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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总公司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章制度细则_1.docx

1、XX市自来水总公司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药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XX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局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

2、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向本局提出;公开权利人需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栏或××市食品

3、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本局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本局根据

4、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局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

5、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局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局认为不公开可

6、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

7、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局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公开权利人认为本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

8、 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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