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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巡查工作规章制度.docx

1、统计局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联系与沟通,加强对政府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机构,列入国家统计局的巡查对象: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条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领导班子建设情况,以及调查总队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2、)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调查总队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巡查组组长由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专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

3、从国家统计局及各调查总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骨干参加。 第八条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小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

4、。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国家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条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国家统计局举报。国家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局负责。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国统字200339号文件同时废止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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