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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规章制度的实务研究.docx

1、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务研究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1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推动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0年12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行政复议条例》,经8年实践,1999年4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行政复议法》的制度和程序对立法宗旨的体现 1、体现行政权力受制约的法治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制约的启动权;将对行

2、政权力制约的范围扩展至全部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保证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为制约行政权力的标准;对监督者的制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2、体现了人民利益至上的宪法原则。一是从立法宗旨、表述角度的转变,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归还当事人,赋予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当面调查取证的权利,从而实现了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二是扩大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和行政复议的范围、延长了申请复议期限、实行推定受理,充分体现了利民的宗旨。三是在申请复议、委托代理人、确定复议机关、不收费等规定中,体

3、现便民、利民原则。 3、体现了有错必纠的依法行政原则。在如何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机制方面,《行政复议法》比《行政复议条例》有明显进步和创新,一是突出强调了纠错功能;二是完善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三是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四是健全了法律责任,强化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五是赋予法制机构以纠错的特别权力。 二、《行政复议法》制度和程序的特点及其争议 1、强调行政效率,产生了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强调行政效率,是《行政复议法》的鲜明特点,但当与公正产生矛盾和冲突时,行政复议机关当作何选择。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执法和管理行为,后者遵循

4、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而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或称行政监督行为,应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2、强调“民本位”,提出了实体与程序的平衡问题。《行政复议法》为体现便民、利民宗旨,注重实体,虚化程序,不强调要件,存在着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原因是立法者认为过于严格的要式和程序规定是与效率相对立的,进而会影响公正。但从法律制度的特性来分析,不能脱离程序讲效率。程序能保障公正,程序本身也能产生公正。 3、强调行政监督,引出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争。大多数有关《行政复议法》的解释或者行政复议制度的论述都把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但也有人认为行政复议不完全是内

5、部监督。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的监督权力来源于外部的申请,虽然其监督权的实现有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的价值取向是权利保护优先于行政干预。只要能切实实现这一目标,选择何种机制并不受现有法条和行政法学观点的制约。 三、《行政复议法》制度和程序设计中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总体应予肯定,但也存在瑕疵和缺陷。第一,从对复议申请人界定的模糊、口头申请的规定对操作性的忽略、书面审查与复议要求的背离以及对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法律责任追究的欠操作性,均体现了《行政复议法》设计的理想模式与实际操作的矛盾。第二,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处理、中止和终止情形、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程

6、序等制度规定中,缺乏后续保障程序,影响其操作性。第三,立法中的一些明显“硬伤”,使之无法操作。比如行政公署和盟的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执法的复议管辖问题;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部分当事人提出复议,部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复议申请受理主体表述的矛盾;对不作为作出何种复议决定等。第四,立法表述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歧义。比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否起诉;对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如何界定;对不合理行为如何确认;行政复议活动是否适用调解等。 四、《行政复议法》的具体制度和程序研究 1、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主体 通过增设国务院的

7、最终裁决权、上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受理、法制工作机构的处理建议权,《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复议机关的监督和保障措施;直接规定复议工作由法制机构办理、复议机关决定,理清了实践中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各类模式;复议管辖“条”、“块”并重,保证复议申请人的选择权利,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便民和层级监督的加强。 行政复议主体所涉及的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的具体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中,需上级批准的行为的被申请人、调整执法体制引起的被申请人等特殊情况,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务研究第2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 (1)申请方式。比较

8、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笔者认为,前者有利于全面具体表达复议请求、理由和目的,后者方便、及时。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规范和制约了行政权,有利于增强申请人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分析了赋予申请人选择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口头申请方式适用的对象、场所、有效性、期限,记录责任的承担机关;书面申请的有效性,复议申请的补正问题。 (2)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转送对象是特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制度的设立,凸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其功能在于:充分便民、规范程序、维护稳定。转送的范围包括按法定转送范围和依照立法精神转送范围。转送办理分接受申请、形式审查、审

9、查处理、转送受理等四个环节。 (3)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审查应遵循合法、及时原则,审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是否已被法院受理、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复议申请处理的具体步骤以及对程序性审查的监督机制。 3、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1)书面审查方式的利弊。书面审查方式的设置体现出行政复议制度讲求效率和便民,尽快解决行政争议,避免公民额外负担的原则。书面审查应当对行政案件的事实环节和法律环节全面进行审查。书面审查方式强调被申请人

10、的举证责任。但书面审查方式也有局限性。复议机关应根据行政案件特点选择审查方式,审查的范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全面进行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复议请求。 (2)相对人查阅材料的程序规范。查阅权主体包括申请人、第三人,以及代理人;查阅范围包括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查阅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接受查阅的具体程序;查阅方式包括查阅、摘抄和复印;复议机关要主动告知查阅权,查阅次数原则上有次数的限制、供查阅的材料应为复印件。 (3)行政复议审理中的合理性审查。行政主体拥有自由裁量权有其必要性,但又必须受到控制,而控制的

11、标准就是合理性原则。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制度,后者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作审查,而前者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作全方位审查。《行政复议法》颁布后,行政复议审理中的合理性审查更增加了优势。合理性审查的标准包括是否违反法律目的、违反平等性、违反自己的先例、疏忽明显应考虑的因素、考虑了不相关因素、采取措施不适度以及不正当迟延等。建议我国建立合理性审查的先例规则,确立合理性标准的法律效力。 (4)规范性文件的认定与审查。我国规范性文件越权情况严重、抵触现象突出、不以上位法为依据、不遵循程序,因此需要建立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由相对人启动的机制。具体分析了对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界定,审查

12、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审查决定的形式与效力。 (5)行政复议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认定。行政复议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间存在联系和区别,分析了行政复议证据的基本特征、种类和分类,行政复议证据的收集、保全,行政复议机关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确定力、约束力。《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执行后不可逆转、金钱无法补偿的,会给被执行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停止执行的情形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法律规定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应当经过申请、决定和通知等程序,暂时停止的状态消失应当恢复执行。以上是笔者对行政复议制度实务方面的一点看法,有当之处请多指教。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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