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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防震减灾考核评比规章制度.docx

1、 区县防震减灾考核评比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省防震减灾条例》,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促进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依据省地震局《市、县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评比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评比制度适用于对各区县防震减灾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三条市地震局成立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比评审组,评审组由市地震局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台网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一)省、市政府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文件和规划; (二)市地震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三)市地震应急

2、工作检查制度; (四)市地震灾情速报规定; (五)市地震监测台站运行管理试行制度; (六)市地震系统应对处置地震谣言应急预案; (七)省、市地震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五条考核评比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1.积极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方针; 2.成立地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人员稳定并适应工作需要; 3.编制了防震减灾规划与年度计划; 4.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开拓创新,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

3、技术支撑;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防震减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防震减灾三大体系建设; 6.建立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7.在廉洁从政方面出现问题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评比资格。 二、监测预报工作 1.地震监测台站运行与维护; 2.地震监测台站建设与完善; 3.震情值班制度建设与落实; 4.宏观异常调查落实; 5.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6.地震观测设施与环境保护; 7.其他工作。 三、震害防

4、御工作 1.地震小区划工作; 2.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制度建设; 3.行政许可事项落实; 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建设; 6.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7.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 8.地震安全示范企业创建; 9.城镇地震安全综合试点; 10.其他工作。 四、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1.行政执法制度建设,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制定; 2.执法队伍建设; 3.地震行政执法工作; 4.地震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

5、 5.法制宣传与普及; 6.其他工作。 五、宣传教育工作 1.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规划与计划制定; 2.地震科普示范学校建设; 3.地震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4.防震减灾知识“五进”工作; 5.广场宣传与重点时段的宣传教育活动; 6.参加市以上组织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 7.编发防震减灾宣传材料、日常媒体宣传、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和民居示范工程的经验的推广和宣传; 8.信息报送情况; 9.其他工作。 六、地震应急工作 1.地震应急预案建设;

6、 2.地震应急队伍与志愿者队伍建设; 3.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 4.地震应急制度建设; 5.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6.地震应急演练与现场工作; 7.应急经费和装备; 8.其他工作。 第六条考核评比实行量化评分 一、分值的确定标准 1.能全面完成该项内容的,赋予该项分值的最高分; 2.基本完成的,赋予该项分值的1/2以上分值; 3.仅部分开展、与总体要求有较大差距的,赋予该项分值的1/2以下分值; 4.未完成省、市地震局部署的工作任务的,该项内容不得分

7、 5.未开展工作的赋零分。 二、加分与扣分 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有明显创新的,可以申请加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分。 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的进行扣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实施一票否决。 各科室每季度对各区县扣分事项进行统计,由震害防御科进行汇总后在季度调度会上通报。 第七条考核评比于年底进行,由市地震局进行表彰。 考核评比单位应当将工作总结连同原始记录材料一并于12月31日前报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申请加分的,应当同时报送附加材料。报送材料应当采用规范公文格式。 逾期未报送考核评比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评

8、比。 第八条考核评比工作应提供的材料 一、工作总结 1.工作开展情况概述; 2.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地震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地震应急等工作情况说明; 3.存在的问题; 4.下一步的打算。 二、评比材料要求 1.反映年度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文字、图片等原始记录资料,记录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 2.材料应按顺序装订,并进行统一编目; 3.必要时评审组可调阅相应材料原件,参评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考核评比工作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负责组织。评审程序为: 1.评

9、审组成员查阅各单位所报材料; 2.各科室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区县工作进行说明,重点介绍每个区县取得的成绩、不足、以及特色工作,提出加分和扣分事项建议; 3.评审组成员分别打分,评审组成员打分的平均值作为参评单位的最终得分。 第十条考核评比奖项设置: 综合评比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单项评比设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地震行政执法、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单项奖各一名;设工作创新奖一名(如无事迹可暂缺)。 第十一条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根据考核评比的最终得分排序,提出年度防震减灾考核评比获奖建议名单,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评比前两名的单位获得推荐参加全省市、县防震减灾综合评比资格。 第十三条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获奖单位由市地震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负责解释。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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