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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规章制1.doc

1、 人事规章制度 1、绝对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 2、绝对爱护公司资产。 3、协助行政主管人力资源的计划、标准和准则。 4、建立员工档案、保存完好及做好文件存档的记录。 5、统计考勤汇总。 6、协同各部门员工进行适当的岗上操作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7、每月28日安排下月员工班次。 8、如遇无法或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须立即向上级反映。 9、建立考勤人事体制 包括考勤人事体制的作用、类别及其选用或调整 (1)考勤人事规章 完全熟悉考勤人事规章如工时、休假、请假规则与应当遵守的义务及激励的规则。如在培训

2、教育,它是帮助新员工了解和适应组织的第一步工作。一般而言,这培训教育的内容包括组织的历史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劳动安全和质量管理知识要求、岗位工作要求、员工权益及工资福利状况等。 (2)其他方面 ①人事资料的建立、运用电脑处理。 ②人事机构与人理职员的设置,及工作态度的规定 10.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

3、后始予正式任用。 11.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12.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13.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14.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15.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店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身

4、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16. 本店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店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本店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店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三) 尽忠职守,保守工作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店内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员工出勤应按照考勤制度管理。 (九) 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 17.薪资待遇

5、 第一条 本店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店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月工资。 (二) 计天工资。 第三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月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天工资结算办法 第四条 本店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XX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XX日发放。 第五条 本店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6、止为准。 第六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七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18. 调迁与差假 一.调 迁 第一条 若店基于工作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三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19.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

7、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1月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

8、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1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管理部门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

9、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

10、附 20.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欢唱KTV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

11、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

12、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店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店内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店内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

13、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7.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店内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店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保安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1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店内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店内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店内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月内警告三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店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店内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

15、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店内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店内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店内财物者。 11. 在店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店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店内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月内记过三次者。

16、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月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21.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店内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

17、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店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店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在本店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店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店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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