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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办法).doc

1、沈阳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批后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我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需执行本规定(三县一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核验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2、 第四条 (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 第五条 (工作制度)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实行主动申报制度和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技术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相关规定,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基础上,对核实内容实地测量并形成与规划审批用途坐标、高程系统相一致的测绘成果报告,作为规划主管部门开展核实工作的技术依据。 第七条 (核实内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以及与

3、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平面关系等;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总高度和檐口高度)、建筑层高等; (三)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商业比例、配套用房等; (四)其它规划要求。 第八条 (分段办法)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范围予以分期规划核实。特殊情况下,规划核实部门可依申请调整分期规划核实工作范围。 分期核实项目进行最后一期规划核实时,应当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同时核算各分期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九条 (申请条件)建筑工程达到下列条件时,可以申请工程竣工核实: (一) 建筑工程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

4、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建设; (二) 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 分批规划核实的建筑工程应具有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完整的使用功能和配建设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条 (报送材料)工程竣工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含附件、附图及电子文本): (一)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四) 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 放线测量回执; (六)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七) 现场图片; (八) 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5、 第十一条 (核实程序)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程序如下: (一) 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现场踏勘,并作出是否受理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申请的回复;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理由和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 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对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建筑工程,核发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竣工规划核实不合格,但经整改后满足规划要求的建筑工程应重新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四) 违法开工建设,规划核实不合格且拒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筑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应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

6、条 误差控制要求。 (一) 建筑面积误差指建筑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在合理范围内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误差在符合容积率指标要求前提下,误差不得大于2%,且项目整体误差之和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二) 建筑间距误差指建筑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退线,间距在合理范围内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筑退线、间距的数值。建筑间距合法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1、 退线、遮挡建筑为18米以下建筑间距误差不小于0.2米; 2、 退线、遮挡建筑为18米以上建筑间距误差不小于0.4米; (三) 建筑高度误差指建筑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在合理范围内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建

7、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合法误差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地上建筑高度18米以内(含18米)建筑,高度误差不大于0.1米; 2、 地上建筑高度18—100米(含100米)建筑,高度误差不大于0.3米; 3、 100米以上部分为0.5米。 第十三条 (误差处理) 误差范围内,可以直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超出误差,但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可视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在接受行政处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可以采取公示等方式征求厉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间无疑义的可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超出误差,并不符

8、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或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违法建筑工程规划部门可移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公示归档)规划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应当公开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证书和工程竣工测绘图纸等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五条 (统计检查)各规划主管部门应制作规划核实项目统计表。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对各区规划核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前一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申请进行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不主动申报或虚假申报,造成后果者,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解释办法)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可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沈阳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暂行办法》(沈规国土发【2009】79号)同时废止。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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