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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新民居.doc

1、 关于高庄、辛庄、柳河、五间房、于庄、藕甸、郎庄子撤村建居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方针总体目标和要求,本着“群众自愿,发展需要,财力允许,政府批准”的原则,拟从2009年9月下旬开始,对高庄、辛庄、柳河、五间房、于庄、藕甸、郎庄子七个村实施撤村建居。 一、主要益处及构想 1.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现有宅基地集中起来,高标准地规划、设计、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新社区。 2.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通过对村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的处置,使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

2、在自主择业的同时,努力解决群众的就业,提高收入。 3.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变。根据南北辛庄新农村试点建设和武清城区撤村建居有关政策,七个村的农户按“拆一还一加优惠”办法实行“以房换房”,使农民住宅由平房转换为楼房,改变居住环境。住宅商品化、产权化,使家庭财产大幅度升值。 4.实现身份的根本转变。使农民身份转变为城镇居民,按照武清城区撤村建居有关政策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二、工作步骤 第一步,进行宣传发动、征求意见、上报申请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步,启动撤村建居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并完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签订工作; 第三步,在各村完成《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签订工作后20个月内完成还迁住宅楼建设及还迁工作; 第四步,楼房还迁后2个月内完成原村庄拆迁和集体资产处置。 三、运作方式 (一)按照我街已经实施撤村建居6个村的工作模式,参照武清城区撤村建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街道办事处为工作主体,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房屋还迁。 (二)以民主自愿方式为原则。经村级民主决策程序后,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撤村建居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批准,并确定撤村建居界定日。 (三)申请批准后,村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协议。核实户口,按照武清城区撤村建居相关政策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

4、程序与各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并进行还迁住宅楼建设。 (四)进行集体资产核算及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清城区征地实施办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8万/亩,地上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在扣除农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金基础上,剩余资金与村其它集体净资产一并按撤村建居政策进行分配。 (五)还迁住宅楼建设完工后,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还迁。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其合法产权证件(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房证)记载为准,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经街道、村批准的临时建筑按

5、标准予以评估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2.在房屋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所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和区规划土地、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1)合法证件遗失的; (2)村庄规划统一建房但未办理建房手续的; (3)实行建房审批制度之前建设使用的房屋; (4)其它。 (二)分户立户的条件 以区政府撤村建居批准之日的户籍人口为依据,符合区撤村建居相关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可分户立户。 1.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 2.有两个以上子女同居一宅,一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口。 (三)住宅拆迁

6、补偿安置方式 平房住宅实行按主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加优惠”的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楼房(含独体住宅楼)实行“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或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平房“拆一还一”的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主房建筑面积还迁同等面积楼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面积部分,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以优惠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主房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的实际建造成本返还被拆迁人。 ①以村为单位,全部主房评估后计算出每平方米的平均价作为基准数,被拆迁人单个主房评估价高于按基准数计算的金额返还被拆迁人,单个主房评估价低于按基准数计算的金额由被拆迁人补齐。 ②配房及附属物按评估价格予以货

7、币补偿。 ③安置房型及面积分以下七个档次: 第一档次:两室一厅,60平方米;第二档次:两室一厅,70平方米;第三档次:两室一厅,80平方米;第四档次:三室一厅,90平方米;第五档次:三室一厅,100平方米;第六档次:三室一厅110平方米;第七档次:三室一厅,120平方米。 各档次房型建筑面积的设计误差率不大于±5%,最终结算以实际面积为准。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定上述档次中的房型。 ④购房价格 还迁面积超过主房面积的部分,购房采用最接近档和跨档的分档计价方式。大于主房面积、并且与主房面积相邻的面积档次为最接近档,超过最接近档的为跨档购房。 a.主房面积至最接近档房型面积,这一区间的购房

8、价格为每平方米680元。 b.主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购房面积在80(含80)平方米以内的,超过最接近档部分的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210元;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510元。 c.主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跨档购房的,超过最接近档部分的购房价格为每平方米1510元。 d. 超出优惠价格以外的面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市场购房价格为2600元/平方米。 e.所选房型面积小于主房面积的部分,按2600元/平方米返还被拆迁人。 f.储藏室价格每平方米800元。 g.上述款项与拆迁补偿费用统一结算,按照购房合同多退少补。 ⑤选房及结算 a.

9、除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外,被拆迁人必须在还迁房中选房。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合同》的,按所选同等房型面积分批次以抓阄方式确定序号,再按序号一次抓出楼号、单元号、楼层、房号和储藏室号。 b.符合分立户条件的被拆迁人按其批准分立户数还迁,给予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在120平方米基础上,每增加一户,安置面积增加60平方米。原主房面积按分立户数均分,并按分立户数分别结算。被拆迁户根据其所选房型分别抓取顺序号。 c.本村常住农业户口村民三世同居一宅,不符合分立户条件的,在120平方米基础上,可按优惠价格1510元/平方米增购40平方米,同时可按市场价格2600元/平方

10、米再增购60平方米。 d.不符合分立户条件的被拆迁人除享受“拆一还一加优惠”政策以外,可按市场价格2600元/平方米增购100平方米。但仍按一个还迁户对待,超出1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格计算。被拆迁户在选房时按一户抓阄,既该户在第一轮次抓阄得到一个选房顺序号后,只能选择一套住房,所要的另一套住房,只能在第一轮次选房后,在剩余的还迁房中进行第二轮次抓阄选房。 以上b.c.d.条款不能同时享受。 e.符合分立户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在还迁房型中进行组合购房,但所组合购房的套数只能比所符合分立户数增加一套。 f.本村常住农业户口村民四世同居一宅的,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在所购房型总面积内再

11、享受40平方米151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 g.还迁楼房建筑误差部分按1510元/平方米计算。 ⑥楼层调剂系数 一层:0%;二层:+10%;三层:+10%;四层0%;五层-20%。楼层调剂系数的基准数120平方米以内定为每平方米680元(储藏室除外)。增减额为所选房型面积乘以680元再乘以楼层调剂系数;购买40平方米优惠价格部分的楼层调剂系数为1510元/平方米;购买市场价部分的楼层调剂系数为2600元/平方米。 ⑦建筑及内装修标准 建筑结构为砖混结构,采用“三步节能”建设标准,现浇楼板,坡屋顶,首层为储藏室,楼梯扶手为木制扶手。室内立墙和屋顶抹灰刮腻子。分户门为防盗门,储藏室安装

12、普通木门。储藏室水泥地面,立墙和屋顶抹灰。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管和燃气接口。统一供暖,统一供燃气,预留热水接口。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搓麻、预留门洞口。 ⑧还迁楼地点:京津公路东侧,嘉河道北侧 2.住宅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2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3.住宅用于经营的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按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上年度纳税额的三倍计算,不足400元的补至400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1.证载为商业,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按商业房屋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停产停

13、业损失按上年度纳税额的三倍计算。 2.证载为工业,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工业房屋和设备按房管局房屋评估所和国财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企业对外租赁房屋或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因解除租赁关系而产生纠纷的,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或依法解决。 3.证载为办公及其它公建房屋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五)搬迁补助与拆迁奖励 1.搬迁补助 住宅实行“先安置后拆迁”,搬迁时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0元;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现有房屋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处置。 2.拆迁奖励 ①住宅。拆迁期限为40日。自发布拆迁公告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拆迁的,经

14、验收合格后奖励8000元;31日至40日(含40日)拆迁的,奖励4000元;余下期限内拆迁的,不予奖励。 ②非住宅。由拆迁人根据企业规模确定,超过拆迁期限的不予奖励。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非农业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依据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居民社会保障工作方案如下。 (一)社会保障 1、关于参加撤村建居养老人员的规定 (1)女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为参加撤村建居养老保障人员。 (2)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自缴纳社会保障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356元(指2009年,以后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

15、的生活保障金,直至死亡为止。 (3)撤村建居养老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按以下标准领取相应待遇:已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总额未达到所缴纳养老保障费总额40%的,其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达到所缴纳养老保障费40%的,不予返还。 (4)缴费标准:以356元为月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即每人需缴纳356元×12月×15年=64080元(指2009年,以后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5)筹集方式:撤村建居养老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费缴费额中的20%由政府补贴,其余部分由政府职能部门从村撤村建居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

16、安置补助费中拨付。 2、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 (1)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2)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从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的次月起,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按月发放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4)缴费标准: ①本人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养老保险费最早从1993年1月起补缴,累计交满15年; ②补缴原则以各年度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 ③参保以后的逐年缴费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17、 (5)筹集方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以参加撤村建居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准,参保人员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26000元;缴费额中的20%由政府补贴,其余部分由政府职能部门从村撤村建居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拨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所缴养老保险费用与参加撤村建居参保人员所缴养老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自负。 3、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一次性撤村建居补助费1万元。所需资金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从撤村建居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费和一次性撤村建居补助费的费用后)剩余资金和撤村建

18、居时资产处置收益中支付。 4、年满16周岁以上,不愿或不能(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撤村建居养老保障的人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留档备案,给予一次性撤村建居补助费1万元;撤村建居前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续接保险或一次性撤村建居补助费1万元。所需资金由政府职能部门或派出机构从村撤村建居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拨付。 * 以上年龄计算以区政府批准该村撤村建居之日为准。 (二)就业服务 1、街道成立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以后所入驻企业的招工进行统一管理,优先推荐本村符合条件的人员; 2、居委会新成立后的社区服务业和居委会的自建

19、企业招工,优先招收本村符合条件的人员; 3、优先推荐特困和“4050”(女性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人员就业; 4、求职者就业享受城镇人员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5、发展经济,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 (三)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关于“撤村建居”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三无”对象供养实施细则》,制定本政策。 1、居民享受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1)转为城镇户口的常住居民(蓝印户口、空挂户口除外,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享受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同时具备“三

20、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审核,报街道办事处审批,签定《供养协议》,发给《供养证书》,由街道集中或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其个人享有的集体资产处置收益和其它个人财产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分散供养的,其个人财产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置,死亡后个人财产归街道办事处所有。 拒绝集体供养、由亲属供养的,其本人及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街道办事处备案后,本人享有撤村建居的各项权益,财产由个人处置。 (3)原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居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变卖房屋、隐匿财产造成无生

21、活来源、无固定住所的,或与他人签定的赡养协议撤销、不依法履行者,不享受此待遇。 2、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复审一次;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及时掌握收入变化和就业情况,做好登记。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超出城镇职工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其家庭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和特殊救济对象死亡的,自死亡的下月起停发保障金。 *以上办法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政府文件制定,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此办法未涉及到的依民主程序决策。如遇国家、市、区大的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下朱庄街道办事处 2009年9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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