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气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临时用电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信、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第二章 用电申请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第三章 临时用电管理具体要求第四
2、条 临时用电施工及用电过程中的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现场运行规程。第五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票,临时用电许可票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设计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第六条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零(地)良好。第七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器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防腐等危险物品。第八条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
3、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第九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断路器和熔断器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第十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第十一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第十二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第十
4、三条 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第十四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二)室外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三)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四)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应急自备电源;(五)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六)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七)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八)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第十五条 任何不符合安全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用电线路和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必须设置接零保护,接电电阻小于4欧姆。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地面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