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74-1 (2009年10月) 摘要 涉及人士 甲公司──主板上市公司 賣方──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事宜 聯交所會否豁免甲公司不用就目標業務遵守有關會計師報告的規定 上市規則 《主板上市規則》第4.03、4.08、4.11、14.69(4)(a)(i)條 議決 聯交所授出豁免,條件是收購通函內須載有甲公司在豁免申請中所建議的其他披露資料 實況摘要 1. 甲公司同意向賣方收購若干資產,以及承擔賣方在生產及出售若干電子產品業務(「目標業務」)中涉及的若干債務(「收購」)。此構成甲公司一項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2、 2. 《上市規則》第四章規定,會計師報告所載的目標業務財務資料須遵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HKFRS」)(即甲公司採納的準則)編制,而該會計師報告則須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的《審計指引──招股章程及申報會計師》(公告第3.340號)(「HKAG 3.340」)編制。 3. 甲公司建議在其為收購編制的通函(「通函」)內載有下列資料,以取代嚴格按照《上市規則》第四章編制有關目標業務的會計師報告: - 一份目標業務經審核合併財務報表(「美國財務資料」),而該美國財務資料是由賣方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並經賣方核數師按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的準則(「PCAOB準則」)審核的。
3、 目標業務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會計政策與甲公司根據HKFRS編制的會計政策之間的差異闡釋及逐項對賬調整(「有關對賬調整」)。甲公司核數師在根據HKFRS及HKAG 3.340釐定目標業務的財務資料時,將審閱有關對賬調整並作出匯報; 此外,由於賣方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美國財務資料時將一併呈交8K表格,故有關資料將不會以香港會計師報告的格式呈示。儘管如此,通函所載的美國財務資料將載有額外披露,以使通函將載有與《上市規則》規定的會計師報告所載內容程度相同的資料。 4. 甲公司申請就目標業務的會計師報告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四章的規定,原因如下: - 賣方業務遍布逾160個國家
4、目標業務一直是由賣方連同其他部門集中經營,從未試過以獨立實體個別地或單獨地運作。目標業務只是賣方業務的一部分,並無任何規則或法例要求賣方以獨立業務方式匯報。賣方過往亦不曾以獨立方式編制或匯報目標業務的經審核財務報表。 - 賣方的會計制度、監控程序及數據存置功能均由中央管理。賣方的會計紀錄(包括目標業務)均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存置,而財務匯報程序則是按利便根據PCAOB準則進行獨立審計的方式訂定。 - 鑑於賣方的全球會計制度既複雜且覆蓋廣泛,要更改賣方的會計準則使其符合HKFRS,從而根據HKFRS編制目標業務的財務報表,在實際上存在困難。 - 甲公司亦指出,若要專業會計
5、師行就目標業務的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其將須擴大其審核範圍至涵蓋賣方的所有會計系統及監控程序(即除支援目標業務營運的系統程序外,也包括支援賣方集團旗下其他各部門運作的系統程序)。甲公司已獲知會,除賣方本身的核數師外,賣方將不准許任何其他會計師行查閱其集團旗下其他部分的系統及會計紀錄。儘管甲公司核數師為賣方核數師的聯屬公司,但兩者是個別的法律實體,管理獨立。由於賣方不同意讓甲公司核數師審閱目標業務以外的賬目及紀錄,甲公司核數師將無法遵照《上市規則》第4.08(3)條的規定自行或聯同賣方核數師匯報按照HKAG 3.340編制目標業務的財務資料。此外,賣方表示其核數師在按照HKAG 3.340規定編制會
6、計師報告上有其限制,因為美國資料是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 - 雖然賣方核數師並非如《上市規則》第4.03條所規定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註冊,但其為具備國際名聲及稱譽的公司,並在PCAOB註冊。此外,甲公司認為,PCAOB準則與《香港核數準則》大致相同。 - 美國財務資料的審計意見將會是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而「公平地呈報」的意見,但嚴格而言並不符合《上市規則》第4.08(2)條有關「真實而公平」的意見的規定。甲公司認為兩類意見對經審核財務報表均有同等的保證。 事宜 5. 聯交所會否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四章的規定,以使甲公司不用就目標業務編制會計師報告?
7、 適用的《上市規則》或原則 6. 《上市規則》第14.69(4)(a)(i)條規定,涉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通函,或反收購行動的上市文件,須載有下列資料: …… (4)(a) 如收購的項目是任何業務或公司: (i) 根據《上市規則》第四章就將予收購業務或公司編制的會計師報告……編制會計師報告內有關將予收購業務或公司的財務資料所採用的會計政策,須與上市發行人所採用的大致上相同。 7. 《上市規則》第4.03條規定: 所有會計師報告,均須由具備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可獲委任為公司核數師資格的執業會計師編制。該等執業會計師亦須獨立於發行人及其他任何有關公司,而獨立程度應相當於《公司條
8、例》及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有關獨立性的規定所要求的程度,但如屬上市發行人就收購海外公司而刊發通函,本交易所或會接納由未取得上述資格但為本交易所接納的會計師事務所編制的會計師報告。該會計師事務所通常須擁有國際名聲及稱譽,並須為一個獲認可的會計師團體的會員。 8. 《上市規則》第4.08(2)條規定,在所有情況下: 申報會計師必須就此表達意見:就會計師報告的目的而言,有關資料是否真實而公平地反映了申報期的業績及現金流量及每個申報期結束時的資產負債表。 9. 《上市規則》第4.08(3)條規定,在所有情況下: 會計師報告必須就此聲明:該報告乃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所刊發的《審計指引-
9、招股章程及申報會計師》(公告第3.340 號)編制而成。 10. 《上市規則》第4.11條規定: 一般而言,會計師報告內所申報的財務業績及資產負債表,須遵照下列會計準則編制而成: (a) 《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 (b) 《國際財務匯報準則》。 分析 11. 根據《上市規則》,發行人必須確保其須予公布交易的通函內的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為準確及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通函亦須載有所有必需的資料,以便發行人股東可就如何對交易投票作出恰當知情的決定。 12. 在此個案中,甲公司提交的事實證明,要甲公司嚴格遵照《上市規則》第四章的規定而編制目標業務的會計師報告可說極其困
10、難。聯交所確信此個案的情況特殊,要甲公司按照本來的規定遵守《上市規則》將構成不適當的負擔也不切實際。 13. 聯交所亦考慮到: - 美國財務資料將載有與《上市規則》規定的會計師報告所載內容程度相同的資料。豁免申請主要涉及修訂《上市規則》中有關會計及核數準則的規定,以便編制載於通函內的目標業務財務資料。 - 儘管美國財務資料是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但有關對賬調整將可提供HKFRS規定的財務資料,可利便股東評估目標業務的表現及財務狀況。甲公司核數師已為有關對賬調整根據HKAG 3.340採取額外程序,就根據HKFRS編制的目標業務的未經審核財務報表給予保證。 - 美國財務資
11、料經由賣方核數師根據PCAOB準則審計。 - 《上市規則》第4.03條雖規定申報會計師須具備《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資格,但亦表示若收購海外公司,聯交所也可准許會計師報告由非符合所述資格的會計師行編制,但該會計師行一般必須具國際名稱及稱譽,並須為獲認可的會計師團體的會員。本個案的情況類同收購海外公司,而賣方的核數師亦符合《上市規則》第4.03條的準則。 14. 聯交所確信通函將載有充足及適當的其他披露,足讓甲公司股東對目標業務作恰當知情的評估。應甲公司要求授出豁免而令股東承受不必要風險的機會不大。 議決 15. 聯交所授出豁免,條件是通函內須載有甲公司在豁免申請中所建議的其他披露資料。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