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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规章制度建立设想.docx

1、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建立设想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失 在立法上,虽然刑事诉讼法专设了“管辖”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对此也语焉未祥。 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也一般加以排除。例如这样一件刑事自诉案件时,因自诉人为基层法院干部,故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来被告人对于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但被人民法院直接驳回。即使在轰动一时的“张子强案件”中,由于涉及到香港“一国两制”的问题,法院对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了处理,但程序并不规范。 总得看来,刑事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缺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授予当事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当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管辖不满时,只能通过诉讼外的方式进行,提请法院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 3.法院的指定管辖和移

3、送管辖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决定行为,不举行听证,纯粹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 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仅是一种审判权的简单分配,没有任何当事人的参与。 5.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基本不予支持。 二、刑事诉讼中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享有的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是当事人刑事诉讼诉权的体现,是获得公平审判权利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法院裁判权的确定和实现,有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诉讼地位的提高,也有助于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实际参与和对刑事程序施加自身的影响。 (一)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当事人“获得公平审

4、判权利”的应有之义。 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therighttoanimpartialtrial)是被告人等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如果一个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而使陪审员或法官对被告人产生了偏见,或者一个法院的院长和全体法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这时如果不赋予刑事被告人等当事人申请变更管辖的权利,法院很难保持中立的地位,无疑将会对被告人造成极大的不公。通过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有利于促进诉讼中以公权力运作为主导到当事人诉权充分实现的转变 (二)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它与当事人的刑事诉

5、讼诉权相关联,有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 由于“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权利则无程序”,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其他程序权利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当事人息讼服判,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因为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疑议而无救济途径,那么很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上诉和无休止的申诉,反复地申请再审,这变相地浪费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成本,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紧密相联。刑事诉讼不是一项简单的行政治罪性的程序,其中必须有当事人充分而富有意义的参与,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之一,应当拥有诉

6、权,有权启动一定的刑事程序。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案件管辖不服,认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可能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时,那么应当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为其提供一种救济的途径,以便启动管辖权异议的裁决程序,实现司法机关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三)从法院的角度看,管辖权异议制度有助于法院刑事管辖权的落实和裁判权的实现。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解决的前提问题,管辖权(jurisdiction)作为“特定法院处理特定诉讼案件的资格”,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和裁决的依据。如果管辖范围和权限不明,或者法院管辖不当,诉讼活动就无法开展,也有可能极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中存在法院管辖不当的情

7、况,刑事诉讼也是如此。正是通过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通过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特定案件的质疑,以及相关裁判机制的运作,法院的管辖权才能得以更加准确的确定。 按照法国学者斯特法尼等人的观点,“由于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涉及到公共秩序,各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之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法院无管辖权的异议”;以及“基于管辖权规则具有公共秩序性质,如违反这些规则将引起诉讼程序以及所做裁判决定无效”的后果。 (四)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及其救济机制,应当纳入程序性裁判体系的轨道。 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相对而言,它是指司法机构针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程序上争议进行裁决的活动;程序性裁判独立于实体性裁判,它是一项独

8、立的、自治的封闭裁决系统,是针对程序性违法的最佳惩处机制。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是否要举行专门的听证程序,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证明标准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如何等问题,都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及其保护应当完全纳入程序性裁判的体系中来,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主体、申请机构、申请期间、申请理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裁决机制和法律后果等各要素都要明确,完全按照“诉讼”的形式而不是行政的方式进行裁决,使管辖异议的裁决机制成为程序性裁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以制约法院公权力的行使。 三、我国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管辖异议的裁决机制涉及

9、到多方面的内容,在其裁判体系的建立中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赋予当事人诉权原则,即允许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授予当事人的申请异议权,这是该裁判体系建立的前提。当事人如果不能对法院的刑事管辖提出质疑,以后的诉讼就很可能会对其造成极大的不公正。 二是听证程序原则,法院应当举行专门听证方式对管辖权异议是否适当进行裁决,而不能采用简单的、行政的武断方式,这有助于当事人对诉讼的积极参与,也是现代诉讼民主的体现。 三是确立证据规则,也就是必须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及其相应的后果。只有如此,才能使程序更富有可操作性,使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更加明确。 四是再救济原则,即对法

10、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授予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权利。给当事人第二次救济的机会,而不能“一裁终局”。 以上四项原则是确立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基本原则,只有如此,程序的运作才会更具有科学的、操作性和公正性。 (二)具体的程序 完善的刑事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判程序,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笔者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其余的刑事当事人,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也可以提出,这体现了诉讼权利的平等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对刑事诉讼的积极参与。对于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果经其本人同意,也可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 2、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当事人申

11、请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什么期间内提出,要不要加以时间上的限制呢。笔者认为,对此还是要加以制约的,有权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在法庭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判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以后就不可以再申请。 3、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形式。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4、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效力。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受理,并且在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之前,暂时停止本案的实体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5、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机构。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可以直接向受诉法院提出,具体来说,应当由法院的立案庭对本院于该案是否

12、拥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这样既有利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法官的职能分工。 6、法院的职权审查。即使被告人等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但法院也应在开庭审理之前依照职权主动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自身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7、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情形。法律可以规定,当刑事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a)依照法律规定,审判法院对案件根本就无管辖权的;(b)管辖法院因为回避等法律上的理由、事实上的障碍或者特殊情形而不能行使裁判权的;(c)由于当地的舆论、诉讼的状况及其他情形,有可能导致在当地不能维持公平审判的

13、。只有符合上述法定的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请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8、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法院的管辖问题属于程序性事项,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应当由申请者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应当证明其主张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证明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使人们对法院管辖的正当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否则其异议将会被驳回。 9、法院的裁决程序。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举行听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公诉人的意见。 10、法院的裁决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法院经过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听证,可以作出以下三种形式的裁定:(a)认为本院拥有管辖权,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

14、的异议;(b)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申请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通知提起公诉的检察院;(c)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但也未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1、法院裁决结果的效力。刑事诉讼中,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错误管辖的后果。笔者认为,如果不建立管辖错误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鉴此,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了案件,或者法院错误地驳回了当事人对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那么法院已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在二审中,二审法院应当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当然,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其意义在于促进诉讼中以公权力行使为主到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转变,但在我国的确立可能还面临一系列的障碍,我们应当看到问题的系统性、复杂性,对于刑事管辖权异议裁判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予以足够的重视。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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