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噪声污染与防治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的噪声得到有效控制,防止扰民事件的发生,确保施工现场场界噪声及作业场所噪声符合标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辖的工程项目及分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场界噪声及作业场所噪声的控制。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52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4
2、 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测量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 定义和术语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环境辐射噪声。
夜间:是指二十二点至零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5 职责
5.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噪声控制的监督与检查。
5.2 各分公司、项目部、子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及施工现场噪声控制的监督检查。
5.3 各分公司、项目部、子公司负责本辖区及施工现场噪声控制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自检工作。
6 活动描述
6.1 噪声的排放
按活动点/工序/部位划分,噪声可分为:
施工机械噪声: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打夯机、混凝土运输泵、搅拌机、翻斗车、吊车、电锯、切割机、混凝
3、土振捣棒、钢筋弯曲机、混凝土振动机等。
6.2 噪声控制的标准为: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dB)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6.3 噪声控制措施
6.3.1 工程技术人员在施工技术方案中须编制防治噪声的可行措施,并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有关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6.3.2 夜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晚22点至次日6点)严禁施工。但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需向
4、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6.3.3 保证施工机械正常运行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减少噪声。
6.3.4 施工现场搅拌机棚和木工棚在使用前须用隔音材料进行全封闭。
6.3.5 对处于敏感部位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前须完成降噪安全围帘的包裹。
6.3.6 材料、货物装卸时,轻拿轻放。
6.4 噪声控制的监督检查
6.4.1 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工程项目的噪声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6.4.2 各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所辖区域的防噪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其有效性。
6.5 噪声控制的定期监测
6.5.1公司委托有关单位依据公司的监测计划或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工程项目的噪声控制进行监测。
6.5.2 各工程项目安全负责人对所辖区域噪声控制和场界噪声每半月进行一次自测,检测方法按GB12524《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测量方法》要求,检测所用的仪器应在有效检测期限内。
6.6 不符合的控制
对噪声控制监督检查发现的不符合,执行Q/CNPC·121.20701.006 健康安全环境不符合控制程序。
7记录和表单
a. 噪声测量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