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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规章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docx

1、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 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5号 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设计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

2、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 (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 (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 (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 (六)交通部门建

3、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七)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或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 (八)使用

4、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但前款 (一)至 (四)项中在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的下列建设项目除外: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主办部门应在其政务办理大厅向社会统一公示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办理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形式、附带收费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协办部门应将本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法定

5、形式全面、准确地提交主办部门统一公示。 第六条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人应先将初步设计图说提交主办部门预审,主办部门收件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自收件之日起10日内出具合格或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出具需要修改的预审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改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主办部门的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图说进行完善,直至预审合格。预审合格后,再向主办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向主办部门提交下列全部或部分申请材料: (一)主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经主办部门预审合格,下同); 3、规划设

6、计条件通知书及红线图; 4、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其附件; 5、工程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6、依法应当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应提供招标情况备案书; 7、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8、勘察设计合同。 市外(境外)来渝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登记备案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因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或联建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事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应提供市开发办同意变更的文件。 涉及经济适用房或危旧房改造的项目,需提供其确认书。 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核准通知书。 (二)公安消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

7、报表; 2、初步设计图说(结构专业图说除外)。 (三)园林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图,有建筑屋顶或平台绿化的还需提供建筑专业图说。 (四)气象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建筑及电气专业图说。 (五)人防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图说。 (六)市政部门要求的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图说。 (七)交通部门所需申请材料: 初步设计总平面图,涉及交通设施部分的工程的初步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时,应按部门分类成套提供。主办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协办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协办部门不得在主办部门之外另行单独接收申请材料。 第八条主办部门收

8、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负责统一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必要时,主办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协办部门参与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办部门应自统一接件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后,主办部门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主办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专用电子邮箱。 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以电子

9、邮件的形式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材料通知,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领取材料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的书面凭证。 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不参与并联审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条协办部门领取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后,应按照本系统上下级的管理权限,及时确定承办部门,但应由协办部门负责统一与主办部门进行工作衔接。 第十一条协办部门应自接到协办材料和受理书面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附图)书面回复主办部门,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0日内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回复审查意见,但应在10日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主办

10、部门的办理时限相应顺延。主办部门接到协办部门延期告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审批通知并说明理由。 协办部门在10日内未回复审查意见且未告知延长时限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办理或中止审批主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主办部门决定中止审批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同时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协办部门应自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之日起2日内回复审查意见。协办部门逾期不领取协办事项催告函或者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回复审查意见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

11、的书面通知,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在催告期限内回复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恢复办理主办事项,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协办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选择“同意”、“不同意”、“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种审查意见中的一种回复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回复前款三种审查意见之外的审查意见的,视为未回复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协办部门回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若涉及缴费、领证等事项,应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式三份,主办部门同意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应将协办部门所附缴费、领证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的书面告知书一份给申请人,转告其按协办部门的规定缴费、领证。 第

12、十四条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的,应附不同意的理由;不附理由的,视为协办部门未回复审查意见。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主办事项。主办部门决定批准主办事项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批准主办事项理由说明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主办部门因不采纳协办部门的审查意见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查意见(附理由)的,主办部门据此决定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附协办部门“不同意”的审查意见,由此产生的

13、相关责任由协办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协办部门回复“需转报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审查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作出中止办理主办事项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待中央国家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应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在协办部门的审查期限内(确定的协办部门已全部回复审批意见的除外),主办部门一般不得批准主办事项。确有必要,主办部门可提前批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主办部门承担。 在协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前,主办部门已决定不批准主办事项的,应向协办部门设置的电子邮箱发出领取终止审查协办事项的通知,协办部门应在收到通知的当日或次日派人到主办部门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已告知。 第十七条主办

14、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批准决定;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办部门办理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但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将进行以上事项的相关依据、内容和起始时间等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事项完毕后,主办部门应立即恢复办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恢复办理的书面通知。 因情况特殊,主办部门难以在20日内完成审批的,经主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应向申请人出具主办事项延期通知。 第十八条实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因情况特殊,需要调整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

15、案强制性要求的,主办部门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书面调整建议之日起的10日内回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主办部门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电子触摸屏或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示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主办部门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材料,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主办部门政务办理大厅领取。申请人领取材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填写送达回执。申请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相关事项已告知或相关文书已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设置的专用电子邮箱正式启动前,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按照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衔接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指法定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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