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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科技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三条实验室定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

2、面做出贡献。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进行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归口*省科学技术厅管理,日常工作按隶属关系归主管部门管理,实验室所在单位为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两重点”的原则。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部门(业务

3、厅局或重点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 2、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已经在某一学科分支前沿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积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较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在关系到我省乃至全国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能提出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实验室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必须具有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领导班子和研究人员能密切配合,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实验室要具有培养博士生

4、和硕士生的能力。 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必备仪器设备、实验室使用面积和科研经费要达到应有的规模(不同学科之间有区别),在国内同领域有较强的竞争力,能够满足承担重大研究任务、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 5、依托单位必须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对外开放所需经费。 第八条申报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填写《*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一),签署建设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后报

5、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厅。 第九条科技厅在审定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关于建设配套条件及经费意见及其它相关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书》(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科技厅批准建设。 第十条凡通过科技厅批准建设的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都应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单位

6、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实验室正式批准建设1年后,科技厅组织考核验收通过后,列入到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试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一般由依托单位推荐和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学术委员会主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

7、实验室主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并随着实验室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为主,按实验室所设学科严格控制其编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数

8、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作为流动编制,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后,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实验室应注意稳定一支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

9、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实行年报制度,每年元月31日前须向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实验室年度实施报告;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厅定期组织实验室评估,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将会同主管部门重点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朝国家重点实验室方向发展。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类的实验室,主管部门与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为较差类的实验室将被取消省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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