事项复核作出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处理意见,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行政机关均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信访的,由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缠访的,信访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派员接回,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复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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