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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规章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docx

1、 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 【发布单位】 81602【发布文号】 豫政[1999]4号【发布日期】 1999-01-06【生效日期】 1999-01-0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豫政〔1999〕4号)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2、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一、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近几年,我省一些地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农村工业化、

3、城镇化的发展,先行开展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户籍迁移、农转非等政策上作了某些突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户籍管理工作中积压的矛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有的地方以引资、集资、招工等名义变相售卖非农业户口,有的地方甚至公开售卖非农业户口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户籍管理的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这种做法应立即停止,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 二、 二、确定的试点单位及时间要求。经商省体改委、建设厅、计委、民政厅等部门,确

4、定我省试点单位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小冀镇、XX市XX县区关林镇、XX县区贾宋镇、辉县孟庄镇、XX县区穰东镇、XX县区玄武镇、XX县区豫灵镇、XX县区水冶镇、XX县区缑村镇、XX县区后河镇、XX县区高村镇、郾城县召陵镇、XX县区西向镇。以上15个试点单位的试点范围限制在县级市、县的XX县区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地域范围,由试点县(市)、镇的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被确定为试点的县(市)、镇,一律不得擅自进行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9年元月-2月,宣传动员,整顿户口和门(楼)牌。第二阶段:1999年3月-4月,个人

5、申报,派出所审核。第三阶段:1999年5月-6月,下达指标,批准转户。第四阶段:1999年7月,总结验收。 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单位应先行核对户口,澄清现住人员中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人员底数,核准常住人口户口登记项目,统一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清理整顿门(楼)牌编号,然后开始转户工作。 三、 三、转户人员条件。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指依法通过购买、自建、受赠、继承等形式获得的住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配的住房)并居住已满2年的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

6、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合理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过去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可自然过渡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7、 四、 四、转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首先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交购买、自建、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权属证明、单位分配住房证明; (二)合法稳定非农职业证明:提交营业执照、聘任证明、招工审批手续; (三)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证明; (四)居住时间证明。提交暂住证等。 以上证明齐全,由申请人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县(市)公安局根据审核情况,向省公安厅填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汇总表》。省公安厅将各试

8、点单位上报的《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汇总表》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省计委商省公安厅、粮食厅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统筹平衡后将指标下达各试点所在县(市)公安局。试点县(市)公安局依据省下达指标最后审定转户人员并向被批准人员签发准迁证,办理转户手续(农村户口人员,应在领取准迁证的同时出具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自留地的证明;粮食部门凭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五、 五、小城镇落户人员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转户人员的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与当地城镇居民一样,统一使用公安部规定的新制式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同对

9、待当地原有居民一样,对他们的入学、就业、粮油供应、社会保障等一视同仁。需要迁移的只要符合政策规定,且迁入地同意,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一律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六、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各试点所在市地、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注意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试点所在市地、县政府的计划、建设、财政、民政、工商、土地、粮食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省下达的调控指标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并公开政策规定和办理结果,简化并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借转户之机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乱批户口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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