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 要】本文主要围绕患者隐私权进行了相关的讨论,包括隐私权的定义,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相关事例及几点建议。【关键词】患者隐私权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方面都涉及到个人隐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因社会发展、教育进步,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作为医学生的我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必然接触到此类问题,为了维护患者及自己的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掌握并钻研何谓隐私权,如何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一项调查表明,对200名护理实习生进行调查.结果:1认为所有护理操作过程需要考虑患者隐私权的仅占58.5%;2认为异性在场时护理操作需要暴露患者隐
2、私部位的占42%;3认为进入病房时不需要先敲门的占46.5%。结论:护理实习生对保护患者隐私权认知不足,有必要为其提供相应的知识,以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一 隐私权的定位(一)隐私权的概念自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理论探讨越来越广泛、深入。2001年2月26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形式对隐私和隐私权予以正面保护。随后,各种
3、相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相继出台。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作出了解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体来讲,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个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家庭、家族)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知悉、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如患者进行与性、艾滋等有关的诊疗行为,其本身就是患者的隐私,对此医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但在医疗实践中,少数医务人员受传统思想影响,对此认识不足,非法刺探、知悉、公开传播和侵扰患者隐私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往往引发医
4、疗侵权纠纷。(二)隐私的本质1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 隐私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可剥夺的,这是自然权利的特点。只要患者愿意隐瞒,隐私内容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任由当事人自行处置。2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由隐私的本质可以看出,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受到他人尊重和法律保护,以维护人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 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一)个别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窥视
5、、接触患者身体隐私尤其是异性患者的身体隐私(二)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个人隐私为促进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四)让不负特定义务的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知悉,如骨科医务人员知悉神经科患者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侵权。此外,未经患者的明示同意,即使利用患者隐私作为非营利性目的,如专供医学实习人员的现场教学内容等,因实习人员对此无诊疗职责需要,故也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而为我国的法律禁止。三 相关案例分析重庆日报于2010年07月28日报道,28岁的顾天荣(化名)怀孕5个月后胎死腹中,不得不到渝中区某大医院做引产手术。躺上手术床不久,她
6、看见一群学生模样的人走了进来,正想理论,不料麻药见效,她昏昏睡去 原来,她们是护士学校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将进入产科病房担任助产士。 苏醒后,顾天荣从丈夫嘴里知道了这一切。想到自己赤裸着被一群人“参观”,她不禁羞愤难当 这种行为,无疑是一种侵犯患者隐私权的问题。很多医院考虑到患者清醒状态下,很难达成让见习医生或护士观摩手术过程的共识,于是,就在患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展开类似人流、乳腺切除手术等暴露人体隐私部位的实习。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隐私,人体的生殖器官更是典型的隐私权的内容,医院的治疗人员接触患者隐私部位,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但观摩的见习医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他们不是真
7、正意义上的医生,对于患者来说,他们属于与治疗活动无关的人员。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未拿到医生或护士资格证的见习医生或实习护士并不是医务工作者。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可见,见习生显然不具备医师资格,并不是法律上所称的医生。而上文也提到,未经患者的明示同意,即使利用患者隐私作为非营利性目的,如专供医学实习人员的现场教学内容等,因实习人员对此无诊疗职责需要,故也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而为我国的法律禁止。也许有的人会说,教学是医院承担的义务
8、,见习医生将来会成为医生,见习是为了让他们掌握知识,以后能更多的救助患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意味着为了提高实习生的医术水平,为了将来更多患者的公共利益,而牺牲某个患者的个体利益呢?患者在教学实习过程中有必须配合教学的义务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因为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教学虽然是教学医院的义务,但也不能为了此义务而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如果为了此项教学任务,而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在美其名曰,是为了培养医学人才,以便为患者以后的利益作打算,为患者带去健康。这不是本末倒置了,不仅损害了别人的隐私权,还造成了精神层次上的伤害,因此,这种做法是绝对不正确的,且危害、隐患极大的。这里,不妨让我们看看美国是怎
9、么做的。当患者入院时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美国旧金山一家医院在教学中启用了世界上第一个电脑控制的人体模型。这个会说话、会眨眼的塑料病人有血压和心跳,实习医生可以给它用真药,它自身的医学食品会作出相应的反应。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医院通过广告征求“患者演员”,这些演员们按院方要求假装出诸如心脏病、中风、失忆等病症,让实习医生从问诊、检验中学到宝贵经验。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采取一系列手段解决教育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其实这两者完全可以避免冲突。四 提高保护患者隐私权意识到的几点建议(一
10、)充分认识保护病人的隐私权是对患者人格的尊重、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尊重、保护隐私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是医务工作者应尽的义务。由于医护人员对单人诊室对保护患者隐私权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导致其它患者或家属随便出入,使就医患者与候诊患者零距离接触,给正在接受诊查的患者造成诸多不便。隐私权是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人格权。尊重病人的隐私就是尊重病人的人格。人需要尊严,人的尊严需要保护,医护工作者尊重患者,维护其隐私权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二)加强医学生及医务工作者维护患者隐私权的教育。从对近几年来发生的相关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在医疗关系中医务人员处于相对的主动地位,大
11、多数情况下的隐私侵权纠纷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究其原因,有的医务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患者隐私权的范畴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医务人员性格使然或受经济利益等因素驱动,对侵权后果估计不足或轻信能够避免;还有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要挟报复,实现其个人目的等等。对此,一是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适时邀请律师或法律专家给医务人员授课,结合案例,讲解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具体范围,明确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对患者隐私的侵权,讲清实质危害与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引起其足够重视。二是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端正医务人员为患者服务的根本态度,严格职业规范和道德操守,打牢其
12、思想基础。(三)加强医院公共设施的建设。加大对医院硬件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如开辟足够的担任诊室或单人检查室,设立单独的会诊室,如在妇幼医院设立专门的哺乳室,以方便妇女进行哺乳等等。对非单人病房、单人诊室或单人检查室,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改善诊疗环境来设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如我们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规范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是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四)加强患者的意思权保护意识医院适时邀请律师或法律专家给医务人员授课,然后医务工作者可给患者培训或下小区给居民讲解隐私权的
13、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患者及居民的隐私权保护意思,降低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概率,患者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巩固了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保护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五)我国立法机关完善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对患者的隐私权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医患关系中隐私权的内涵等,这样保护隐私权才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依据。针对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尽快的制定与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据不完全统计,1996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的12%;到了1997年,这类纠纷所占比例就上升到25%。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案件将进一步上升。因
14、此,改善现有状况,提高医患双方的维护隐私权的意识,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增强医护人员自觉尊重患者隐私的意识并转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使患者就医时不再尴尬、不再感到人格的尊严正在滑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小四,楷体)(1)期刊: 蒋晓华 马青华 .护理实习生对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认知调查及管理.当代护士,2010 年,卷03期 (2)民商法;人身权隐私权(3)专著:陈平安.中国典型医疗纠纷法律分析.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64270(4)期刊:杨连波. 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常见类型及预防.东南国防医药2004年 第6卷 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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