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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炼化企业设备专业管理规章制度 .docx

1、 中石化炼化企业设备专业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生产运行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工作负专业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进

2、行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停车工艺处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 (三)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查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 第四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对报废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负专业职责;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装置(设备)的报废手续办理,负责办理报废装置拆除的相关手续; (三)负责停用装置特种设备、安技装备、安全设施的检查、校验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

3、施的日常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查,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 第五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参与停用装置(设备)维护保养费用计划编制,确保资金到位;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负责报废装置(设备)、停用装置(设备)固定资产的核算、审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停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措施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状况进行检查确认; (二)监督、检查停用装置安全消防设施和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情

4、况。 第七条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炼化企业资产报废及处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八条报废装置(设备)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停用装置(设备)的审批程序 (一)停用申请:由停用装置(设备)所在单位根据生产计划和物 料平衡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同时提供装置倒空置换方案、制定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的防范措施。 (二)停用审批。生产主管部门根据装置(设备)停用申请和停工处理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根据现场确认的情

5、况形成装置停用报告,经地区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上报专业公司。 第四章安全、环保管理措施 第十条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装置按计划停车后,应该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装置各系统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经采样分析合格,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达到安全停用状态。 第十一条报废、停用装置在工艺处理过程中,放空、卸压、置换、吹扫作业应该严格按照倒空置换方案执行。排放的“三废”物料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废水、废气达标排放,杜绝将各类废水、废物排入明沟或雨排系统;废渣要送往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吹扫过程中要有消、隔声设施,产生的噪声

6、不能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管线在清洗作业时,应该制定详细的清洗方案,对清洗过程中排放物质的种类、毒性、危害及控制手段进行明确。对涉及硫化物的设备、管线的清洗,清洗废水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对无法处理的高浓度废水,要限流排放至环保部门指定的污水系统,严禁造成对环境污染和对污水处理系统的冲击。 第十三条对储存、运输、输送含硫化物原料、中间品、成品的设备、管线,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硫化物与金属生成的硫化亚铁产生 自燃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停用装置(设备)在停车期间,安排专人对消防、气

7、防设施和各类环保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消防、气防设施和环保设施完好备用。 第十五条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在按计划停车,工艺处理完毕后,应由装置所在单位的上级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停用的各项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装置报废、停用的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并进行现场确认。 (二)检查装置物料、公用工程的有效隔离情况,检查系统置换合格的取样分析数据详实可靠情况,检查所加堵的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及管线所处状态准确情况。 (三)当停用装置局部还存有物料,应对储存物料的系统、部位及数量进行确认,并确认与停用系统采取有效隔离

8、措施,在存有物料的部分设置明显标志。 (四)报废、停用装置工艺处理合格后,应对所有进出装置界区的工艺管线加堵盲板并挂牌,并按规定办理各类工艺设备的停电手续,切断电源。 (五)装置停工处理的各种记录准确可靠,明确日常维护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报废装置(设备)拆除过程中以及停用装置在停车期间,进行的各种检修作业,严格执行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进行检修作业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风险削减与控制措施,严格办理各类 票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已经申请资产报废的装置和设备,应该封存或拆除,或者按照废料进

9、行处置,不得继续投入生产,也不得租赁和转让。 第十八条停用装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恢复生产: (一)在装置恢复生产前,由装置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对装置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对投料开车条件进行确认,并由地区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二)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各类和环保设施经过校验、调试合格,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装置设备设施检测完好、调校合格,通讯系统、生产指挥系统投入正常使用; (四)设备、工艺流程有变更时,装置复工开车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五)装置生产所需的各种方案必须齐全,并组织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报废装置,是指固定资产按相关规定报废,停止生产的装置(设备)。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停用装置,是指因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按计划停止生产,计划停车时间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生产装置(设备)。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停用报废装置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5〕176号)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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