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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人员管理规章制度.docx

1、 城市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切实减轻城市低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XX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和《XX县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级统筹。

2、 第四条在本县境内,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均纳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由省、市、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社会捐助资金及医疗保险基金利息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按人均80元筹集。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对在政府部门认定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

3、县级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县级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第八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个人(门诊)账户、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个人(门诊)账户基金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主要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支出,个人(门诊)账户内的基金家庭成员可以互济使用;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为医疗保险基金扣除划入个人(门诊)账户和风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因大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风险基金按总基金的5%计提,主要用于弥补参保人员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足时,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根据城市低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各级财政专

4、项补助资金计划,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县级财政补助标准。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或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的设立由县财政局XX县区社会劳动保险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 第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和个人门诊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个人门诊账户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根据县社会劳

5、动保险局提供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 第十四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负责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设立由人大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和有关部门组织成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在每年年底前,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报送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部门以适当

6、方式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七条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报销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中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有权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受举报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并按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弄虚作假、冒名住院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医疗保险基金外,并对其家庭暂停六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城市低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缴费,按期缴清医疗保险费,可享受第二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在

7、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户口簿、身份证、《城市居民低保证》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由社区负责填制《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核定表》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人员信息登记表》,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为其开具财政统一印制的缴费专用凭证。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以家庭为单位核发《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证》。城市低保人员参保免缴有关卡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当年新增的城市低保人员,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次月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经财政部门核准医疗补助后,办理参保

8、缴费手续。已参保的城市低保人员被取消待遇的,由乡镇、社区及时报送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备查。 第六章待遇享受 第二十三条城市低保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费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一次性划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费,参保人员持门诊费发票到开户银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参保患者住院或紧急抢救以及一些特殊疾病的医治,在规定的病种目录、药品目录、医疗设施服务项目和诊疗项目范围之内,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

9、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二级医院350元,三级医院500元,省级及省外医院800元。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级分段按比例报销。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1000元以内的报销35%;1001元至2000元的报销40%;2001元以上的报销45%,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二)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1000元以内的报销40%;1001元至2000元的报销45%;2001元以上的报销50%,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 (三)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

10、线2000元以内的报销35%;2001元以上至4000元以下的报销40%;4001元以上的报销45%,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四)参保人员在省级及省外医院住院治疗,超出起付线2000元以内的报销30%;2001元至4000元的报销35%;4001元以上的报销40%,最高报销限额为8000元。 第二十七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2000元。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在计划内正常分娩的,每例定额报销医药费80元,难产的每例定额报销医药费180元。 第二十九条对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员从下年起终止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参保人

11、员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XX县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儿科住院病种目录、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医院执行,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大病(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美容、酗酒、自杀、自残、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自购药品、伙

12、食费、取暖费、陪员费、洗涤费、救护车费以及与治疗无关的其它费用; (三)器官移植、安装假肢等发生的费用; (四)工伤(含职业病)医疗费;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用。 (六)未经审批的ct、核磁、彩超检查费; (七)输血、白蛋白及营养滋补药品费用; (八)因各种原因在港、澳、台及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七章就诊和转诊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患病后,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治,确需住院治疗的,携带本人身份证、《

13、城市居民低保证》、《城市低保人员就医证》,经主治医生初审后,填写《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住院审批表》,由所在乡镇或社区审核加注意见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办理住院审批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疗的,在本行政区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3日内报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备案,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转诊住院治疗,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由就诊医院主治医生填写《天祝县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医院会诊,业务主管院长签字,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审批后,方可

14、转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就医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八章费用结算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应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押金,病愈出院时自付的费用由个人结算,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县社会劳动保险局结算。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外出因病情需要在外地住院治疗、本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急症或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及经批准转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先由个人缴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持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等资料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

15、单、发票原件到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报销。 第三十九条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应按月及时给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拨付住院报销费用,拨付时按10%扣留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返还。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医疗结算办法,逐步推行单病种结算和定额结算,有效控制费用。 第九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救助。 (三)享有对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城市低保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应当

16、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妥善保管《城市低保人员就医证》,不得转借、涂改。 (三)遵守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省、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根据县政府授权,制定与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XX县区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监督、检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17、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 (三)对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指导乡镇、社区做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 (五)协调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调解和处理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运行中的各种纠纷。 第四十四条县财政局按照省、市制定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参保资格的确认,对医疗保险费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18、 第四十六条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各级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 第四十七条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十八条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辖区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参保及住院审查等服务工作。 (二)根据县社会劳动保险局提供的资料定期公布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及住院费用报销情况。 (三)按时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四)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建立健全城市低保人员健康档案。 第四十九条县

19、社会劳动保险局是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医疗保险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二)编制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结算,按时上报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业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建立参保人员个人门诊医疗账户,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四)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开展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五)定期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20、 (六)为参加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咨询、查询服务。 第十一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五十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规定管理。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与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店签定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严格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药品质量,合理收费。 第五十二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搞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县社会劳动保险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履行医疗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规范服务行为。 第五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县社会劳动保险局除负责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对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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