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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财务管理办法.doc

1、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 2007-6-5 10:55:16 字体大小:小中大 来源:        发布人:admin     作者:Admin         点击:2182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食堂财务管理,提高食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食堂。各单位食堂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业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综合管理部监督,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计划财务部监督。公司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食堂进行检查。       第三条  各单位食堂必须规范财务管理,设置兼职会计,并及时填制凭证

2、登记账簿,出具报表,并于每月5日前将报表公开张贴。各单位根据报表分析原因,加强成本核算,杜绝浪费,提高食堂管理水平。       第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规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内容。       第五条  具体核算办法     (一)购进原材料及燃料、用具等     食堂购进菜、米、面、作料、一次性碗筷、煤气等,需由专人验收其数量、质量、价格后在送货明细单上签字。送货人凭验收单据结账。会计凭验收明细单作账,借记“经营支出”,贷记“现金”。若未付款,则贷记“其他应付款—**人或单位”。       (二)支付欠款     支付欠款

3、时,由收款人出具收条,有关人员签字证明,会计凭收条作账,借记“其他应付款—**人或单位”,贷记“现金”。       (三)客餐     食堂客餐一般应凭有关部门开具的“客餐通知单”进行安排。食堂有关人员开具公司统一印制的内部收据,凭“收据联”和“客餐通知单”收款,会计凭收据“记账联”作账,借记“现金”,贷记“经营收入-客餐收入”。若月底客餐未收回,作欠款,会计凭收据“记账联”作账,借记“其他应收款—**人或单位”,贷记“经营收入—客餐收入”,待收回欠款时,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收款—**人或单位”。       (四)使用餐票的单位

4、    购买或印制餐票时,由食堂有关人员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餐票”,贷记“其他应付款-餐票”。出售餐票时,由食堂有关人员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现金”,贷记“餐票”。员工凭票进餐,食堂人员每日或定期对回笼餐票进行清点,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证明 ,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餐票”,贷记“经营收入—餐票收入”。员工退餐票时,由有关人员收取餐票,支付现金,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餐票”,贷记“现金”。餐票因取消、污损等原因报废时,由有关人员清点餐票数量后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其他应付款—餐票”,贷记“餐票”。       (五)使用IC卡

5、的单位     售卡时,由有关人员收取现金,发放IC卡并充值,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IC卡”。员工就餐刷卡,由有关人员每日或定期统计刷卡金额,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其他应付款—IC卡”,贷记“经营收入—IC卡收入”。IC卡 再次充值时,由有关人员收取现金并充值,出具书面证明,会计凭此证明作账,借记“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IC卡”。IC卡管理员应对IC卡购进、出售、报废、结存张数进行登记。       (六)收取员工伙食费的单位     按月向员工收取伙食费的单位,由有关人员制作“职工伙食费缴纳表”,收取伙食费,缴纳人在表上签

6、名,会计凭此表作账,借记“现金”,贷记“经营收入—员工伙食费”。       (七)收取补贴     各单位食堂因在一定期间免费接待实习生、施工人员等原因而享受食堂补贴时,由食堂开具收据,会计凭“记账联”及相关说明、请示等记账,借记“现金”,贷记“经营收入—补贴收入”。       (八)月末盘存     每月月末必须盘存,据实填写盘存明细表,并由盘点人、监盘人等有关人员签字,会计凭盘存表作账,借记“存货”,借记“经营支出”(红字)。       (九)月末结转     结转上月存货:借记“经营支出”,贷记“存货”;结转收入: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经营结

7、余”;结转支出:借记“经营结余”,贷记“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第六条  各单位三产收入如金额较小或收入有限,可不单独建账,将其并入食堂账。如金额较大,也可单独建账。三产收入可用于三产建设、职工活动、弥补食堂亏损等,由各单位自行安排,但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该收入必须如实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会计凭有关单据作账,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第七条  会计人员每月5日前应填制“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情况表”,登记总分类明细账,与有关人员核对账务,公开食堂经营情况。将会计凭证按序编号装订,并加具封面。为便于管理,会计报表可与凭证一并装订。总分类明细账按年进行装订,并加具封面。       第八条  会计凭证、总分类明细账装订后当年和次年由会计保管,第3年移交专人保管(与食堂财务、经营有关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凭证、总分类明细账保存5年后,由保管人员出具清册销毁,单位有关负责人、公司计划财务部有关人员监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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