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3 ,大小:24.50KB ,
资源ID:7036052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703605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xrp****65】。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xrp****65】,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8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部长 侯 捷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

2、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五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第八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

3、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

4、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二)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

5、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

6、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

7、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停止执业、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第二十二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消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

8、,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内容,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成员资格。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来我国大陆执业的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