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5 ,大小:38.50KB ,
资源ID:7036484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3648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doc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20000213 【实施日期】20000401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 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2、 4.2 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 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 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

3、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 千克;   第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 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 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 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 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七条、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 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

5、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 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 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 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 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 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

6、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 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 。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 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 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 并与承运人签定有关协议。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定的有关 协议,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公路

7、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 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应签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通行证》式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省级公路管理机构 负责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 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五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

8、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 》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 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 行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 、限高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 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过本规定第三 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且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

9、车辆, 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品,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现场管 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派员护送。   第二十二条、 在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接受公路管理人 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 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以下的罚款。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第二十四

10、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 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 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 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 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中,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 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 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