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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论文定稿-票据丧失救济制度.doc

1、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毕业论文 摘要: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行使受到障碍时,为使票据权利得以实现,对失票人提供特别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各个国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公示催告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采取提起诉讼的救济制度。在本文中,通过对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介绍,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指出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使票据的救济制度不仅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2、从而完善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更好地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票据丧失制度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 Abstract: The relief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loss, which is the floorboard of the legal standard that point to the holder of the bill lost possession, the bill right exercise by obstacle and t

3、o make the right can be realized, the instrument to provide special relief .The loss of bill law relief system, each country take different relief way, generally speaking, the main legal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dopts Public summons for exhortation system, while in the Anglo-American countries and re

4、gions are taking a lawsuit relief system. This paper,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our country negotiable instrument loss system, the legal consequences analysis, registeration system loss on the bills of the remedy of legislation, pointed out that our country defect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relie

5、f system, through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studying and learning from foreign advanced system and experience, and puts forward some specific advice. Make notes of the relief system not only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instrument, and als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bona fide purchase

6、r .perfect our remedies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loss, and to better promote the smooth development of the commercial paper market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orfeiture of bills suspend payment public summons for exhortation 目 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 WORDS 2 引言 5 一、票据丧失制度及其法律后果 5

7、 (一)票据丧失制度 5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6 二、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 7 (一)英美法系国家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7 (二)大陆法系国家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9 三、我国票据丧失救济措施 10 (一)挂失止付 10 1. 挂失止付的概念及性质 10 2. 挂失止付的当事人 11 3. 挂失支付的适用范围 12 (二)公示催告 12 1. 公示催告的概念及性质 12 2. 公示催告的当事人 13 3.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 13 (三)提起诉讼 13 1. 提起诉讼的概念及意义 14 2. 普通诉讼适用范围 14 3. 提起诉讼的分类 14 4

8、 普通诉讼程序 15 四、我国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15 (一)挂失止付的缺陷及其完善 15 1.挂失止付的缺陷 15 2.挂失止付制度的完善 16 (二)公示催告的缺陷及其完善 17 1.公示催告的缺陷 17 2.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 18 (三)诉讼补救措施的缺陷及其完善 21 1. 诉讼补救措施的缺陷 21 2.诉讼补救措施的完善 21 五、完善票据丧失救济的配套制度 22 (一) 建立票据提存制度 22 (二)建立非票据权利人票据丧失救济制度 22 结 语 24 参考文献 25 外文文献 26 中文翻译 31 致 谢 34

9、 完善票据丧失之救济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了WT0后,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在经济活动中,票据的使用也日益频繁,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票据的丧失也是不可避免的。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是否占有票据,直接决定了票据权利的享有和丧失。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等特点,因此票据在丧失之后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否则很可能会导致失票人丧失票据利益。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丧失救济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提起诉讼这三种救济,不仅借鉴了大陆法系

10、国家和地区的公示催告制度,而且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提起诉讼救济制度,同时也保留了传统的挂失止付制度,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多种救济方式并存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救济方法虽然完全,但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缺陷,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使票据的救济制度不仅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我国票据市场的顺利发展。 一、票据丧失制度及其法律后果 (一)票据丧失制度 票据具有流通方便快捷、功能多样、信用度高等特点,因此票据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日益增多,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票据广泛流通使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票据丧失。 票据丧

11、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是票据流转中的异常情况,而且票据丧失还经常与票据伪造相联系。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07 ,(3) :133. 票据的丧失可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和票据的相对丧失。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不存在了,又称为票据的灭失,如票据因焚毁、撕碎或严重涂抹而毁灭。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丢失或者因为被盗窃而丧失了票据的占有。 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具有设权性和提示性,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密不可分,即:票据权利的产生以制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移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是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而

12、票据权利则是票据所体现的实体内容。票据权利人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票据,就丧失了行使票据权利的凭证,其票据权利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票据绝对丧失时,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在采取了法定的补救措施后,最终还是能够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但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票据被他人得到并经过虚假背书之后,就会产生善意持票人,或者无权利人持该票据提示付款,取得实际的支付,从而损害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无论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都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失票人在主观上必须是非自愿性的,非依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即票据丧失违背失票人意志。如果是合法持

13、票人自愿放弃或者转让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的效力。 2.丧失的票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具有要式性的特征,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这是票据流通的前提条件,也是票据丧失救济的基础。国家对票据丧失制定法律救济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失票人的利益,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因此票据丧失人对票据的占有应当是合法的占有,否则如果一个违法的票据持有人能够运用失票补救制度,主张其本来就是非法的利益,则违背了我们制定法律的初衷,不存在研究的必要性。同时,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有效的票据。如果是必要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则该票据为无效票据,即

14、使丧失也不会产生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无需采取失票救济措施。 3.持票人须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况。直接占有是指票据权利人事实上占有票据的状态,即对票据的直接控制。间接占有是指原持票人出于自己的本意将票据交付他人直接占有,但依法仍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持票人仅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而没有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不影响其对票据权利的行使或控制。如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将票据背书给了委托收款的银行,虽然丧失了对票据的直接占有,但仍为票据的间接占有人,所以对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讲,并不构成票据的丧失。又如,在票据质押的场合,票据权利人将票据背书给

15、质权人,虽然丧失了对票据的直接占有,但仍间接占有票据,故票据的出质也不构成票据的丧失。因此,持票人须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才能构成票据的丧失。如果持票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不能确定是票据的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则应当推定为票据的相对丧失,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朱志增. 票据丧失及救济制度的完善[J].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6-7.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

16、

17、 票据丧失后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直至通过救济得以恢复。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一旦票据权利人丧失权利的物质载体,票据权利的行使便失去了

18、法律依据; 2.失票人可采取法定措施进行救济。票据优于货币的表现之一就是票据丧失后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措施予以救济, 通过防止票款被冒领和第三人善意受让来避免损失的发生; 3.承担票款被冒领的风险。在采取救济措施之前或救济措施发挥作用之前,票款已经被冒领的,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付款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而只能向冒领者追索,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或查明后票款无法追回,则失票人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4.承担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善意取得构成票据的原始取得,持票人合法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失票人既不能要求付款人对己付款,也无权要求持票人返还票据。 二、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

19、 关于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制度,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这是因为票据丧失的救济方式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规范和传统的习惯,已经超出了票据法所规范范围,因此日内瓦统一法并没有对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作出规定。当今世界的票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采用公示催告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大多采用提起诉讼的制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也将挂失止付作为一种临时的救济方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加入日内瓦公约,因此保留了自己的法律传统。到目前为止,有关票据的法律在英国、美国以及其它普通法

20、系的国家是统一的,这项统一建立的基础是英国在1882 年颁布的成文的票据法——《汇票法》,此法是根据有关票据的习惯以及判例编篡而成的,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关规定。尽管在文字、法条上的统一已不存在了,但是普通法系的流通票据法中的各种概念,仍然以英国1882 年颁布的《汇票法》为依据,这种统一与建立在日内瓦公约基础之上的统一同等重要。普通票据法系国家以英、美两国为主要代表,主要采取诉讼救济方法,即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通过诉讼解决其票据权利救济问题。 美国票据法的精神实质与英国票据法一致,主要承袭了英国票据法,最初采用的是单行票据法规,1896年颁布的《流通证券法》,1952年

21、《统一商法典》第3编“商业票据”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二者共同构成英美票据法体系。两国的失票救济方法主要有三种: 1.补发票据。 英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丧失汇票之持票人有权取得副本汇票。如汇票在其丧失之时尚未过期,该汇票之持票人得要求及出票人出具另一同样文义的汇票。如有要求,应向出票人提供担保,以赔偿出票人在声称丧失之汇票重又发现时因需对任何人负责而遭受的损失。如向出票人提出上述要求而被拒绝出具副本汇票,得强使出票人如此办理。” 英国《票据法》第69条. 美国无补发票据副本的制度。 2.提起诉讼。 英国《汇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就汇票进行诉讼或控告时,如已向法庭或法

22、官提供其认为满意之赔偿保证以应付任何人对丧失票据提出之权利主张,法庭或法官得下令:票据丧失不应成为抗辩之理由。"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804条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的所有人,就其票据所有权、不能提示票据的事实和票据条款作适当的证明,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担保,以担保被告不因对该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804条. 通过上述英美票据法的规定对比来看,英国票据法中的普通诉讼制度的规定显然比美国严格,只是美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诉讼的诉讼主体和举证责任方面规定得更加明确。根据美国法的规定,只要失

23、票人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就可以起诉票据上的任何义务人,同时法院可要求其向被告提供担保;而根据英国法,到期日前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应该先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副本,在失票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副本,可由法院强制其补发或者受理失票人对票据债务人的起诉。 3.挂失止付。 停止支付票据款项是美国票据法采取的补救方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一银行存款编》第4—403条规定挂失止付可以作为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通过向银行作出停止支付指示而对应由其账户支付的任何票款停止支付,但失票人所作出的停止支付指示若是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则该停付指示仅在14天内对银行有约束力,除非在此期间

24、又以书面形式确认。书面指示的有效期为6个月并可以延续,银行收到止付命令后仍支付票据款项的,应对失票人负赔偿责任。” (二)大陆法系国家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 二十世纪初,由于各国的票据立法差异较大,1930 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通过了《统一汇票和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与本票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汇票与本票印花税公约》,1931 年又通过了《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的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公约生效后,绝大多数成员国纷纷以日内瓦公约为蓝本修改本国的票据法,日内瓦统一法没有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作统一规定,而由各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作出

25、规定,使票据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统一,形成票据立法中的日内瓦公约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德两国为主要代表。法国票据法的历史最为久远,早在1673年颁布的商事条例中就有关于汇票和本票的规定,1807年拿破仑主持编纂了《商法典》,其中第1编第8章即为票据法的内容,但只涉及汇票和本票两种,1865年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德国也是较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之一。从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德国各邦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法、德两国票据法对票据丧失的救济主要有三种: 1.直接主张权利。 针对尚未承兑的汇票,票据所有人可不通过法院直接向其前手及前手的前手主张付款权利,直到发票人为止。 2.法庭判决。

26、《法国票据法》规定:已经承兑的汇票和本票丧失,票据所有人只有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方可向其前手及前手的前手,直至发票人为止,主张付款权利;未经承兑汇票和本票遗失的,票据所有人在提供担保和证明其所有权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裁判判令付款。 该救济方法主要是法国票据法所规定的,法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补救方法不同,与英美法系票据法规定的普通诉讼制度比较接近。其具体作法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作出命令支付的判决。 3.公示催告。 德国票据法规定,对遗失或灭失的票据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应提供担保,于到

27、期日向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请求付款。要求提供担保的票据仅指宣告无效前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通过提供担保可于到期日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 4.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将挂失止付作为一种救济制度。 日本《当时结算规定》第15条规定,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向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通知票据丧失的情况,接到票据丧失通知的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即负有审查持票人是否是真正权利人的义务。该规定实际上使失票人的票款得到止付。德国、瑞士等国的法律也有相似的规定。 三、我国票据丧失救济措施 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权利行使受到障碍时,为使票据权利得以实现,对失票人提供特别救济的法律规

28、范的总称。 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平衡利益,《票据法》和其他法律对票据的丧失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一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示催告的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提起诉讼的救济制度,同时也保留了我国传统的挂失止付制度,形成了独特的、多种方式并存的票据丧失救济制度,我国《票据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这三种方式作为失票救济方式。 (一)挂失止付 我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29、 1. 挂失止付的概念及性质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及时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在我国,挂失止付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商业习惯。据学者考证,挂失止付起源于我国旧时钱庄票号的习惯做法,按照惯例,丧失票据的人可以出具证书向发票钱庄请求挂失止付,并在著名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票据作废,同时还应向地方官厅备案,过一百天后,若无纠纷发生,失票人可凭保请求付款。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M].法律出版社.2006,96. 1929 年旧中国公布的票据法保留了这种习惯做法。挂失止付是一种非常便利的失票救济手段,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

30、长的时期内,我国银行业对于票据丧失一直沿袭过去挂失止付的商业习惯。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由于付款人无法判断挂失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而且挂失人和付款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得到挂失通知的付款人没有义务去审查事实问题;也没有义务帮助挂失人杜绝风险;但是如果付款人根本不顾票据丧失的事实,让失票人到法院采取措施,在法院采取措施之前,又可能发生票款已经被他人领取的危险。从道义出发,付款人惯例上愿意为失票人提供帮助,即暂时停止支付,给失票人留出合理必要的时间,采取其他措施,失票人如果怠于采取其他的救济方式,挂失止付将失去效力。 挂失止付仅为票据丧失后暂时防止票据金额被人领取的保护票据

31、权利的方法,不能使票据权利恢复,其法律效力主要有: (1)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义务。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十二日内,应停止向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此期间付款的,无论是否善意,都应由付款人承担责任。第13天,挂失止付失效,付款人可以按规定向持票人付款。 (2)票据本身并不因为挂失止付而无效,票据仍然可以背书转让,由此产生善意第三人, (3)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在挂失止付期满后,未经法定的程序,比如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失票人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4)通过挂失止付确认责任人。止付通知送达之前,付款人已经向提示付款人善意付款

32、的,付款人不需要承担责任,由失票人自己承担票据丧失的责任;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后,付款人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否则,付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挂失止付的当事人 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包括挂失止付的申请人及受理人。 (1)挂失止付的申请人。 挂失止付的申请人是票据之失票人,即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一般而言,失票人主要有四种:票据权利人、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已作成票据的出票人或者已经完成背书的背书人、其他合法占有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 (2)挂失止付的受理人。 挂失止付的受理人,应为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我国现阶段,除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非金融机构外,其他票据的

3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均为票据上记载的金融机构。 3. 挂失支付的适用范围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办理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3)填明“现金

34、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不能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3)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二)公示催告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1. 公示催告的概念及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逾期不申报,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它是使票据权利

35、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3. 从性质上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公示催告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能够产生使丧失的票据失效,进而凭借除权判决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措施。失票人实际上是借助法院的公示催告而获得了一种公力救济,因而在法律效力上较属于私力救济的挂失止付要确定得多,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付款人停止支付的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自法院发出止付通知之日起至法院允许解付之日止,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得向提示付款的人支付票款,否则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

36、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支付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2)排除善意取得的效力。在公示催告期间,已公示催告的票据转让、质押的行为无效,接受该票据的人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满以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些规定都有效地防止了票款冒领现象的发生,充分保护了失票人的合法利益。 (3)中止票据时效的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开始后,若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若申报人是权利人,也因法院发出止付通知而无法行使权利,因而公示催告程序产生中止时效的效力。 (4)除权判决的效力。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进行权利申报或者虽然有人进行

37、权利申报但被法院驳回时,依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公示催告程序的一个核心。 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是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原则的一种法定例外,其效力体现在:一是票据因除权判决的作出而归于无效;二是失票人可以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三是对获得除权判决的失票人进行的清偿,与对持票人进行的清偿,具有同等的效力;四是公示催告程序因除权判决的作出而终结。 2. 公示催告的当事人 公示催告只有一方当事人,即公示催告程序中只有申请人,而且申请人是特定的,申请事项是对丧失的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催告利害

38、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票据已绝对丧失,则不存在利害关系人。 3.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限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此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之后均可申请公示催告,同时,空白票据遗失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超过付款期限的票据遗失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不得申请公示催告:无记名票据丧失,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这些票据丧失不得申请公示催告。 (三)提起诉讼 我国《票据法》只在第十五条中简单地

39、规定了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补充。 1. 提起诉讼的概念及意义 提起诉讼,也称为普通诉讼,是指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对票据丧失进行补救,具体地说,就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一种补救方法。普通诉讼理论基础是有权认定论,是假定失票人并不因丧失票据而失去票据权利,故赋予失票人以有条件的票据权利,使失票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提起诉讼作为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我国票据法对其加以借鉴,作为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救济方式制度的补充,克服了它们的

40、不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 普通诉讼适用范围 普通诉讼这种措施的适用范围不像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有严格限制,为一切票据丧失的纠纷,也不像公示催告受到申报期限的限制。对于不能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而言,提起诉讼就成为其唯一的救济措施。对失票人来讲,普通诉讼方便、快捷,是最适当的救济措施。 3. 提起诉讼的分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况分为三种: (1)失票人起诉债务人要求付款。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法院判令支付票款。在此类诉讼中,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 (2)失票人起诉出票人要求补发票据。卞

41、杰.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研究[J]. 宁波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0. 多数国家的票据立法中都有关于票据复本的规定,即收款人可依法请求出票人在出票时签发与票据原本完全相同的数份票据。我国《票据法》没有就票据复本作出规定。《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 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 失票人可提起诉讼。 (3)失票人起诉票据占有人返还票据。失票人应以票据占有人为被告,并按《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进行举证。票据确认之诉的意义在于通过诉讼保护失票人的票据所有权

42、该诉讼属于返还之诉,其中也必然包含确权之诉,这种诉讼实际上已经不属于票据丧失救济措施中的“提起诉讼”,而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朱志增. 票据丧失及救济制度的完善[J].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14-15. 4. 普通诉讼程序 对普通诉讼程序该如何进行,《票据法》未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法的规定进行了司法解释,对提起诉讼这一救济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具有了可操作性。我国提起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失票人如果明知非法持有票据人是谁,可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返还票据之诉,请求非

43、法持有票据人返还票据; 第二,失票人不知道谁占有票据时,可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因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失票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还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 第四,这种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 四、我国票据丧失补救措施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一)挂失止付的缺陷及其完善 1. 挂失止付的缺陷 挂失止付是我国票据丧失补救的传统方法,是从银行方面进行的一种补救措施,申请手续便捷,失票人

44、只需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办理书面的止付申请,便能够防止票款被冒领,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损失的发生,效果很好。但挂失止付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并不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票据丧失进行救济,因此只能发生付款人暂时停止支付的效力,并不能彻底解决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能从根本上控制风险或损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并非所有的票据都能挂失,如已签发的转账支票、定额支票、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填明收款单位或个体户名称的汇票均不能挂失; 2.挂失止付只能防止非法持票人主张该票据权利,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并不能发生禁止票据转让的效力,因此也不能阻止票据的善意取得,挂失止付也不能使票据权利人真正恢复行使票据权利;

45、 3. 并非所有的挂失申请都能得到银行的止付,如在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不再受理挂失申请; 4.有权申请挂失止付的失票申请人未明确;王小能.票据法教程(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0. 5.挂失止付中请书填写要素过于繁琐依照;《 支付结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的,必须在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填具相关要素,且缺一不可。但事实上,持票人根本不会在票据丢失前便留意票据的号码、出票日期、付款日期等。但是一旦缺乏这些必要的要素,理论上银行应该拒绝为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的真正的失票人。 2.挂失止付制度的完善 (1)挂失止付的

46、适用范围 对于哪些票据可以适用挂失止付,我国《票据法》第15条明确规定,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之外,其他票据均可以挂失止付。但中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规定却明显缩小了挂失止付的范围,明确未经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

47、票和转账的银行支票,不适用挂失止付。该项限制与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明显冲突。 首先,《支付结算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其效力低于《票据法》,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其和票据法相抵触的内容当然无效。其次,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虽然付款人不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但这只是意味着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不等于付款人无权对该汇票付款或承担不得付款的义务,这样就存在付款人对该汇票善意付款的可能,因此当票据丧失后,原票据权利人就面临着票款被冒领的危险,《支付结算办法》显然忽视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再次,由于央行的规定限制了转帐银行汇票和转帐支票丧失后办理挂失止付,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请求银行协助防范冒领、诈

48、骗等现象的发生,这种做法的漏洞在于,当银行经办人无意或恶意支付了已通知协助防范的汇票或转帐支票时,银行可以不承担相应的票据法律责任。显然,该规定旨在帮助银行逃避法律责任,在立法上体现了银行的本位主义,与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相违背。 综上,挂失止付的范围应当适用于《票据法》所保护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所有票据,也包括法律所保护的空白票据。 (2)空白票据的挂失止付 空白票据挂失止付可以按照普通记载完全的票据进行,但因其附有空白记载补记授权,因此在挂失止付应当规范以下问题:第一,挂失止付申请的填写。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中注明该票据的所有已记载事项及未记载事项,并写明已经在票据

49、上背书的背书人。补记授权是涉及金额的,申请人还应当写明授权补记的金额。若申请人不写明上述情况,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有权拒绝该申请。申请人若填写的补记授权金额大于出票人账户中的金额,则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可以及时告之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挂失止付后可采取票据普通诉讼及时救济其权利。第二,止付通知做出。付款人在接受该挂失止付申请后应当做出止付通知,但在止付通知中应当写明补记授权的情况,如若补记授权是关于票据金额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写明授权补记的金额。季一秀.票据丧失救济制度研究[J].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35-36. (3)挂失止付的法律责任 申请挂失前已付款票据,付款人或代

50、理付款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其后果由失票人自己承担。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恶意损害或恶意串通损害失票人利益的,损失应由致害人承担,并视情节处以民事或刑事处罚。过失损害的损害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申请挂失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拒付而未拒付,造成的票款损失的,由其承担票款损失责任。责任人为银行工作人员的,银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示催告的缺陷及其完善 1.公示催告的缺陷 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以法律手段保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意图可取,但在实践中的运行并不理想,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不完善之处: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理论上有违票据的流通原则;实践上由于公示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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