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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规章制度.docx

1、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第一条为了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政府救助和自我救治、社会互助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我市XX县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均属于基本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设立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城市特困居民

2、基本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市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医疗专家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 第五条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医疗救助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确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核发支付工作。 第六条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和住院两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办法。 门诊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需要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门诊医疗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经定点医院确认,对有必要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救助。急诊住院的患者,在非

3、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先由救助对象全额垫付,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享受规定限额的住院医疗救助。 第七条救助对象在门诊和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然后定期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救助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自理。经批准转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出院后再由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救助。 第八条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政府、定点医院和救助对象共同承担。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

4、享; 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额为2000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第九条救助对象需要就诊时,需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在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填写医疗救助情况,年累计达到门诊或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应停止救助。未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到非定点医院诊治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政府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实际救助需要及时核拨资金。 第十一条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每年应编制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

5、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市卫生部门选择不同类型的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签订服务协议。选择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本着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诊、用药、就医的原则。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医疗服务规程等为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确定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要为服务对象建立医疗救助档案,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定点医院每月要将医疗救助的人数和承担医疗费用情况,报告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对*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0436号)中规定的医疗救助比例进行调整,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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