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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城河管理规章规章制度.docx

1、 护城河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护城河的整治,切实加强护城河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山水园林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城河的整治要坚持“整体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分步实施”思路。要通过一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安全河,确保河道过水能力满足城市规划排涝标准;通过二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清水河,实现护城河清水长流;通过三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景观河,成为市区的风景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护城河的规划、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章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护城

2、河规划管理,护城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临河界线的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护城河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利用,应先经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护城河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护城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意后,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条XX县区护城河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发展

3、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进行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杜绝产生新的污染源,严禁开工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水环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污染总量超标、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坚决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所有新上项目必须配套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缔XX县区“十五小”等严重污染企业;通过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条加大XX县区第三产业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污水集中处理厂建成以前,积极推广采用小区联片治理

4、的方式治理生活、医疗废水。重点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学校、医院和餐饮、娱乐服务业实施区域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居民小区由社区组织逐步实施区域治理。护城河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护城河河岸上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卫处负责收集和运输。从幸福路口至紫林商厦河段垃圾实行实时定点运输,原市教育局至供电公司河段垃圾实行鸣笛上门收集。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麻价78号文件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桥梁、道路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

5、洪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和拆除护城河环卫设施、场所,确需改变现状的必须经建设(环境卫生)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九条护城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非经相关部门同意,护城河的故道、旧堤等,不得填堵、占用;原有工程设施,不得拆毁。 第十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剧毒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损毁护城河堤岸及通信照明等附属设施;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一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市水利、建设等有关职能部

6、门许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摆摊设点、开发建设旅游娱乐项目及设施; (二)设置广告宣传栏; (三)封闭护城河,用于其他开发。 第十二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林木、草地,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第三章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将护城河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严防直接向护城河排放超标废水。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逾

7、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对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等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对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四条

8、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必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执法权限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护城河沿线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护城河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

9、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环保、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护城河的整治与管理工作。对责任单位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的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干扰、阻碍各相关部门依法执行护城河管理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居民,都有保护护城河的义务。护城河两岸控制区范围内临河的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及居民一律实行包卫生、包排污、包监管的责任制,严禁乱排污、乱倒垃圾、乱搭建,对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市城建“门前四包”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制止损害护城河的行为。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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