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广告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杭州智盛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杭州朝晖路联锦大厦A塔楼1101-1102室。 第四条 公司由李皓华、卢承辉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登记注册,取行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繁荣杭州市场,为发展杭州经济服务。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和姓名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由下列股
3、东组成: 股东甲:***************,男 家庭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4号 身份证号:************************* 股东乙:***,男 家庭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王马巷14-1-1-402 身份证号:33****************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 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 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 依照法律、法规
4、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 优先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和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一)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出资填补的义务; (三) 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一)股东甲:李皓华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 (二)股东乙:卢承辉以现金出资,为人民币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5、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 必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二)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三) 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
6、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为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参加;因事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若委托他人参加,应出具书面委托书。
7、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 会议事由: (1) 召开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二次,每年一月、七月召开。 (二) 会议主持:股东会会议以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三) 会议议案表决:股东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四) 会议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其中股东甲有51%票表决权,股东乙有49%票表决权。 (五)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股东必
8、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10、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11、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九条 非股东可以担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上条(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
12、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
13、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14、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15、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送交各股东。在每年元 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送交给全体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 没收财物损失,支付滞纳金罚款; (二) 纳税(所得税); (三) 弥补亏损,先用法定公积金弥补上年度亏损,若不足,则用本年利润弥补。 (四) 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当法定公积金相当于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五)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
16、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六) 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为5%-10%;在这一幅度内,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七) 分配股东。当利润扣除上述(一)、(六)项后的余额是否全额分配,分配的具体办法,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后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财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全体股东: (签字、盖章)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