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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final.doc

1、2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 8.1 周岁 1.2 投保范围 8.2 救援机构 1.3 合同生效 8.3 意外伤害 8.4 突发急性病 8.5 毒品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 8.6 酒后驾驶 2.1 保险金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保障区域 6.2

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8.8 无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期间 制 8.9 非处方药 2.4 保险责任 8.10 潜水 2.5 责任免除 8.11 蹦极 2.6 无法实施救援的国家和 8.12 攀岩 地区 8.13 探险 8.14 武术比赛 8.15 特技表演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6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3.1 受益人 7.1 年龄错误处理 病毒 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内容变更 8.17 战争 3.3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7.3 联系方式变更 8.18

3、军事冲突 3.4 诉讼时效 7.4 争议处理 8.19 暴乱 7.5 法律适用 8.20 医院 8.21 净保险费 4 保险费的交纳 8.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10-10 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4、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

5、保险人投保年龄为满2周岁至70周岁。 1.3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生效日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障区域 本合同根据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如下保障区域: (一

6、全球; (二)全球除美国、加拿大; (三)申根; (四)亚洲; (五)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 (六)韩国和日本; (七)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 (八)中国大陆境内。 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保障区域,并载明在本合同中。对于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障区域内发生本合同涵盖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期间类别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保险

7、期间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止。 期间类别 保险期间(天) 期间一 1-7 期间二 8-14 期间三 15-21 期间四 22-30 期间五 31-60 期间六 61-90 期间七 91-180 期间八

8、 181-365 期间九 181-365 对于期间七和期间八,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每次连续不超过90日的旅行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次旅行的有效责任期间为被保险人出境之日起在境外连续停留不超过90日的期间。被保险人每次境外停留超过90日的,本公司不承担90日以后的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9、4.1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障区域按合同约定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紧急救援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援助时,被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直接拨打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的24小时报警中心的电话,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时,通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紧急救援服务的,本公司承担相应的费用: (1)救援机构提供的援助热线服务费用; (2)协助、安排住院就医的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紧急情况时(但不包括只需通过门诊就可以诊疗的轻微疾病),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入

10、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医疗转送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或伤势需要,且事发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救援机构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并承担上述转院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或者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翻译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担架及其它辅助设备,并承担上述转运费用。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

11、乘坐正常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安排被保险人使用已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险人尚未购买原始回程票,则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的费用; 在对出境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转运时,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转送回中国大陆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

12、援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出境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大陆境内时需入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有国际机场的城市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转运费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次紧急救援责任终止。 3、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费用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或住院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将其运送回居住地,并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若该儿童无原始回程票,则其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若该儿童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以正

13、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并承担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 4、儿童住院陪护费用 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住院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住宿以5日为限,每日住宿费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5、亲属处理后事费用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可安排一位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并承担该名亲属的交通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在当地的酒店住宿费,住宿以5日

14、为限,每日的住宿费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6、遗体处理 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之一,但该项保险责任的累计保险金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1)出境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返至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返的交通费用、灵柩运送费用和灵柩费,但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2)出境被保险人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境内距离被保险人经常居住

15、地最近的国际机场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为准)和骨灰盒费用,但骨灰盒费用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火葬费以身故地普通丧葬标准为限。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墓地的费用。就地安葬费用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7、住院医疗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立即救治,应向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入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1)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

16、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住院所需的以下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Ø 住院费: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护理费、ICU病房费、诊断费、治疗费、病房(床位费)及膳食费用、住院服装费; Ø 手术费:包括手术费、手术室使用费、手术器材费、手术用血浆、器械及材料费、麻醉费; Ø 处方药品费:医院指定的主治医生开出的药品费。 任何医疗方案最终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本公司是否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上费用取决于救援机构

17、的授权医生的审核,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的时间或者相应的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之内。 保险金给付限额 被保险人在通知救援机构并获准予以垫付后,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上各项救援医疗费用累计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2 可选责任 1、 紧急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

18、承担以下责任及费用: 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或伤势需要,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超声波及药费,但每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门诊免赔额的部分,以及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 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导致直接因此而需要接受牙科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医疗救助时,本公司承担牙科门诊费用。但每次门诊费用低于门诊免赔额的部分,以及计算机断层扫描(CT)

19、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公司承担上述紧急门诊及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特约紧急门诊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产生各项救援费用及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承保区域范围外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故意自伤;

20、4)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或被保险人未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服用、涂用、注射非处方药; (9)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

21、0)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者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11)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2)搜寻和营救被保险人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1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14)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7)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

22、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18)既往症及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以下病症为既往症,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援助费用:痔疮、扁桃体切除术、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中风)、糖尿病、肿瘤、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胆囊炎、各种结石、器官移植、子宫内膜异位、任何颈椎病及腰椎病、美容、牙齿整形、补牙(但外伤造成的紧急修补除外)、慢性皮肤病、任何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19)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20)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时间办理登记手续或无法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延误时间

23、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21)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22)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23)违反医生建议的旅行以及为了在境外获得或寻找医疗治疗或外科手术的旅行; (24)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25)需要隔离或检疫的传染性疾病; (2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2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

24、费用; (2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9)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大陆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30)返回中国大陆后再进行的住院(保障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的除外); (31)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32)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 小时的(紧急门诊医疗和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责任除外); (33)补办不能提供原始报警记录和发票的丢失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34)补办任何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证件或文件费用。 2、本合同提供的紧急救援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非因

25、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3、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并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且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以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4、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5、由于本公司及救援机构无

26、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6 无法实施救援的国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过程中,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救援机构提供服务所覆盖地区情况确定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救援无法实施的国家和地区,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服务手册上载明。 3 保险金的申请

27、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救援机构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在异常紧急的情况

28、下,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没有必要的联系设备或联系设备失效而无法立即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 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丢失其旅行文件,被保险人务必在事发后的24 小时内向当地警察局报警并索取书面报警证明信,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由此引起的任何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发生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被保险人需提供承运人出具的延误时间、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3.3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29、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必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应按照本合同第3.2条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医院门、急诊病历卡以及门、急诊收据;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

30、人还应提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3.4 诉讼时效 在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30内,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应凭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可选责任中约定的保险金。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申请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1、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退

32、保)的手续 一、被保险人在首次旅行启程前,非被保险人主观原因而未能启程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因非主观原因未能出境的证明材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旅行启程后,投保人不得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如实告知

33、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

34、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5、 7.1 年龄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

36、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7、 7.5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8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救援机构 救援机构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8.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4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

38、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情况。 8.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39、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10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

40、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1 蹦极 指一种用一端固定的有弹性的绳索绑缚在身体上从高空跳下,使身体在空中上下弹动的运动,也叫蹦极跳。 8.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5 特技

41、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8.16 患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7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8.18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

42、为准。 8.19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8.20 医院 在中国大陆境内,医院指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外,医院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医院。 8.21 净保险费 指所交保费扣除管理费(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和各项手续费,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25%。 8.22 未满期净保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保险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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