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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平时作业.doc

1、中央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平时作业2 资料仅供参考 一、          拟写一份起诉书(50分) ⅩⅩ市ⅩⅩ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 )第54号 被告人李Ⅹ秋,女,1979年3月出生,ⅩⅩ省ⅩⅩ市XX镇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ⅩⅩ

2、市ⅩⅩ镇ⅩⅩ村。 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Ⅹ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ⅩⅩ看守所。 被告人史Ⅹ山,男,1983年11月出生,ⅩⅩ省ⅩⅩ市XX镇人,汉族,小学文化,住ⅩⅩ市ⅩⅩ镇ⅩⅩ村。 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3月刑满释放。 5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Ⅹ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ⅩⅩ看守所。 被害人蔡Ⅹ江,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ⅩⅩ市ⅩⅩ镇ⅩⅩ村,为Ⅹ镇Ⅹ鞋厂副厂长。 本案由Ⅹ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Ⅹ秋、史Ⅹ山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诉法第16条的规定,于 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2卷10册,将此案移送Ⅹ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ⅩⅩ年ⅩⅩ

3、月ⅩⅩ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蔡Ⅹ江,男,47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 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上较富裕,蔡Ⅹ江与李X秋及其丈夫赵X贤同村居住,并与赵X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李家串门聊天,一来二去,蔡Ⅹ江与李X秋二人于 秋天勾搭成奸。蔡Ⅹ江为了有更多的机会和李X秋在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之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X贤当了营销经理,经常让赵X贤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她与李X秋通奸。蔡李的密切往来引起了赵X贤的怀疑,虽然没有抓到真凭实据,但还是对李

4、X秋提出了警告,要求蔡Ⅹ江与李X秋断绝往来,李X秋怕与蔡Ⅹ江私通的事一旦被丈夫抓实据,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Ⅹ江断绝往来,但蔡Ⅹ江不同意,还是经常来纠缠李X秋,甚至以暴力威胁让李X秋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X秋对蔡Ⅹ江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蔡Ⅹ江。李X秋事先购买了安眠药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报酬邀约邻居史X山当帮手。 4月26日,李X秋趁丈夫出差之机实施了她的计划,19时许, 蔡Ⅹ江应约来到李X秋的家中,李X秋进厨房到了一杯温开水,并将事先碾碎的6片安眠药和两汤匙白砂糖一起放入杯中,给蔡Ⅹ江喝,蔡Ⅹ江喝完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李X秋便将躲在屋后的帮手史X山喊来,李X秋将事先从镇百

5、货商店买来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Ⅹ江的颈部,与史X山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至蔡Ⅹ江机械性窒息死亡,接着,李X秋将蔡Ⅹ江穿的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Ⅹ江的衣裤给了史X山,二人用李X秋的床单和一块塑料布将蔡Ⅹ江的尸体包裹了起来,里面还放了几块砖头,然后用尼龙绳扎紧,等到23时许,李X秋、史X山二人将蔡Ⅹ江的尸体包裹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X秋在前面领路,史X山推车随后,一直推到X镇X村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X江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4月30日,村民胡X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包裹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遂

6、报案。 认定蔡李X秋与史X山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 2、物证:作案工具尼龙绳、床单、塑料布 3、 证词:证人XX的证词 4、现场勘察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6、李X秋与史X山相互印证的供述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 ⅩⅩ市公安局认为,李X秋与史X山二人合谋共同故意将她人杀害,并抛尸灭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必须予以严惩。本院经审查认为ⅩⅩ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X秋与史X山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X秋与史X山向你院提起公

7、诉。 此致 ⅩⅩ市人民法院 Ⅹ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ⅩⅩ 书记员:ⅩⅩ 5月15日 (院印) 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随案移送。 二、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8、 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ⅩⅩ中刑处字第37号 公诉机关Ⅹ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ⅩⅩ,男,ⅩⅩ省ⅩⅩ县人,26岁,19ⅩⅩ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于 9月到ⅩⅩ市ⅩⅩ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委托辩护人王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9、律师。 ⅩⅩ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 )42号起诉书向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Ⅹ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ⅩⅩ出庭支持公诉。证人ⅩⅩ*、鉴定人ⅩⅩ*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ⅩⅩ市检察院指控, 3月,ⅩⅩ公司发放 奖金,刘ⅩⅩ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ⅩⅩ怀恨在新,蓄谋报复杀人。 4月10日,刘ⅩⅩ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ⅩⅩ在干活年,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ⅩⅩ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

10、床下。10日中午12时许,刘ⅩⅩ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ⅩⅩ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1时30许,刘ⅩⅩ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ⅩⅩ正在分将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许ⅩⅩ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ⅩⅩ,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ⅩⅩ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ⅩⅩ走后,刘ⅩⅩ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ⅩⅩ颅骨

11、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ⅩⅩ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ⅩⅩ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ⅩⅩ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ⅩⅩ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从现场提取的物证照片;宣读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证人ⅩⅩ*、鉴定人ⅩⅩ*的书面陈述以及被告人刘ⅩⅩ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ⅩⅩ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不但不能从轻处罚反而应该从重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12、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予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 2,法医鉴定结论 3,证人朱ⅩⅩ、侯ⅩⅩ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ⅩⅩ的供述等。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 经本院审理查明: 3月,ⅩⅩ公司发放 奖金,刘ⅩⅩ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ⅩⅩ怀恨在新,蓄谋报复杀人。 4月10日,刘ⅩⅩ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ⅩⅩ在干活年,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ⅩⅩ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

13、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10日中午12时许,刘ⅩⅩ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ⅩⅩ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1时30许,刘ⅩⅩ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ⅩⅩ正在分将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许ⅩⅩ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ⅩⅩ,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ⅩⅩ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ⅩⅩ走后,刘ⅩⅩ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

14、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ⅩⅩ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ⅩⅩ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ⅩⅩ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ⅩⅩ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ⅩⅩ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后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ⅩⅩ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Ⅹ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ⅩⅩ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ⅩⅩ市高级人民法院

15、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ⅩⅩ 审判员 ⅩⅩ 审判员:ⅩⅩ 6月1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Ⅹ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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