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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总结.doc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结 § 一、有关概念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土地资源合理分配和布局为核心,以最佳综合效益为目标,依据土地自然地理特点、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用地需求,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对研究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整治、保护所做的具体部署和安排。 §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 1、 准备工作 ü 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等) ü 技术准备(确定编制单位、制定技术方案等) ü 经费准备 2、 2、资料收集 规划编制所需的基础资料应由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主要从几下几方面收集: ü 自然条件与资源 ü 人口情况

2、 ü 经济社会生态环境 ü 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 3、 3、专题研究 ü 规划实施评价 ü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ü 土地利用战略研究 ü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 ü 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研究 ü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 ü 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研究 ü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 ü 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研究 Ø 规划实施评价 ü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土地利用变化及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ü (二)围绕规划目标,评价规划指标的实现程度,深入分析主要规划指标实现差异的原因; ü (三)围绕规划措施,评价各项措施执行效果,分析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原因

3、和经验; ü (四)规划实施的社会影响评价; ü (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明确规划是否必要修编并说明理由; ü (六)对规划进行总体评判,总结规划实施的主要成效和不足,提出新一轮规划修编的方向、重点和保障措施建议。 土地利用战略研究 ü 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关系 ü 规划期间土地供求总体态势 ü 规划期间土地利用战略选择 ü 规划期间土地利用战略对策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ü 区域土地利用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条件 ü 土地利用的历史演变及其变化趋势 ü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布局特点 ü 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 ü 土地利用的效果 ü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ü 未来

4、土地利用形势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 ü 确定耕地保护的规模 ü 确定提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ü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对策 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研究 ü 建设用地利用的基本形势判断 ü 节约和集约用地的指标控制标准研究 ü 存量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的预测 ü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统筹安排 ü 提出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的政策施建议 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研究 ü 研究分析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趋势; ü 分析形势,提出调整战略; ü 预测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需求; ü 研究提出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规模; ü 提出促进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用地整理的对策建议。 统筹区

5、域土地利用研究 ü 从统筹区域发展出发,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对土地利用的要求; ü 围绕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实施,进行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ü 在综合分区基础上,深入研究区域发展与土地利用关系,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政策、调控指标和措施; ü 根据区域发展和土地用途管制需要,划分土地利用功能区; ü 提出各功能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管制措施; ü 对各综合区和优化开发地区等功能区,要研究提出防止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土地调控目标和措施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 ü 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调查 1、生态环境现状和问题调查分析 2、资源供给情况调查分析 3、环

6、境容量调查分析 ü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分析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土地开发整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ü 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建议 1、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2、土地利用布局及空间管制措施 3,土地利用各类用地规模 4、生态改善目标及生态建设用地安排 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研究 ü 规划实施的法律手段 ü 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ü 规划实施的行政手段 ü 规划实施的社会手段 ü 规划实施的技术

7、手段 4、规划大纲 由规划编制单位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的反映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初步方案等内容,用以指导规划方案编制的纲领性文件 编制规划大纲 在完成前期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规划大纲,规 划大纲的重点是确定规划的目标。规划大纲的具体内容包括: ü 土地规划实施的评价 ü 规划修编思路 ü 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和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ü 本轮规划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ü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ü 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规模等主要约束指标和预期指标 ü 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初步方案 ü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ü

8、规划实施机制创新的设想 修订规划供选方案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 规划协调 4、 规划成果整理 ü 规划文本 ü 规划说明 ü 规划图件(现状图、规划图、城市规模控制图等) ü 规划附件(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图件等) ü 规划评审及结论 5、上报审批 三、规划修编的方法 § 上下结合 § 指标控制 § 社会参与 三、规划文本的构成 前 言 1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节 规划目的 2 第二节 规划依据 2 第三节 规划指导思想 3 第四节 规划任务 3 第五节 规划期限 4 第六节 规划范围 5 第二章

9、规划背景 6 第一节 概况 6 第二节 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6 第三节 土地利用现状 7 第四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8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1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11 第二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1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 14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7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21 第六章 土地利用规划重要用地安排 31 第一节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31 第二节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4 第三节 统筹安排生态环境用地 38 第七章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 4

10、1 第一节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 41 第二节 土地保护工程 42 第八章 中心城区及乡镇土地利用 43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43 第二节 乡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44 第九章 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53 第一节 行政措施 53 第二节 经济措施 55 第三节 技术措施 55 第四节 法律措施 56 第五节 公众参与措施 56 第六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7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25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国

11、土资源局,沙洋监狱农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了依法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省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规划处。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

12、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是指在规划期内、不改变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前提下进行的修改。单个乡镇规划的修改,不得突破上级规划下达

13、的本乡镇规划控制指标。涉及跨乡镇的规划修改,必须在县(市、区)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涉及跨县(市、区)的规划指标调整,必须在市(州)规划主要指标的控制下进行。     市(州)规划由于难以预料的国家和省的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规划指标严重不足的,可以通过申请使用省级规划预留指标,编制市(州)规划修改方案,并将规划指标落实到涉及到的县、乡两级规划。     第三条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按照国家要求退耕还林还水还草的耕地面积不算减少耕地)。 2、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3、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

14、不变。 4、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四条  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符合规划,但又确须开发、利用的,必须依法修改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输变电建设、天然气门(阀)站、垃圾填埋场、医疗废弃物处理站、殡仪馆、危险品加工生产与仓储等)或者军事、矿山建设用地,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

15、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 3、因生态建设、土地复垦、生态移民、扶贫移民、新村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进行修改的;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其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且城市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取得了有审核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书面确认意见的; 5、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区划调整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产生较大影响的;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但经专家论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要求,有利于实现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五条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核准的能

16、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后,其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用地审批机关审批。其它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规划修改的,修改方案须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办用地手续,报批用地时要提供批准机关同意规划修改的批复文件。     城镇村建设用地不符合规划的,必须先依法修改规划后,才能申报用地。     第六条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报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单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进行规划调整修改的,属乡级规划调整修改,由乡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原规划批

17、准机关批准。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驻地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规划修改方案,应由县(市、区)、市(州)级人民政府逐级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2、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属县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听证工作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属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市(州)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武汉、襄樊、荆州、黄石等由国务院批准规划的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

18、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市(州)人民政府上报之前,规划修改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论证工作。 建设用地预审中,跨市(州)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修改的,由项目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听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完成规划修改方案论证工作。 4、涉及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变动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批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审核)之前,应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意见。 5、涉及基本农田面积(含按基本农田管理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和布局调整的规划修改方案,完成相应的论证、听证工作后,按照

19、《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规定,先补划后报批,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6、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如果不符合规划的,必须选修改项目所在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批准文件对所涉及的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和图件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 7、申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项目,因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拆旧或还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选修改项目所在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规划审批权的批准机关批准后,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0、批准文件对所涉及的县(市、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规划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将调整说明和图件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划修改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具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包括: (1)修改方案和评估报告文本。 (2)反映规划修改涉及地类所在的图幅号、图斑号及调入与调出面积的附表。 (3)规划修改前与修改后的土地

21、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修改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拟调出与调入图斑的位置、范围。 (4)规划修改涉及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附表、基本农田补划责任落实到户名单、县级农业部门关于补划的基本农田的质量认定意见、基本农田补划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及规划修改方案听证会纪要。 4、建设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还应提交立项批准或核准文件。 5、涉及城市主城区规模控制范围变动的,还须同级人民政府发改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修改方案的书面认可意见,以及城市规划在报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书面确认意见。    

22、第八条  规划修改报批材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其呈报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及其审核(审批)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越权审批的,取消其规划批准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备案的,在该规划批准机关说明正当原因之前,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批准后,应按照,《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要求及时做好公告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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