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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急救处理及统计制度1.doc

1、文件编号:YC-069 文件名称:工伤及急救处理及统计制度 版本:A0 1、目的 明确工伤管理办法,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3、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4、工作职责 4.1人事行政部是本规定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的认定、调查处理、手续审批、费用审核,并就有关事宜与外部联系。 4.2 各部门负责对工伤员工的申报和工伤事故的协助调查。 4.3 财务部负责工伤员工费用的审核和支付。 5、内容 5.1

2、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5.1.1公司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经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应当认定为工伤。 a、从事本公司日常工作或者公司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b、经本公司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公司有关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e、在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

3、失劳动能力的。 f、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g、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h、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i、在上下班的规定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动车事故的。 j、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2 员工因犯罪、违法、自杀、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5.2 工伤事故报告 5.2.2 部门出现工伤人员除做紧急处理外,应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见附录

4、A)在4小时内报人事行政部,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填写时,应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人事行政部,而后补填报告单。 5.2.3 部门出现人身伤亡事故,须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而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并拍照。 5.2.4 人事行政部接部门报案后,应迅速赶至事故现场,对重伤、死亡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3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5.3.1对轻伤事故,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调查处理,批准受伤员工到指定医疗治疗。 5.3.2对重大伤亡事故,人事行政部应组织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分清

5、责任,并写出调查核实情况,拟定治疗措施,填写在《工伤事故报告单》上,报公司。 5.3.3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人事行政部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5.4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5.4.1工伤员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线全额报销。 5.4.2工伤员工需要本地或外地住院治疗的,20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批准,20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5.4.3工伤员工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按15元/人·天补助,须做专人护理的,由公司委派人员或由亲朋照顾,护理人员补助标准本地治疗按10元/人·天补助 5.4.4工伤员工在医疗期间

6、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5.5 因公致残 公司员工因工致残,被上级主管机关鉴定为一级于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a. 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有十

7、八个月。 b. 员工因工致残被上级主管机关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原则上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c. 患病时按5.4条款规定的待遇执行。 5.6因公死亡、失踪 5.6.1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 a. 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b.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c.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公司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的金额。符合5.6.1a条款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放。 5.6. 2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

9、伤待遇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a.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药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本公司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本公司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员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b.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员工或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本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c. 公司应当帮助员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公司按本规定给予工伤死亡

10、待遇。 5.6.3公司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全部退回。 5.7 其他规定 5.7.1公司支付给已参加人身保险的工伤、死亡员工的各项待遇总额,应包括人身保障赔金,公司支付时,应扣除此项金额。 5.7.2工伤认定后,受伤员工必须到公司指定医疗治疗,私自选择医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5.7.3在家休息治疗期间,药费单据每张不得超过70元,一天至多出现两张单据(一张中药单据,一张西药单据)。 5.7.4工伤员工或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家庭成员等情况,公司及上级主管机关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应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5.7.5工伤员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6、附录 6.1《工伤事故报告单》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 2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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