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市政企业的自律意识和整体素质,建立科
2、学的市政工程责任主体管理体制,现将《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通知公布的三个考核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发〔2009〕63号)和2009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青岛市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评价规
3、定>的通知》(青建发〔2009〕101号)中的《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2.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
4、制,完善市场管理体系,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中央驻青施工企业。 第四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
5、管理和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三区五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考核。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队伍管理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等情
6、况。 (一)企业管理情况。 1.内部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质量、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职责的履行; 2.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重点是对项目部的有效监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问题; 3.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等问题; 4.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务分包款等问题。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1.是否存在不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 2.是否不按规定招标投标,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问题。 (三)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1.企业对工程项目月检、季检的到位和有效性; 2.执行工程
7、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3.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四)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办公设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业绩等。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堆放、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噪措施、便民服务、文明施工等按规定组织实施的情况; 2.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的情况。 (六)队伍管理情况。 1.施工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 2.施工队伍的培训教育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等情况。 (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
8、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八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本办法中规定的投标扣分项即时生效,有效期至当年年底。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九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0分,当年内参加
9、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与建设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挂靠、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及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
10、的; (六)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 (一)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的; (三)发生基坑坍塌、隧道塌方冒顶、脚手架、模
11、板倒塌、严重损坏管线设施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的; (五)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或属外地入青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 (六)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七)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
12、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实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四)在省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组织的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六)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
13、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低价中标工程,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不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 (八)合同内容与招标投标内容不一致的; (九)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十)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未严格落实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造成工程延期,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等情况的; (十二)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
14、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三)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四)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五)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的; (六)因市政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因拖欠劳务分包款、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八)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的; (九)伪造、涂改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 (十)工
15、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一)被市级建设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1分: (一)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二)施工现场的围挡、垃圾清运、防止扬尘、降低噪音、临时硬化等未按规定组织实施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
16、到标准要求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六)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七)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八)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九)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一)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
17、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二)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三)未按规定对工程功能性试验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十四)市政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减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 (二)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四)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五)施工现场
18、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六)未按时上报有关行业统计报表的; (七)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八)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的,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九)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的,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未按照质量监督计划进行报验验收检查的; (十一)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第十六条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
19、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国家、省、副省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12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2分、8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国家、山东省、我市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企业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
20、高3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2分;被评为市
21、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5分,当年内参加招投标时每次加0.3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六)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组织应对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
22、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当年及次年招投标加0.5分;在防汛、融雪等应急事件中作为应急队伍在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加10分,当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与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联动。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2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每低5分,在第2年度参加投标时减0.3分,不得参加年度各项先进评选,列入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80
23、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考试;公开招标时建议建设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属于本地企业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 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除按C级企业考核规定执行外,属本地企业重新审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外地企业重新审查其入青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拥有增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管理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
24、按规定仅适应于相对应资质投标加减分。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施工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考核扣分与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三区五市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考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外地入青企业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
25、办法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并受企业法定
26、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施工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及中央驻青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的考核,并将考
27、核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市政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
28、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安全报监备案、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
29、包、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工人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工人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劳务分包款和工人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保证文明安全施工;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市政安全生产管
30、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理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
31、业印章。 第十条 项目经理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项目经理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项目经理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并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注册建造师证书上的施工企业名称与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名称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
32、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四条 外地市政工程项目经理进入本市执业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 项目经理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数加减。其考核结果与本人及所在企业招投标、资质复查、评优联动。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
3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 (四)经查证属实的其他材料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企业项目经理一年内二次不参加开标会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在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企业市场行为”分值栏中予以扣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员对所监督工程现场项目经理应认真核对其在岗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除按照本办法考核扣分外,并对该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
34、部门检查中累计二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考核扣40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0分,当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管理部门按规定给予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等处理: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出卖、出借项目注册建造师证书,或超越注册建造师资质承接施工任务的; (三)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四)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的; (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经补考
35、仍不合格的; (六)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七)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对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九)属外地入青市政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入青登记手续或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瞒报、谎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
36、20分,当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1分: (一)未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五)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六)深基坑、脚手架、大型模板工程、地下暗挖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
37、工的; (八)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因施工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38、十四)基础、主体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 (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且情节较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当年内每次参加投标时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四)被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查的; (六)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
39、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七)未编制各类质量技术、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 (九)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一)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指定专门应急救援人员的; (十三)大型机械设备装拆无经审批专项方案的,或装拆未按规定做好监控和管理的
40、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的,或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记录的,或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十五)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六)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十七)未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或隐蔽签证不齐全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未进行子分部、分部验收就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 (十八)未按规定对工程功能性试验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
41、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当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因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五)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六)临时用电达不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八)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的;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2、 (十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三)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十四)因拖欠分包款或工人工资或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措施不力,造成工人上访的; (十五)未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或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的; (十六)未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或无劳防用品发放记录的; (十七)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关系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十八)履行职责不到位,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九)伪造、涂改
43、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 (二十)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出具的质量保修内容、期限违反规定,或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十一)未按照质量监督计划进行报验验收检查的; (二十二)符合条件未申报标准化工地的。 第二十四条 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
44、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市级其他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8分、5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三)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
45、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加5分;被评为市政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0分,当年内参加招投标时每次加0.5分。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本市施工企业在外埠市场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的,每10万元加0.01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46、 (六)项目经理在组织应对本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二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二年内招投标加0.5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5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0.3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经理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每低5分,在第2年度参加投标时减0.3分,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47、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同时按规定接受专项培训。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本地项目经理立即停止执业,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外地入青项目经理直接清出青岛市政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名单,向社会通报公布,年度内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任务,同时建议项目经理资格审批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提供扣分文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或所在施
48、工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提供扣分文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违规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入青项目经理在进入本市承揽市政工程前各项加分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9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三: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
49、政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市政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市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市南区、市北
50、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日常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






