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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1年司法考试公告.doc

1、北京市2011年司法考试公告  重庆市 2011 年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公告(2011 年第 105 号)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 9 月 17、 18 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将重庆市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司法考试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 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 ,

2、各自治区所辖县(旗) ,各自治州 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 ;山西、安 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 级市、区) (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 ;内蒙古、广西、 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 区) ;重庆市、陕西省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 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 ;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 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重庆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区县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

3、綦 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 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 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 县等 25 个区县。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普通高等学校 2012 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 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 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 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 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 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 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 司考易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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