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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药品购销活动中“过票”行为的监管1.doc

1、浅谈药品购销活动中“过票”行为的监管     当前,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成为流通环节整治的重要内容,“过票”即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过票”的定性和处理     所谓的“过票”,指的是业务员借用或租用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自行组织货源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后,再到经营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和《销售清单》,以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经营药品。简单地说,就是无证经营者使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进行的经营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义务性条款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

2、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定性条款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对于出租、出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承租、承借方应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二、“过票”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医药市场的放开,为药品流通领域的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带来了无序竞争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一方面,药监部门的

3、高压态势迫使违法行为更加隐蔽,进而寻求更为安全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药品批发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非法提成,采用代开票据等形式为非法经营药品提供便利。畸形“双赢”为过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也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急需破解的难题。     “过票”行为带来的危害是很严重的:一是因为其不需要进行硬件设施改造以及日常经营成本,对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二是因为企业对其购进渠道及药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经营的药品未经过质管部门的验收把关,并且在经营环节中没有接受药监部门的监督,而易造成用药安全隐患;三是以清单代替票据、无合法票据、或大额小开出具

4、虚假票据,偷逃国家税收;四是对招标品种、临床品种包括价格虚高的新特药品采取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促销,引发商业贿赂。     三、“过票”的检查方法和监管对策     “过票”手法虽然较为隐蔽,但在检查过程当中仔细查证也不是无章可循。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现线索:     1、时间关系。“过票”行为中,药品大多是由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物流发送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是由业务员直接送货上门,然后根据业务员再到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因此,购买方药品购进记录上的实际到货日期与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上的日期,以及出租、出借方购进验收记录、出入库记录上的时间关系上容易出现矛盾。   

5、  2、证照票据。1)出租、出借方的授权委托书管理不规范,易出现法人代表签好名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由业务员自行填写,造成授权委托书字迹不一致或没有填写被委托人名字、授权时间、授权范围等现象。有的销售员同时销售几家企业的产品,易造成委托时间上的矛盾。2)销售员发货到购买方后,还未到出租、出借方开具销售清单和销售发票时,为了让购买方入库而临时提供的手写清单。3)出租、出借方为了赚取手续费而开具销售清单及销售发票,多半是仅在财务上开具票据,所以销售清单或销售发票的随货同行联、出库复核联上多半只有财务章,而没有仓库保管员及复核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3、品种结构。“过票”行为所经营的品种,每个业务

6、员多集中在较为固定的几个生产企业的几个品种中,价格多高于同类品种,且大多伴有临床促销行为,销售数量较大,绝大多数是整件包装。有时为节省时间和避免繁杂手续,直接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调运到使用单位,出现药品外包装发货标签与票据标示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情况。     4、货款流向。在“过票”中,业务员自行组织货源时,易出现业务员自行将货款汇入供应商帐户,而未通过出租、出借方帐户,未在出租、出借方帐目中体现货款流向的现象。在收取购买方货款时,也易出现将货款汇入业务员个人帐户或提取现金的现象。     “过票”行为貌视简单,很容易发现蛛丝马迹,但要想取得完整的证据链却很困难,往往因为业务员与经营企业相互

7、钩结、窜供、弥补材料(发票、清单、证明等)而功亏一篑。因此,抢先固定证据、适时机开展调查乃至外调十分重要。个人认为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经营企业开展调查:     1、GSP操作规程。对通过GSP认证的企业,其药品购进、验收、养护、销售、库存情况均应有记录,而在很短时间内补齐这些手续出会有难度。比如采购部应留有药品采购计划,首营企业或首营药品应提供供方资料,并有质检人员签字,特殊储存条件的药品、易变质的药品、易引起变质的季节应有药品在库养护情况等。     2、人力资源。可调取企业在职人员花名册,对关键岗位人员如企业采购员、仓库验收人员、复核人员、开票人员等均应进行记录和对照,并索取企业与

8、销售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培训和考核资料证明等。     3、财务情况。可注意收集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文件以及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如收集发票购置本(确定发票编号),发票存根联(核对涉案发票数量),发票原始凭证,发票上的供货单位是否合法,发票监制章是否是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印章,发票抬头是否是被检查单位,发票是否双面复写,购药货款的汇出票据、销售所得的收取凭证等以确定货款是否体外循环。有必要的话,可请专职财务人员协助查清药品货款流向。     4、书面证据。对需要以书面形式固定的证据,可以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复印、拍照等形式予以固定。对企业认定的业务员或业务行为属非法的,要求企业出具证明予以确

9、认。     四、杜绝“过票”行为的几点建议     1、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素养、诚信意识,明确“过票”行为给药品市场秩序和药品质量安全造成的危害,让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拒绝“过票”行为,从素质上能够识别“过票”行为。对企业为“过票”者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核发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药监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通过网上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合法资质信息档案,便于异地药监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加强药监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遇有协查,应本着大药监的认识和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角度积极协助、认真查处。     3、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一是在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或由国家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解释,明确“过票”行为的定义、性质,提高现实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二是出台部门规章,规范营销人员、药品购销发票和清单的管理。规定营销人员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级以上药监部门审核备案,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业务发生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严禁药品药款特别是大额奖金汇入个人帐户,严禁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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