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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赔偿有哪些.doc

1、离婚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赔偿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信法网的主题是让法律服务更便捷,不用为了找律师东奔西跑,直接在网站下单,律师审核和代写完通过邮箱或网上下载就可以轻松使用自己的文书了,此外只要客户定制了我们的代写离婚协议书或者代写服务,就可以享受免费法律咨询。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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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 6、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与离婚时的经济赔偿仅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之间却存在着很大差别。经济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犬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自‘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力‘应当予以补偿。”可见,离婚时经济补偿小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

6、过错,而考虑双方承担义务的多少。 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 适用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大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是指夫妻之间达成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各自所得的财产还是归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权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均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离婚律师指出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制是对《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的例外,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解除时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则进行财产分割。而大妻之间采用约定的夫妻财产分别制,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应当规定,一方付出义务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信法网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TQ客服,或者拨打400-050-5151免费电话咨询,信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  信法网:  信法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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