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邻里情”幸福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章程,是为适应“和谐社会、幸福社区”建设新形势,规范社区“邻里情”幸福联盟的操作。
第二条,“邻里情”幸福联盟是社区各大文体队伍、公益性或者服务性团体、以及志愿者队伍的联合体。其功能:发挥公共精神作用,发挥活动协调作用,发挥公共服务监督作用,发挥公众参与推动作用。
第二章 联盟成员组织
第三条,
1、社区组建的文化、文体团队;
2、社区已登记的民间组织、社区各类志愿者队伍;
3、社会公益性、服务性团体(互助服务联盟)
2、社区共建单位;
只要承认联盟章程,愿意遵守社区的有关制度的团体,都可自愿加入联盟或自愿退出联盟。
第三章 成员组织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成员组织的权利
一、 “邻里情”幸福联盟由每个加盟团队推选一名代表及社区相关人员组成。
二、 有参加“邻里情”幸福联盟主席的选举权, 有被选举权。
三、有权参与“邻里情”幸福联盟活动、会议、决策。
第五条,成员组织的义务
一、有义务维护“邻里情”幸福联盟的形象、合法权益
二、有义务遵守“邻里情”幸福联盟的章程。
三、有义务执行“
3、邻里情”幸福联盟的决议。
四、有义务向“邻里情”幸福联盟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五、有义务完成“邻里情”幸福联盟交托的任务。
第四章 联盟职责
第六条,利用社区内的各种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文艺、教育、科普、娱乐、健身等活动,促进居民广泛参与社区活动。
第七条,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互助服务联盟,通过定期协商,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发挥成员单位优势,为社区居民提供适应各层次人群需求的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积极招募社区志愿者,协调组织辖区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
第
4、五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邻里情”幸福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成员组织代表会议。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重大事情的决定,依据“民主到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社区党委副书记、或者居委会副主任参与“邻里情”幸福联盟日常工作管理,以ISO9000的标准进行管理,并在成员组织代表的监督下,负责经费的流入和流出。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一条,“邻里情”幸福联盟不向加盟成员组织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邻里情”幸福联盟接受政府拨款、加盟成员组织捐款、社会公众捐款。
第十三条,“邻里情”幸福联盟经费使用接受捐款单位、个体、以及成员组织代表的监督,定期在例会上公布,或在社区公示栏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邻里情”幸福联盟是社区体制改革“1+2+1”模式中的一分子,日常办公在新康社区居委会内,办公所需的硬件都由社区居委会提供。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邻里情”幸福联盟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完善,并作修改。
第十六条条: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邻里情”幸福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