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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doc

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95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

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刘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

3、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4、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

5、监督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措施要求等方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消防

6、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   第八条 施工工地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的硬质材料,如采用砌体作围挡材料的应进行压顶,并美化墙体;   (二)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采用硬质材料的大门,大门一侧设置门卫室;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对市政

7、道路等不能设置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   围挡设置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设置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围挡设置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色泽一致、牢固、阻燃、无破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治噪声、强光和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时(22时至次日6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

8、并通告附近居民;   (三)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应当采取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滴、漏的封闭措施;   (五)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主要道路和生活区周边工地应当采用硬质封闭围挡,做到先围后拆;   (二)对混凝土块、散砖、钢筋等物体不得随意抛掷;   (三)拆除施工过程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   (四)风力在6级以上时

9、应当停止实施拆除施工。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设置临时覆盖钢板,并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堆放物料、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布置合理,堆放整齐,标明名称、品种、规格;   (二)危险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施

10、工现场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泥浆、污水、废水等流出场外或者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及河道;   (五)工地出入口5米内及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强度、厚度、宽度满足施工作业需要;   (六)对建筑物内建筑垃圾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进行清运,禁止凌空抛掷。对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因施工原因,需要对城市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予以封闭。施工围挡外侧应配置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内容,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11、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符合卫生、通讯、照明等要求,并配备值班人员;   (二)定期清扫,保持卫生、整洁;   (三)设置饮用水设施;   (四)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五)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不得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六)生活垃圾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   (七)工地食堂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堆放地等污染源,并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炊事人员办理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八)工地宿舍安装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

12、不得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每间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九)在建工程内禁止住人。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设立民工学校;   (二)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四)制定季节性施工安全保护措施,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五)施工现场配备保健医药箱,预备一定数量常用药品和急救器材。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责任制和有关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使消防设施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八条 建设

13、工程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施工临时设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施工单位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纠正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应当予以核实,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属于其他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

14、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责任主体的文明施工开展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

15、目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二款,施工现场出入口或围挡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

16、下罚款;   (七)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拆除作业施工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尘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规定覆盖钢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物料堆放、警示措施、垃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施工现场车辆冲洗、污水处置、场地硬化不符合规定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施工单位违反本规

17、定第十五条,生活区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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