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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皮划艇训练基地合同.doc

1、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 隔帘、窗帘采购(KWED2J2012007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山东省体育局合浦县皮划艇训练基地中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 2012年7月 合 同 书 第一章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需方”是指山东省体育训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法定代表人、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2 “供方”是指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2、承包有限公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章中规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术资料 ”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如果有)(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及各种电子版本)和本合同规定的用于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 “合同设备 ”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 1

3、8 “监造 ”和“检验”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和/或业主方代表或业主雇请并授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和检验并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在实施监造和检验时,提到需方的同时应包括业主,反之亦然。 1.9 “制造完工证明” 是指设备最终质量符合质量要求的质量水平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设备标识、检查接口表、质量计划或与之相当的文件、一致性证书、质量放行、焊接程序清单、检查及试验证书、试样板记录(如适用)、以前提交给需方或业主的特许/“不合格品请求报告”等。 1.10 “质量保证期”或

4、保证期” 是指自业主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在保证期内供方负责纠正或消除设备缺陷。“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设备的隐患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而形成潜在缺陷,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量保证期终止后的12个月。 1.11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2 “可靠性运行”是指按照本合同技术规范和成熟的工业惯例。 1.13 “初步验收 ”是指每台机组已达到如下条件: 1) 除了不影响电厂安全和可靠运行的步骤外,所有移交的步骤已完成; 2) 成功的完成了可靠性运行; 3) 未完项目已合理的完成,且不影响

5、机组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用于移交的文件如运行维护手册、图纸及其他文件已全部交付给业主,已取得了有关的法律 1.14 “最终完工” 是指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正常运行后。 1.15 “设备缺陷 ”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16 “日、月、年 ”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周 ”是指7天。 1.17 “现场 ”是指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星岛湖(洪潮江水库)湖畔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8 “备品备件 ”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品备件。 1

6、19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供方根据其成熟的经验提供的足够用于移交前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品备件 。 1.20 “书面文件 ”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21 “分包商 ”或 “分供货商 ”是指由供方在经需方同意后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第二章 合同标的 2.1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详见技术协议 2.2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 2.3 设备的技术协议。 2.4 供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技术协议。 第三章 供货范围 3.1

7、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3.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和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第二卷对合同设备的规范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四章 合同价格 4.1 本合同设备总价:人民币 72.87 万元(大写:柒拾贰万捌仟柒佰元整)。 本合同价格除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及培训费等费用外,税费以及所有设备的出口包装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8、费和保险费(保险范围至地面交货)等设备交货完成之前的费用。 4.2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 第五章 付 款 5.1 本合同付款币种为人民币。 5.2 本合同付款方式为电汇或银行汇票。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 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5.4 如果需方支付现款有困难时,供方允许需方以银行承兑汇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支付,如供方提前将银行承兑汇票兑现,需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5 需方按本合同向供方进行付款并不表示需方接受供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供货,或并不解除供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 交货和运输 6.

9、1 交货时间及地点:合同设备的交货时间为 43 日交货。合同设备的地点为北海需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6.2 供方负责合同设备从供方仓库到交货地点的运输和装卸(不含交货地点的卸车/船)和保险(保险范围至地面交货,包括卸车)等事宜,并承担一切与此有关各种费用。 6.3 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免费按需方要求的时间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的1年内(潜在缺陷责任期)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的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

10、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并免费按需方要求的时间运到需方指定的地点。 6.4 合同设备在交货地点交货前如果由于供方包装、保管不当等各种原因使货物发生损坏或丢失时,供方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免费修理或补供,以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第七章 包装与标记 按技术规范书执行 第八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设备制造、监造、检验等全过程的服务。 8.2 供方应按设备技术协议的有关规定提供合同设备材料等有关技术资料。 8.3 供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个月内向需方提交执行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

11、一式两份。 8.4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8.5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设备价格、数量、供货范围和交货进度等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8.6 供方、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7 对盖有“密件 ”印章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对方保密的义务。 8.8 供方(包括分包和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服

12、务等负全部责任。 8.9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供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等。在整个安装、调试过程中供方有义务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安装过程中,若需方未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未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需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供方承担责任。 9.2 本

13、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技术协议和图纸要求进行。 9.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的其他分包商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将由供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 10.1 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指自业主签发验收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2年。 10.2 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质量优良的。 10.3 供

14、方应负责在质量保证期内迅速修理、更换其有缺陷的设备,如果在收到需方要求进行此类工作的14天内仍未开始进行,则需方将按照现行的工业惯例以供方的费用进行此类工作,此项合理的费用支出应在本合同价格中扣除或由供方支付给需方。但供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4 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0.5 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 10.6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

15、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4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6.1款和6.4款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照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迟交货物违约金: 迟交1 – 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该批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 – 8 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该批迟交货物金额的2%; 迟交9周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该批迟交货物金额的3%; 如上述延期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台设备总价的15 %。 10.7 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由于设备的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设备停运,每停一次供方将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 元/次。 10.8 供方对于本合同承担

16、的合同违约金总金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0 %。 10.9 供方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解除其按合同所规定的相应义务。 十一章 保 险 11.1 供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供方和需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范围为供方仓库到需方指定的仓库(保险范围至地面交货,包括卸车)。 第十二章 税 费 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税费。 12.2 供方交货的设备应为含税价。 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3.1 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

17、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数量、供货范围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 13.2 合同签订后的任何阶段,供方提出拒绝履行合同,供方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责任。 13.3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需方将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后应

18、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也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中止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或索赔将由供方负担。如果供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3.4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3.5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或需方因15.3条的原因要求中止,需方应向供方支付退货部分设备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3.6 在不损害需方根据

19、本合同获得违约金的权利的前提下,如果因供方原因合同设备的供货未能按合同附件3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且已超过延期违约金累计总额上限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或将迟交货物违约金增加到双方接受的水平。 13.7 在不损害需方根据本合同10.1和10.7款获得违约金的权利的前提下,如果合同设备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中未能达到一项或多项最低性能标准,则供方有责任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救或者是双方协商降价接收合同设备。 13.8 如果供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在不损害需方根

20、据本合同在终止以前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需方有权将剩余合同设备的供货以供方的费用和风险转交别的机构执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3.9 本合同的终止不解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的合同终止后明确继续有效的义务;除非本合同另行规定明确限制任何一方的责任,本合同的终止不解除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对因其行为或疏忽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十四章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瘟疫、叛乱、动

21、乱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4.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和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并开始合同的履行。 14.3 如果因不可抗力而阻止本合同的履行累计超过9个月或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如果因不可抗力而

22、终止,则供方应获得已进行的服务或已部分进行的服务所包含的任何项目所应支付的金额,条件是任何该类项目的所有权已转让给需方。 第十五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15.1 与本合同有关原因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5.2 在仲裁审理期间,除仲裁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六章 合同生效 16.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即告生效。 16.2 除非按照本合同条款另行提前终止,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完工证书并理赔完

23、毕货款两清之日止。但是,本合同明确规定质量保证期满后或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所有条款在保证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十七章 其 它 17.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7.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 在本合同保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时,如业主要求,需方应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需方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业主,条件是业主同意承担并对转让日后的本合同下所产生的所有义务负责。 17.4 供方应执行需方制订的双方同意的本项目的管理程序。 17.5 在本合同项下,经需方确认,供方应视业主或其代表或其工作人员如同需方或需方的代表

24、一样,有义务提供同样的工作条件和方便。 17.6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7.7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17.8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7.9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7.10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

25、邮寄、电报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7.11 本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因其它工程项目或本项目其它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需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26、 联系人:马登月 地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21号 邮编: 邮编:250013 电话: 电话:0531-86554559 传真: 传真:0531-8697428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济南市农行和平支行泺源大街分理处 账号: 账号:158401040003873 税号: 税号:370102163081626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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